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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杰/夏伟东:论“以德治国”的历史、理论与实践
2017年07月31日 23:49 来源:《高校理论战线》 作者:罗国杰 夏伟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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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在2001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强调要把“法治”和“德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2001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这一思想被正式写入了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两个重要的国家文献中,从而表明,“以德治国”像“依法治国”一样,作为“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认同。

  中国共产党在80年的光辉历程中,形成了许多光荣传统,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既是对我们党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光荣传统的继承,又是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从治国安邦的战略高度作出的理论创新。学术理论界和思想宣传界,正在深入学习和领会“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促进“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九届人大在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治国方略写进了新《宪法》。在中国这样一个有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国家,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目标,这对于确保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战略性、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已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可以说,这些年我国立法的速度是惊人的,普法和执法的力度也是巨大的,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

  然而,相比较而言,道德建设这一手则比较软弱,其成就也显得相形见绌。举例来说,现在违法犯罪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例明显上升,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近几年都有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发生。这些执法人员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丧失了德。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最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会对法律的道德基础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当前提出“以德治国”,正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出发,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思想道德方面带倾向性的问题而提出的战略部署。

  1.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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