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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近二十多年来,主张物种多元论(Species Pluralism)的哲学家和生物学家多起来。各种多元论观点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尽管在拒绝物种一元论(Species Monism)方面是一致的。凯切尔(P. Kitcher, 1984)主张的物种多元论是一种多元实在论,主张不同的物种概念对生物界的划分是同等实在的。斯丹佛(P. Stanford, 1995)、艾瑞舍夫斯基(M. Ereshefsky, 1992、1998)等的多元论是反实在论的,或者主张物种单元不具有特殊的实在性,或者主张物种阶元没有理论意义。物种多元论在其论证中总是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当我们接受多个合法的物种概念时,应当如何协调这些物种概念理论意义之间的关系?斯丹佛和艾瑞舍夫斯基看到了这个困难,于是否认物种概念的理论意义。可是,这与生物学家的实际工作不一致,物种概念在进化论、生态学、形态学中具有不能替代的理论意义。
物种多元论的失误主要在于对物种阶元与物种单元的区分不明确,以至提出了一些伪问题。物种(species)作为分类学的概念,有两个不同的意义:物种阶元(category)和物种单元(taxon)。生物分类学(taxonomy)在对各种类型的生物进行鉴别和命名的同时,总是要假定一个等级系统,或者是自然系统,或者是人为系统。现在,生物学通常采用的是7个等级的阶层系统:界(Kingdom)、门(Phylum)、纲(Class)、目(Order)、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亚种(Subspecies)。物种阶元就是这个阶层系统最基本的一级。建立一种阶层系统,就是假定某种自然秩序。这种自然秩序或者是亲缘关系的远近,或者是本质特征的相似程度。理解了物种阶元的生物学意义,就要用适当的分类单元来列示物种阶元。于是,还要有一个物种单元的概念。作为分类单元的物种,是指一个真实的群体,是具体的动物学对象或植物学对象。一种分类学,总是要根据一个分类单元所具有的特征,把一个类群(group)归于某个阶元。根据迈尔(E. Mayr)的意见,可以把阶元与单元的关系概括为:(1)一个分类单元是一个具体的动物学对象或植物学对象,一个分类阶元则是阶层系统中的一个级或阶层;(2)物种单元是物种阶元的成员。把哪些分类单元列为物种,这取决于所采用的物种阶元定义;(3)关于物种单元,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把个体的变异体划入适当的物种类群,划定不同单元问的界限;(4)物种单元中,各成员之间有自然聚集性质,因而物种单元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和连续性。
生物学家正在使用的不同物种(阶元)概念,都依据了达尔文的共同由来学说,各种各样的物种划分标准都要服从亲缘关系的分析。现有生物学研究还不能提供把形态学、生态学特征还原为亲缘关系的性质,但这不意味着生物学家没有这样的假定。因此,定义物种的不同途径同样合法,只是现有生物学知识不完备的表现。物种阶元的异质性或多元论,毕竟是认识论的;而物种单元的多样性,则是生物学的事实。本文在评论凯切尔的多元实在论时论证了上述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