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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希尔柏脱和阿克曼在《数理逻辑基础》中认为,联合演算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找出一个形式的审定法,以此决定哪一个公式是表示永真的命题联系,即把其中出现的谓词记号或类记号给以任意的意义后,它均为真的,并且对于与类演算有关的所谓客体区域,假定其中至少含有一个元素。他们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得把每一公式都经过等价变形而变成一定的范式。这时,每个公式都由一些用两根竖线限起来的命题借助于命题联结词构成。由这一命题所组成的复合命题可展开而得命题演算中的合取范式。要使得这个合取范式对于一切谓词均表示一个真命题,必要而充分的是,每个合取项都是真命题。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形如┐|B1|∨┐|B2|∨…∨┐|Bm|∨|C1|∨|C2|∨…∨|Cn|的析取式在什么情形下永真?回答是,这样的析取式永真,当且仅当在命题|┐B1∨…∨┐Bm∨C1|,…,|┐B1∨…∨┐Bm∨…∨Cn|中至少有一个是永真的(m=0或n=0情形也包括在内)。至于后面这些命题在什么时候永真,其判定方法是:在两根竖线之内作出合取范式。
格·克劳斯把上述判定一联合演算公式是否永真式的方法称为“判定标准”[1](第267页)。克劳斯将这个标准用来论证传统推论式并排除不正确的推理式。应用于直接推理,克劳斯举过的例子有:
(1)SEP®PES。用符号表示为|┐S∨┐P|®|┐P∨┐S|。由于析取的交换性,可得出|┐S∨┐P|®|┐S∨┐P|或┐|┐S∨┐P|∨|┐S∨┐P|。这是具有X®X或┐X∨X形式的永真命题联系。
(2)SAP®SIP。用符号表示为|┐S∨P|®┐|┐S∨┐P|。按标准,这看来永真的推理式似乎不适用,因为继续交换的结果得不出永真联系。原因在于这种推理并不是对任何一个S类都是正确的。如果S是零类而P不是零类,它就不正确。所以,必须添加一个前提,即断定S不是零类,亦即┐|┐S|。这就得到推理式┐|┐S|∧|┐S∨P|®┐|┐S∨┐P|。化为标准式:┐|┐S∨P|∨┐|┐S∨┐P|∨|┐S|,即┐(┐S∨P)∨┐(┐S∨┐P)∨┐S。按标准,这个表达式的前面两项,相当于P1 和P2,最后一项相当于S1,其他的Pi和Si都没有。在合取范式的|┐P1∨…∨┐Pn∨Si|(i=1,2,3,…,n)这些命题中,至少要有一个是永真的,这里,这种命题只有一个,它具有形式|┐P1∨┐P2∨Si|。因而,必须证明┐P1∨┐P2∨Si是永真命题联系。把符号Pi和Si的具体内容带入表达式就意味着下述命题联系是永真的:(S∧┐P)∨(S∧P) ∨┐S。由此得到(S∨S∨┐S) ∧(S∨P∨┐S) ∧(┐P∨S∨┐S) ∧(┐P∨P∨S)。这是一个永真命题。由此证明添加前提后的推理式是永真的。
克劳斯指出,如果把联合演算的这个标准用于传统三段论学说,则19个有效式中有15个是可以证明的。但另外四个推理式,即第三格和第四格两格中的AAI式EAO式,不再是有效的。这个差异是由于传统逻辑对全称肯定命题(“所有S是P”)的解释与我们对公式|┐X∨Y|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依传统逻辑,必须有客体使S成立时,命题“所有S是P”才正确,而现代逻辑由于顾及逻辑在数学上的应用,已不再把传统的解释看作是基本的,所以要在联合演算中把这四个缺少的推理式推出,必须如在直接推理中所做的那样,把传统逻辑中暗中作出的看来不自明的那个假说明白地写出,作为补充前提添加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