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我国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未来五年(2011~2015年)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已经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和湖北”六个地区开展碳交易的区域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纷纷加强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研究,成立了相应的排放权交易所,出台了相关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了有益的碳排放交易尝试。各地的碳交易试点尽管已有不少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受到二氧化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滞后、相关机构人员能力不足、担心碳交易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试点地区离开展大规模强制性的碳排放市场交易,还有不小的距离。考虑到现实条件的约束和具体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在国内开展碳排放交易必然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急于求成。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鼓励地区进行试点、摸索积累相关经验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如何在国家层面进行全局谋划,制定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线图,有助于社会对碳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形成长期的稳定预期,同样十分关键。
就此,国研网将围绕“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线图应如何制定”的核心议题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宣晓伟博士进行了专访,请其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构提供一个现实可行的未来发展路线图,从而有助于当前碳交易试点实践以至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
国研网:当前,我国当前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处在什么阶段?
宣晓伟:我国当前的碳交易市场建设还处在研究探索的初步阶段。
第一、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了碳交易市场研究、地区排放清单编制、加强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工作。
具体来讲,碳交易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如何在本地试行开展碳交易的研究工作。各试点地区纷纷开展了相关的类似研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划和工作方案。例如,天津颁布了“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出台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初步开展了“民用建筑能效的交易”。广东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的研究,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任务和分解方案,并推动建立国家级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所,研究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二是大力加强二氧化碳的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编制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工作。二氧化碳的统计监测体系是开展碳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碳交易试点地区纷纷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的排放统计和监测体系。主管部委在提供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人员培训等方面也给予了必要的支持。各试点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展开。广东省在“广东省低碳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广东要在未来五年“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编制广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确定广东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领域。”三是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建设。各碳交易试点地区基本都已经成了相应的碳交易所,并积极开展了各种碳交易尝试。一些试点地区成立相应的碳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地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的碳交易试点工作,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加以保障,以加强碳交易试点的机构建设。与此同时,试点地区也积极开展培训、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建设。
综合来看,当前各试点地区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总体上还处在研究摸索的阶段。
第二、目前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市场还只有自愿减排交易、能效交易等零星的尝试,离开展大规模的强制交易尚有不小的距离。
北京市是在全国较早探索开展自愿交易的地区之一,并在推动碳排放自愿交易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在全国首家推出了碳排放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并积极推动开展自愿减排交易。上海市的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环境能源交易机构,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也积极开展了“世博自愿减排”活动。天津市同样在自愿减排交易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利用全球通用的PAS2060碳中和标准开展了企业的自愿碳减排交易。与此同时,天津市还开展了“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与自愿减排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建筑领域“基线与信用模式(baseline and credit)”下的强制减排交易,它规定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实行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考核、超用能指标和定额抵扣等制度。在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面,天津市排放交易所也开展了几笔尝试性的交易。
然而,尽管已经各试点地区的排放交易所进行了努力的探索和尝试,但目前排放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都相当清淡,大多只具有“演示”性质。由于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觉悟作为前提,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实际上十分有限。因此,在一些专家看来,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减排约束,企业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本质上只是一种慈善行为,不可能具有实质性的减排意义,也无法真正对碳交易市场的构建起到足够的推动作用。
总体来看,当前各试点地区在开展碳交易上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取得了一些相应的成果,但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市场离开展大规模的强制交易还有相当的距离。
第三、进一步加快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市场建设还面临一些理论和现实的障碍。
