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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义利之辨的重新认识
2016年06月15日 15:02 来源:《求索》1997年第01期 作者:王泽应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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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利之辨犹如中国传统文化一样,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复杂的表现形式,它实质上是中国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对中华民族价值导向和价值目标思考和探讨的成果总汇。因此对这一作为文化系统核心的价值探寻活动作出判断和评价确非易事,任何轻率的否定或肯定似乎都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对于义利之辨给予系统的清理、深刻的反省乃至科学的评价的必要性在当代中国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为急迫和强烈。

  一 义利之辨中理论派别的科学划分

  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前后延续数千年,其思潮之波澜壮阔,其学派之层出不穷,其论辨之尖锐错综,其内容之生动复杂,其蕴涵之博大深邃,其经验教训之反复深刻,实为世界文化史上之一大奇观。那么,究竟怎样划分中国历史上义利之辨中的各种理论派别,以便对之作出定性的分析与评价呢?目前国内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按照西方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区分,将孔孟儒家的义利观概括为道义论,将儒家以外的其余各家称之为功利论,有的还认为墨家是规则功利主义,法家是行为功利主义。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的失当之处在于,一是将复杂的义利之辨作了过于简单化的理解;二是忽视了中国义利之辨的具体情况;三是不利于对义利之辨的各家作出精确的分析和合理的评价。我们认为,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有它自身的特点和内在逻辑,它的丰富而复杂的蕴涵远非功利论与道义论所能概括,而且也没有必要赋之以功利论与道义论的称谓。

  中国和西方社会进入文明的路径不同,马克思将其概括为亚细亚方式和欧罗巴方式。西方社会进入文明的路径是以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奠基于充分发展的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它剪断了血缘家族关系的脐带,使得国和家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家庭成员之间也因其私产的发展不存在强固的依赖性,因此个人对于家族对于国家来说均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古希腊时代提秀斯、棱伦和克利斯梯尼等人进行的变法与改革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破除原始氏族公社的血缘纽带,确立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通过他们的变法与改革,使得古希腊发展起发达的工商业和高利贷经济,出现并产生了奴隶主民主政治制度,形成了崇尚个人自主自立和追求个性自由的希腊民族精神。历史的发展进至古罗马时代,个体私有制发展得更为充分。古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最好遗产是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全面论证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自由买卖和租赁转让的私产制度。欧洲中世纪基督教虽然使个人从属于教会和上帝,但它所阐发的“每个人在神前的平等”和“神对每个人的公道”却同古希腊精神异曲同工,相得益彰。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建立,是自由、平等、人权和私产精神的伟大胜利和全面实现。这样的文明路径、私产制度与民族精神,使得西方人最先区分了人我己群的界限,区分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界限,也能够较为深刻地探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城邦、个人与国家的各种关系。个人与城邦、个人与国家存在的独立性及其相互联系,使得人们完全有可能独立地自由自在地提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学说。也正是国家和个人两重本位的存在,方能产生较为彻底的功利论与道义论,形成二元对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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