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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5月间,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与IBM 公司的计算机“深蓝”(又称“更深的蓝”)经过六局的对弈,终以2.5∶3.5败北。此事引起了一场不小的轰动:有的为之欢呼,有的为之失望,还有的为之惆怅,更有人把这当作是机器对人的尊严的挑战。
本文暂且不去讨论“深蓝”战胜卡斯帕罗夫的技术过程及其机制,只是关注由此引发出来的如下一个问题:科学技术发展到“深蓝”这样的程度时,是否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损害?更一般地说,我们应当如何认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
一
何谓“人的尊严”?从字面上理解,它无非是指人的尊贵与威严,若作细究,又可归结出若干意蕴。
比如依主体而论,它可分为作为总体的整个人类的尊严,作为局部的某一群(体)人们——如某一阶层、民族、种族乃至职业——的尊严,以及作为个体的某一具体个人的尊严。基于这种区分,有的人才认为即便“深蓝”战胜卡斯帕罗夫有损于人的尊严,那也只是卡氏个人而非整个人类。
依对象而论,人的尊严又可分为人较之异于自己这个总类的其他自然事物或人工制品的尊严,如人面对低等动物或握于自己掌股之间的手工工具时所感到的优越和“高大”——此时作为尊严主体的人通常是人类整体;另一种是人相对于他人所显现出的尊严,即那种人和人比较时显示出似乎“高人一等”的心理感受或知觉——此时的尊严主体是个体或局部的群体。
从性质上看,人的尊严还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人可以支配、控制他物或他人从而能够让对方服从自己、听任调遣时,因其具有的统摄地位而产生的尊严,此时对方若有意识和知觉的话,就会产生出畏惧、害怕和恭顺的感受和反应,这种现象在尊严主体和对象之间有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当人和他人及他物在某种性能上的较量中获胜时而得到的荣誉地位,此时负者对胜者尽管有着敬慕、佩服以及暂时或长久的“甘拜下风”,但不存在控制与支配的不平等关系,因此是一种平等的比较。
结合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以及尊严的以上分类,我们专门提出以下两种人的尊严作论述的重点。
第一种:人相对于自然物的尊严,表现为人可以部分地利用、控制自然物为自己服务,从而显示出人高于其他物种的优越地位,显然,此时的尊严主体指整个人类。
第二种:人相对于人工制造物的尊严,尤其是人和科学技术手段在某种性能的较量中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此时的尊严主体可是整个人类,亦可是个体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