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Luo Guojie's Theory of Rule of Virtue and His New-Virtue Ethics
作者简介:葛晨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部伦理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北京 100072
内容提要:在罗国杰先生的思想体系中,德治理论是一个重要问题域。罗国杰先生强调道德在社会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注重人的道德主体性在社会德治中的作用,把道德视为社会治理的“正心”之学;对“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德治法治的关系以及如何实施德治等,都有许多著述;为政以德,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是他一贯的理论主张。罗国杰先生学通中西,注重理论研究,更注重将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相结合。在罗国杰先生的“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中,对诸多理论问题和社会问题,总是以一个学者的高度责任心和思想话语方式给出新的理论解决。
关键词:罗国杰/德治/新德性主义
在罗国杰先生的思想体系中,“以德治国”理论是重要一域。罗先生非常注重道德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是他一贯的理论主张,对“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德治法治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德治等有许多著述,他甚至把自己的伦理理论体系定义为“新德性主义”伦理学。
一、德治功能及其与法治的关系
罗国杰先生的著述中有相当篇幅是在书写关于“以德治国”的伦理思考。他多次强调德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1]。
把“以德治国”作为国家治理方略正式提出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一提法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如有人认为我国是一个传统上缺乏“法治”的国家,迫切问题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疑虑强调以德治国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实施。罗国杰先生认为产生这种疑虑主要是对德治法治的关系认识模糊造成的。对此,罗先生写了大量文章予以阐释,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在《德治新论》一书中,罗国杰先生强调:“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施行德治。……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2]他强调,“德治”是在肯定“法治”重要基础上的“德治”,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绝不是也绝不能夸大道德功能,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共同秩序社会,促进社会发展[1](303)。
罗国杰先生还在其他著述中,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方面,纵横论述了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一些把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把“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的理解,都做了透彻分析,指出谈依法治国就必排斥以德治国的观点实际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法治和德治,确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1](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