目前试点地区要想进一步加快碳排放市场建设,在开展强制性减排交易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还面临着一些理论和现实上的困难。一是相关的研究还有待加强。从理论上来看,当前有关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原则还没有得到很清晰的确定。例如: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谁?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参与交易?在排放权交易中,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各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在推进地区碳交易试点的过程中,中央该做什么?地方该做什么?又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其次,还有一些试点地区关心的重要问题也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例如碳交易的配额总量是否要与各地的碳强度指标挂钩(即碳交易怎么样和碳强度、能耗强度指标联系)?碳交易怎样与节能量交易挂钩?地方如果开展碳交易、在碳强度上取得更好成绩,能否将碳节约量转到“十三五”阶段,等等。二是各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开展强制性碳交易是否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的担忧。由于在当前地区竞争的发展模式下,地方官员的政绩、升迁和当地居民所享受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都与本地经济的表现密切相关,各个地区很难摆脱GDP至上的发展取向。因此,要想试点地区推进强制性碳交易中,首先要破除的障碍是碳交易会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的担心。目前来看,试点地区迟迟难以推动强制性碳交易,除了技术能力等客观条件的约束外,担心实施强制性交易会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是根本性的障碍之一。三是对于可能产生碳排放转移的担心。由于我国是采取在部分省市采取碳交易试点的方法,那么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地区先开始尝试碳交易、而一部分地区暂时还没有开展的局面。由于碳交易实质是通过排放权的手段对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约束,短期来看会直接提高企业生产的成本。因此如果只有一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对企业而言就会很自然地考虑将更多地投资和生产转向没有碳交易约束(成本更低)的地区,这样虽然开展碳交易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但其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却随之上升了,对全国而言则很难判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否真正下降。正因为对可能产生排放转移(或称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担心,人们对于进行碳交易试点也存在不少的疑虑。四是相关机构、技术、人员上的能力仍存在较大不足。如前所述,二氧化碳的统计监测体系是开展碳交易的基石,目前各试点地区尽管已经开始大力加强在此方面的能力建设,但总体而言相关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还严重滞后。此外第三方核证机构将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目前国内有关的第三方核证机构数量、能力都很欠缺,对于未来第三方机构如何参与相关交易也缺乏明晰有效的政策指导。例如天津市所开展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对于各类建筑排放的计算如何进行方法学上的创新、认证核证机构如何发展参与、政府机构人员如何加强培训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研网: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宣晓伟: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各类节能减排资源中的作用;最终目标是建立强制性、覆盖经济整体、一二级市场健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全国性市场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并非只是为了要有碳交易市场而建立市场,其根本目标是要充分发挥出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各类节能减排资源中的作用, 从而达到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减排的效果。
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干预市场过深、职能转变不到位一直是阻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根本性问题。如何在节能减排领域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的职能,引入更为市场化的措施,对于更习惯和侧重于采用行政手段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各级政府部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就“碳交易试点”而言,对各级政府部门来说更是全新的事物,“碳交易”的本质是要利用市场来优化配置节能减排的各类资源,各级政府必须要跳出以往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真正认识和尊重市场运行的规律和规则;积极维护和配合市场力量的发挥,充分让市场的力量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另一方面,碳交易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事实上,从某种程度而言,它是一个由政府一手创建的市场。碳排放权总量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碳交易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监督、碳排放的统计核查等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或者参与。有鉴于碳排放的外部性特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市场交易,政府的力量需要深深介入到碳交易的各个环节中。碳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既是对各级政府能力的极大考验,同时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机遇。
正因为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节能减排资源中的作用。从这个标准出发,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最终目标将是一个强制性、覆盖经济整体、一二级市场健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全国性市场。
国研网: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突破口是什么?
宣晓伟: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是一个区域性、零星自愿和示范性交易为主的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要最终发展成为一个能够真正在配置各类减排资源中发挥充分作用的碳交易市场,必须逐步实现五个方面的突破,即从“从自愿到强制”、“从特定行业到整体经济”、“从区域试点到全国市场”、“从一级现货市场到二级金融市场”、“从国内到国外”。
1、从自愿到强制
如何实现国内碳交易市场从“自愿到强制”的突破是当前碳交易试点的关键所在,也是整个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核心环节。如前所述,碳交易市场实质上是政府一手创建的市场,没有政府施加强制性的约束,光靠企业的自觉和自愿,根本难以带动整个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只有建立强制性的市场,才能真正给二氧化碳的排放定价,引导全社会的预期,有效调动各种节能减排资源。也只有建立强制性的市场,才能真正开始尝试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培养和锻炼相关的机构和人才。由此看来,从“自愿到强制”的突破是我国整个碳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惊险一跃”,它的实现将使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发生质的变化,迈不出这一步,就谈不上碳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也只有跨出这一步,国内碳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向着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减排资源的目标迈进。
