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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方平:认知、归纳与直觉 ——归纳法的一种解读
2017年08月14日 15:27 来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作者:濮方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用认知理论来解读归纳法的深刻内涵--如从经验归纳中的“无意归 纳”与思维的“默会力量”及二者的关系和作用出发,有利于打开“直觉”思维的黑箱,给 机制复杂的直觉认知以科学诠释。

  关键词:认知科学/无意归纳/默会力量/直觉

 

  一

  认识“归纳大于逻辑”,是科学解读归纳法,发现归纳与直觉思维内在联系的前提。

  在阐述本论题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归纳法——本文定义为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包括 观察、实验、比较、分类、分析、综合及假说等归纳方法在内的传统归纳逻辑的全部内容— —的深刻内涵,仅从形式逻辑的视角来扫描是不够的。传统逻辑对归纳的定义,仅限于形式 的、浅层次的认识。要切及归纳法实质,必须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来定义归纳(把它作为认知 方法来看待)。归纳法的意义将因此而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

  早在古希腊,归纳法已被定位为演绎逻辑公理系统成立的基本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用 作证明的根据不能靠这个证明本身来求得和论证。同样,演绎三段论的前提,也不能由这个 演绎本身来引申,否则就要陷入循环推理和循环论证。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用来作为证明 的第一原理及定义等,是无法证明的。于是需要“归纳”。没有归纳就无法得到一般知识, 人们必须通过归纳来认识第一原理。这就说明,归纳自引入逻辑范畴之日起,就注定了它超 越逻辑的身份。从历史上关于归纳法的研究看,归纳与传统逻辑一直就是一种若即若离的关 系:或被并入演绎范畴,或被斥出公理系统,总是争议不断。由于归纳法是与实验科学同步 前进的,所以到了培根-穆勒的工业时代,归纳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次飞跃—— 终于宣布形成逻辑体系,并开始受到重视。但归纳从此更加快了和传统逻辑的分离趋势,并 强烈地感受到演绎逻辑的制约。到了演绎逻辑发展至数理逻辑,与归纳的门户之争就激化到 了难以调和的对立境地,这也是一些学人企图简单结合二者、一统于逻辑旗号之下(不管这 个旗号是“形式逻辑”抑或“普通逻辑”)所遇到的尴尬。

  无论学界对于归纳的看法有多少分歧,对归纳与生俱来的复杂性有多少困惑,人们从未停 止过对归纳法的探索。归纳与经验之间的密切联系及其与原始思维的区别,归纳法在人类认 识过程中感性和理性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公认的尚无定论而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人们从 中深切地体会到“归纳是比演绎复杂得多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归纳法涉及思维内容的 复杂性,与其机制构成的未知性,故而一直不能像演绎逻辑那样可以较单纯地运用形式化、 数量化、客观化的方法,构建起一个公理系统,终于不能为单纯的形式逻辑所囊括。

  随着人们对归纳法认识的日益深入,已经发现研究归纳法需要深入到思维学、心理学、生 理学以及其他多门学科。因此,逻辑学只是归纳的形式归属(而且这种归属在逻辑学家的百 般努力下仍未完成),认知学才是它的实质归宿。

  传统逻辑关于归纳涵义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不过停留在归纳思维活动的外在形式上,即 关于客体(思维对象)的因果联系的所谓规律的发现和总结方面,未曾考虑过把思维的主客观 因 素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所以,以培根“三表法”和“穆勒五法”为标志,近现代归纳法研究 都因过多关注归纳的外在形式却忽视其内在本质,而流于“归纳简单化”。问题在于首先认 定了归纳隶属于传统逻辑,而学科的局限性决定了在逻辑范围内不可能对归纳再有深入的解 释。实践证明,只有涉及思维的主体,把思维的结果和思维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整 体来加以考察,归纳的深刻内涵才有可能得到科学阐发。譬如某人的一个具体思维活动,我 们不考虑他先天遗传的思维品质和后天形成的思维能力,撇开其生活经历造成的思维习惯和 个性特点,仅仅集中于对他这一思维活动已接近结果的表现形式,进行纯客观化的评价—— 实际上评价的范围不过是冰山浮在海面上的那一部分——谁能保证这样的评价是深入本质 的呢?按说,“从个别到一般”作为一个哲学命题对归纳法本质进行高度概括,自是居高临 下无可争议的,但是一旦化为公式来注释归纳(S1是P,S2是P,……Sn是P;所有已观察的S1 、S2…Sn都是P;所以,所有S是P),所造成的结果必然是:方法论层次上的混乱,最后则导 致人们不无疑惑地认为:原来经验思维相当简单,人人都在共用同一个模式。何其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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