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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冲突中的爱之诫命 ——论基督宗教伦理学的一个深度悖论
2015年11月18日 10:13 来源:《哲学门》2004年第5卷第1册 作者:刘清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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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宗教往往又被称作“爱的宗教”;最能体现它的这一根本特征的,当然就是耶稣提出的两条“爱的诫命”——“爱上帝”与“爱邻人”。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指出:在这两条内在相关的诫命之间,不仅存在着和谐统一的一面,而且存在着张力冲突的一面,以致基督宗教爱的观念最终必然会在宗教伦理学上陷入一个难以消解的深度悖论。

  一

  众所周知,对于一位法利赛人律法师提出的问题“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的回答是:“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

  从语境关联的角度看,耶稣的这一回答似乎显得有些奇特。本来,那位律法师的问题很清楚,是要询问律法中“哪一条”诫命最大;然而,耶稣在回答时却相继提出了“爱主你的神”与“爱人如己”两条诫命,并且十分清晰地将它们区分为“第一”和“其次”。从基督宗教神学的理论视角看,前一条诫命直接以神性的上帝为对象,关涉到人神关系的领域;后一条诫命直接以凡俗的邻人为对象,关涉到人际关系的领域。所以,无论在对象的性质方面、还是在地位的高低方面,它们之间都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差异,不能够简单地合二为一。但进一步看,耶稣不仅明确肯定了它们之间彼此“相仿”,而且还特别强调这两条诫命一起——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条诫命、甚至不仅仅是“爱上帝”这条“最大的”诫命自身——构成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因此,耶稣的上述回答足以表明:他一方面的确是把“爱上帝”与“爱邻人”当作两条不同的诫命来看待的,另一方面又的确是把二者当作一个内在相关的统一整体来看待的。至于这两条诫命之间的具体关联,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这两条诫命虽然在意向性对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相异之点(一个指向神性的上帝,另一个指向凡俗的邻人),但在意向性活动方面又呈现出清晰的共同之处,这就是它们都极大地突显了“爱”在人神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的根本意义,在这一点上无疑彼此“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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