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The Axiological Distributes behind the Rule of Law Index
作者简介:石佑启,李锦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提要:对法治指数的合理性存在两种怀疑:一是法治指数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缺陷被误用甚至滥用的可能性;二是法治指数本身价值基础的合法性。对法治指数本身价值基础合法性的怀疑本质上是试图用价值相对论否定法治的意义。法治的意义不容否认,原因在于相对的价值共识是存在的并决定了法治的相对合理性。法治指数在实践中的问题也可以被克服,法治指数设计的可行态度和立场应该是在承认法治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融入自身元素。
关键词:法治指数/价值论/合理性
在20世纪中国,有两个东西非常重要:一个是概念,一个是数字,它们决定了20世纪中国、尤其是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治演化的基本线索。(参见左凤荣)而在政治压力下制造的各种数字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以及在改革开放时期以政治升迁为目标,追求“GDP至上”而造成的环境破坏、贫富分化等诸多社会问题都是近在咫尺的事实,都足以让人们对数字化这个幽灵保持警惕。
更重要的质疑则来源于对法治指数背后的价值基础的质疑。片面追求GDP虽然会造成问题,但GDP代表的是什么不会有太多争议。经济学家可以就GDP的计算方法加以争论,但在同一计算标准之下,GDP都可以还原为可以进行量化的数值加以比较是毫无疑问的。但法治指数这一概念是用一套由诸多指标所构成的评估体系,以量化的形式判断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状况的技术手段。这种法治指数依托于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指标系统。法治指数表现为一系列的量化数据,以及围绕这些数据形成的分析、评价和排名。(参见鲁楠)其实质衡量的是一组价值观念集合体的社会实现形态。麻烦不在于如何能够将这一组价值观数值化,更麻烦的事情在于:且先不论这一组价值观念应该怎样分配权重数值,就仅仅是这一组价值观念应当包含些什么价值才能构成法治已经是一个理论难题。战国时代,商鞅严刑峻法,以刑去刑,最终“乡邑大治”造就了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这算不算一个法治社会?新加坡法纪严明、政治清廉、经济繁荣,但民主选举和民众参与实质上与威权国家无异,法律甚至还保留了鞭刑,新加坡算不算法治国家?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没有办法达成一致,那么用西方国家发明的法治指数来衡量我国法治发展状况,会不会实质上就是用体重计来测量身高?或者说,所谓的法治指数不过是用西方国家的文化偏见(本质是价值观偏见)来衡量其他国家而已。如果是这样的话,法治指数不过是一种文化侵略而已,在多元文化的合法性已经确立的情形下,这种披着数字包装的文化侵略还有必要存在吗?种种实践和理论上的质疑,让法治指数自从诞生就备受争议,以至于有学者调侃道:“当法治指数降生到了内地,身上的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争议。”(陈林林)
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对正在中国轰轰烈烈法治指数热的质疑实际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治指数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缺陷被误用甚至滥用的可能性;二是法治指数本身价值基础的合法性。相比较而言,对法治指数本身价值基础合法性的质疑更为根本,因为这种质疑从本质上是用价值多元论否定了必定会包含和扬弃某些价值的法治指数的意义,并且实质上否定了法治的意义。如果法治指数的价值基础——法治——被否定,无论法治指数本身设计得如何精妙,也会因价值基础被否定而变得毫无意义。这种否定正如占星术无论多么玄妙,由于其根本价值被科学否定而无意义。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从价值哲学的角度为法治指数的合法性做出辩护。为法治指数的合法性辩护实质上是为法治辩护。虽然法治是多元的,没有绝对正确的和唯一形态的法治(因此也不会有唯一正确的法治指数),但法治的多元性并不意味着法治的任意性。多元化的法治形态由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普遍性必定会形成相对一致的基本价值内核。法治就因为这些基本一致的价值内核而具有相对稳定的意义,并使法治指数的相对正确性成为可能。肯定法治指数的意义在于反对极端价值多元论和极端多元文化主义对法治价值的怀疑,这对于我们理解法治的意义和法治指数的作用和限度是不无裨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