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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平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尽管福利国家有所增加,收入分配状况却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事实上,在过去的20年中,国内与国际间的收入不平等明显扩大了。”[1](P206)“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之中是现代社会中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1](P206)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分配公平问题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也日渐凸现。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实践来看,让一部分人先富不难,目前已是现实;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则有很大难度。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是贫富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在如何认识分配公平、如何实现分配公平的问题上,我国理论界的认识是不同的。①如何看待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公平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一
克拉克指出:“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应得权利的人中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2](P1)实际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都至关重要。这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由分配在整个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平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平。要讨论分配公平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必须对分配、公平、分配公平的概念作理论上的澄清。
什么是分配?实际上,人们对分配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大体上讲,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是把分配理解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分配一般指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统一体。生产是出发点,产品生产出来后,必须通过分配和交换,才能最后进入消费,因而,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3](P20)克拉克也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分配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它排在生产之后,并且仅仅作为结果分配才是重要的,分配主要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第二种观点是把分配理解为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维度。乔治.恩德勒认为,分配是“经济活动中与生产和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基础性维度”,“分配维度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4](P560)第三种观点是把经济活动仅仅理解为生产过程,而把分配问题归属于政治领域,作为政治哲学或社会哲学的对象。穆勒认为,当市场强权支配着产品生产领域时,在产品分配领域却可以借助政策上的决定。因而,收入分配方面(包括在财产方面)的问题将为政治家们提供更大的决策活动余地,而政治家们也只能采用一种在他们看来是公平合理的分配模式。在罗尔斯那里,分配并不是指经济过程的一个环节,而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所在。分配问题“不可能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参加分配的人都是社会合作体系的参与者,被分配的产品是社会合作的产物。综上所述,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配指的是对于社会全部资源的瓜分、安排、配置,包括财富、权利、权力、知识、名誉等各个方面;狭义的分配指的是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事实上,狭义的经济领域中的分配与广义的社会分配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对社会资源、政治权力、知识等等进行合理分配,始终是经济权利和财富分配公平的基本前提和制度背景。
要研究分配公平,还必须弄清什么是“公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哲学的层面上讲,公平正义是属人的,是指人类群体活动的一种“合理的关系”,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问。公平正义问题产生于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之中,是以人际交往与利害互动关系为前提的。公平正义问题的提出与解答不仅取决于人们相互交往的性质,而且受制于主体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认识立场和方法。人总是站在主体的立场上,运用主体性的尺度认识、评价、取舍、变革人际关系,提出了公平与否的问题。公平概念是与“平等”、“均等”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平等”概念与权利相关,指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具有均等的权利。公平则与利益相关,是人们对现实的利益分配关系的价值评价。而“均等”概念既与权利无关,也与利益无关,它只是表示一个无差别的数量关系。公平既不等于权利的均等,也不等于利益的均等,而只是表示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才是“合理”的呢?这决定于不同历史时代的不同的、具体的、历史的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从来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最终的、绝对的、永恒的公平。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涵义和性质。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公平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
那么什么是分配公平呢?分配公平因其涉及到许多学科再加上人们的视角不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经济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人们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所付出的生产性努力而相应地获得收入;在法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人们的获得(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收入)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社会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伦理学意义上,分配公平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社会成员共享经济成果。我们对分配公平的理解主要是从经济伦理学意义上来思考的。我们以为,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是应得原则,即“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原则。因为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所关注的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5](P252)“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5](P264)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应得”有不同的看法,如在基本权利分配中,等级社会以人的出身为标准,民主社会则以人本身为标准,但从“应得”的视角思考问题,则是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得原则表现为按照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及拥有的财产(也称资本)量进行分配的原则。这是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也是为各国法律政策所认可的分配原则或标准。根据这一分配标准,能力强、努力程度高则实质权利、财富、收入的获取就多,反之则少:这是合乎正义的。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的能力、努力程度及其经济条件存在着差异,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必定会造成人与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手段干预市场分配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大致合理,从而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提供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的尊严。也就是说,分配公平以市场分配公平即权利平等以及按努力程度分配为基础,同时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判断尺度,让社会成员适当分享经济成果,从而体现大多数人共有的心理判断和伦理标准的作用。因而,在把握分配公平时,必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公平应以竞争机会公平为前提;二是分配公平应以按贡献分配为基础;三是分配公平应与社会公平相统一。人们之间收入过分悬殊是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