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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功能系统的三种随附性 ——从功能系统的视角看心身问题
2015年12月02日 08:48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20154期 作者:陈晓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Three Kinds of Supervenience about Function System: Mind-Body Problem in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 System

  作者简介:陈晓平,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006

  内容提要:从静态的角度讲,一个人的心灵随附于他的身体,即身体不变心灵也不变;从动态的角度讲,作为心灵的心灵-神经系统与作为身体的生理-物理系统是互为因果的。心灵-神经系统属于信息子系统,生理-物理系统属于结构子系统,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功能系统即一个人。功能系统是比心身系统更为一般的概念。从功能系统的角度,随附性可分为三种:信息的意义-载体随附性、非活力功能系统的整体-部分随附性和活力系统的整体-部分随附性;它们分别对应于金在权提出的强随附性、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

  关键词:心身问题/随附性/功能系统/目的论

  一、何谓“随附性”

  心灵与身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是心灵哲学的首要问题,即所谓的“心身问题”。自从笛卡尔提出心身问题以来,有关争论经久不衰。在当代心灵哲学中,“随附性”(supervenience)概念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对心身问题的一种重要回答是:心身关系是一种随附性关系,即心灵随附于身体。

  戴维森(Donald Davidson)首先把“随附性”概念引入心灵哲学,并对“随附性”给出这样的描述:“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件,它们在所有物理方面是相同的但却在心理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说,一个在物理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对象在心理方面也不可能发生变化。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①

  请注意,戴维森是从两个角度陈述“随附性”的:一是对两个对象而言的,即两个对象在物理方面的不可分辨性(相同性)决定了它们在心理方面的不可分辨性;另一是对一个对象而言的,即一个对象在物理方面的不变性决定了它在心理方面的不变性。为清晰起见,我们把这两种表述分别叫做“随附性的分辨表述”和“随附性的变化表述”。在戴维森这里,这两种说法是等价的(事实上,这两种说法在一定条件下是等价的)。

  戴维森所说的“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成为日后还原论与非还原论争论的焦点,金在权(Jaegwon Kim)和戴维森分别是这两个阵营的领军人物。在戴维森之后,金在权对“随附性”概念给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并且区分了三种不同的随附性。笔者曾对金在权与戴维森的有关理论及其争论给以介绍和评价,特别是对金在权的“随附性”概念给以分析和改进。②

  关于随附性和因果性之间的关系,在笔者看来,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随附性是一种静态关系或共时性关系,而因果性则是一种动态关系或历时性关系。正因为此,讨论随附性关系可以不涉及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讨论因果关系则必须涉及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即原因先于结果。这使得,在两个对象或性质A和B之间可以同时具有随附性关系和因果关系,因为这两种关系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角度着眼的;正如同一枚硬币同时具有正反两面。关于心身关系的随附性和因果性问题,学界的一些争论是由于对二者之性质或关系的误解而造成的,其中包括把二者看作对立关系或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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