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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看,科学合理性思想的来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合理性观念;并且也可以从近代科学家的实践活动与理论方法中去寻找科学合理性的思想。但是,科学合理性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初期,这一历史事实表明科学合理性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认识论中具有自己的直接生长点,这就是辩护的基础主义。本文试图对辩护的基础主义形成、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科学合理性论题作以初步的探讨。
一、基础主义传统的转变
在近现代哲学发展中,基础问题是认识论的首要问题。施泰格缪勒认为,基础问题是西方现代哲学与近代哲学相联结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们都试图要为人类整个知识体系寻找一个最根本的基础,甚至一个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基础。并宣称,今日哲学有多少种,就有多少个寻找知识根本基础的方向。作为一种人们倍加崇尚的认识论思潮,基础主义始于笛卡尔的命题“我思故我在”,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终结为止。而自20世纪20年代起,基础主义的研究主题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按照研究主题的差异性和历史性,基础主义的演变形式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
一是公理性的基础主义。该基础主义经历了从以笛卡尔、莱布尼兹为代表的唯理论到康德的先天知识论。唯理论认为,整个知识体系具有自己可靠而明晰的基础,这种基础是少数不证自明的理性概念,从这几个理性概念就可以构造出科学知识的理论体系。康德承认知识有基础,但这种基础是先天综合判断。不过,康德的这种先天知识论与唯理论对基础问题的理解是相同的:两者的基础都具有先验性、不证自明性。公理性的基础主义通过数学、演绎的方法或公理系统的方法来构造知识体系。
二是归纳的基础主义。这是一种包括从培根、洛克一直到穆勒的经验论,又称经典归纳论。他们认为,知识的基础是人们的感觉材料或经验事实,单凭经验事实通过归纳就可以得到知识。这种关于基础的观念来自于近代科学的实践活动。近代的物理学家都主张以经验、观察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这种观念支配了整个近代科学的发展。譬如,近代化学家拉瓦锡曾指出,如果没有观察和实验的直接结果,就不能构造任何结论。在基础之上通过归纳上升来构造知识体系。
三是辩护的基础主义。实际上这是现代经验论的基础主义。它最初的发展是维特根斯坦和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但主要是指20世纪初由逻辑实证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所建立起来的基础主义。在由汉恩、纽拉特、卡尔纳普起草并撰写的一份宣言《科学的世界概念:维也纳学派》(1929年出版)中,把维也纳学派研究的问题领域确定为关于基础的研究,包括“算术基础”、“物理学基础”、“几何学基础”、“生物学和心理学基础问题”以及“社会科学基础”①。
基础主义的第一种形式与第二种形式构成经典的基础主义传统,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主题,譬如,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科学本身是合理的吗?是否可靠?是否存在某种体现科学知识可靠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如果存在,那么这种基础是什么?大致说来包括:(1)肯定基础的存在;(2)指明基础是什么,即基础项是什么;(3)寻求和阐明基础项之所以成为基础的理由,即为什么某种东西(如,理性概念,或者经验)可以作为基础;(4)从这种基础项来说明科学或知识的真理性、可靠性及合理性。
辩护的基础主义把上面的(1)和(2)作为自己必须肯定的前提来处理,而把(3)置于一旁,最后把自己的研究中心和焦点放在详细分析“基础”这一概念的具体的内在结构与特性上面。因此,基础主义虽然列出了数种,但实质上仅仅存在两个发展阶段:经典的基础主义与辩护的基础主义。
二、辩护的基础主义对基础主义的独特发展
首先,在研究主题上从知识的源泉和知识的确定性问题转到知识的检验性和有效性问题。公理性的基础主义认为,由理性产生几个少数自明的理论(或公理),再从这几个公理按照演绎法推演出整个知识的体系;归纳的基础主义认为,知识最初来自于感觉经验,或经验事实,由此按归纳法推导出普遍的理论及理论体系。他们对知识的确定性(普遍必然性、自明性、精确性等)毫无存疑,这最终导致并形成了知识基础的绝对性。但是,基础主义发展到辩护的基础主义阶段,其研究主题关注于知识的检验性和有效性问题,即,我们怎样做才使知识成为有效的?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
其次,就基础本身而言,从探究基础“是什么”(即基础项)转变为对基础的内在结构与特性的具体分析。经典的基础主义者相信基础是自明的,普遍必然的。与之不同,辩护的基础主义者试图对基础本身的可靠性和内在的结构、特性作进一步的探究,他们抛弃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认为知识同样存在着优劣之分,合理与不合理之别,若使科学知识成为有效的、合理的,就要考虑科学知识的检验基础由什么构成?是经验事实还是经验命题?如果是经验命题的话,那么又是怎样的命题?是记录语句还是直接所与?这样的命题具有怎样的性质?其评价的单元是什么?等等。
第三,在基础的研究领域上从一般的认识论领域转到语言学领域。经典的基础主义往往把自己的领域限定在由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构成的一般性认识论领域,而辩护的基础主义则认为应该从语言中去寻找和研究科学知识的基础。在辩护的基础主义者看来,归纳的基础主义纲领存在着一个被归纳的基础主义者所忽视的而且致命的漏洞。这就是如何从经验事实过渡到归纳主义的理论命题的问题。与理论陈述发生推理关系的是事实陈述,而非经验事实本身。在寻找检验的基础时,我们无法把理论与经验事实进行比较,只有把经验事实变成事实命题方可进行比较。这就导致辩护的基础主义开始把检验的基础放到语言学中来研究。赖宁格(R. Reininger)在研究后得出结论:陈述只能与陈述相比较。赖宁格认为,陈述与事实的对应不是陈述与事实之间的比较,而是属于普遍性水平较高的陈述与事实陈述之间的逻辑对应或比较。“……较高水平的陈述和具有同样内容的陈述,最后和记录经验的陈述之间的对应。”② 维特根斯坦建立了逻辑主义观念之下的意义标准或证实原则。
为何称为辩护的基础主义?随着基础主义的研究中心与领域的转移,辩护的基础主义者开始对基础的性质作重新的考察。他们认为,科学知识的基础并不像经典的基础主义所坚持的那样具有不可改变的绝对性、不证自明性,科学知识的检验基础可以作某种程度的改变:从罗素、维特根斯坦的原子命题到逻辑经验主义的观察命题、物理事实命题,再到观察陈述系统;检验的过程或原则也由证实、可证实(并区分为逻辑的证实和经验的证实)转变为验证、可验证,再转变为确证、概率主义的验证,以及归纳支持。纽拉特认为,寻找科学知识的基础就是寻找基本命题,卡尔纳普把基础问题从命题转到术语,认为基础问题就是寻找观察谓词的问题。尤其后来在概率主义者那里,经验陈述仅在一定的概率范围是可证实的,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确证,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从上述分析可看出,这种检验的基础及其检验的对象是可以辩护的,因此我们称这种基础主义为辩护的基础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