然而如上所述,要想让目前碳交易试点地区开始尝试强制性碳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阻碍也是实实在在的。这些障碍从根本上来看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力、二是决心,“能力不足、决心不够”是制约试点地区开展强制性碳交易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当前要尽快实现碳交易市场从“自愿到强制”的突破,破除“能力不足、决心不够”的根本障碍,应遵循两个策略:一是必须明确强制减排的目标和方向、坚持“干中学”的方针。二氧化碳的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滞后、相关机构人员数量不足和培训不够是能力不足的突出表现,也是制约当前试点地区强制性碳交易开展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如何破解能力不足的难题上,往往容易陷入“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困局之中。正因为能力不足,所以难以开展强制性交易;与此同时,正因为没有开展强制性碳交易的预期,缺乏相应的激励和动力,也迟迟难以带动相关的能力建设。所以,要跳出上述僵局,必须一方面要明确强制减排是碳交易市场未来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另一方面要坚持“干中学”的方针。试点地区对强制性减排的市场要勇于尝试、敢于尝试,只有先做起来,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完善机制、锻炼人才、培养能力。如果只是坐而论道,陷于强制性排放市场建立的条件是否成熟的争论中,只会丧失适时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良机。二是要尝试各种强制性减排方式,从最容易开展、影响可控、不确定性小的强制性减排市场进行突破。如上所述,对于“开展强制性减排是否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的担心一直是试点地区对是否建设强制性市场犹豫不决的重要原因,也是地方“决心不够”的根本来源。在目前的体制安排和现实条件下,要想让地方领导不顾及强制减排对地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根本不现实的。然而只要强制减排,必然将对本地企业产生影响、对地方招商引资带来困难。所以,要想让地方领导下定决心在本地开始尝试强制性碳交易,一方面要加强研究,进一步弄清建立强制性减排市场对地方经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使其充分认识到率先采取减排措施也会对地方经济带来长远的益处,能够真正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要尝试各种方式的强制减排措施,从最容易开展、影响可控、不确定性小的强制性减排市场进行突破。例如天津的民用建筑能效排放交易,首先由于建筑物无法移动,能有效避免碳排放转移的问题;其次由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采用的是基线与信用模式,此种模式下不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绝对总量进行限定,新进主体同样享有平等的排放权,推进交易的阻力相对比较小。第三,对民用建筑实施强制能效标准,也不会直接对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也较为有限。各试点地区也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领域进行尝试和重点突破。
2、从特定行业到整体经济
在特定行业首先尝试开展强制性的碳交易是现实条件下国内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可行策略和关键步骤。
由于碳排放交易涉及一系列的合约执行和监督,履约成本相对较高,一般的小企业难以开展,而特定行业的大企业,实力强、稳定性高,能源审计、人员培训等相关基础性工作性开展较好,易于开始试点推行相关的碳交易。其次,特定行业大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在整个国家的碳排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特定行业大企业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对节能减排的总体形势会有显著影响。第三,在特定行业进行开展碳减排,技术标准易于制定,可操作性强,行业减排方法在全球整体减排策略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基于上述的理由,在许多研究中已经提出国内碳交易市场可以先只覆盖少数几个重点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由于产品单一、排放转移可能性小、在整体排放中占有较大比例而成为被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有研究认为可以选取华北电网区域(晋冀鲁蒙京津)为核心减排区,让区域内的相关电力企业参与强制性碳交易。事实上美国的第一个区域性排放体系(RGGI)就是只覆盖电力行业一个部门的碳交易体系。
然而,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让电力行业先行参与强制性碳交易的观点也受到一些相关的质疑。首先碳交易能否真正在电力行业的减排中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能否有效推行、能否形成竞争性的电力价格。否则的话,在电力行业进行碳交易更可能变成一个垄断行业向下游消费者转嫁相应额外成本的一个过程,甚至会成为电力部门动辄涨价获取垄断利润的一个正当理由。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从国际经验来看,那些在电力部门开展碳排放交易较为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其电力市场自由化程度往往也是较高的。其次由于碳交易的实质是用市场手段配置减排资源,不同减排手段存在的成本差异性是推行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理由,而在电力行业一个部门内开展碳排放交易,其成本差异性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突出。
综合来看,在构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当前在一些试点地区选取特定的行业开展碳交易,是现实可行的措施。而上述过程中,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选取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开展碳交易。如果要选择电力行业作为试点,需要将碳交易试点与电力行业改革相结合,应该把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放到加快电力行业、甚至整个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下统筹考虑,把相关企业推进碳交易作为促进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也可考虑在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其他行业开展碳交易。二是要事先明确目标、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的行业范围。不同主体的减排成本差异性是碳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一个功能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要覆盖足够多的行业以反映减排成本的差异性,才能真正发挥出配置减排资源的作用。所以,尽管在开始阶段出于现实的考虑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只覆盖一个或几个少数行业,但应事先明确排放权覆盖行业范围的长期目标,适时地扩大碳交易覆盖的范围。
3、从区域试点到全国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在从区域试点向全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关键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产生足够的动力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强制性排放市场上有所突破;与此同时又要有效防止没有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坐收渔利,要充分发挥出试点地区的带动作用,激发更多的地区主动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当中。二是在地区试点的区域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形成合理的机制,解决不同的区域性市场和未来全国性市场的对接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在不同地区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防止“鞭打快牛”的现象,根本上是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有长远的考虑,能够在整个社会形成长期的稳定预期,从而有效指导不同地区的行动。一方面对于进行强制性碳减排地区所取得的成绩,要有充分肯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奖励,例如可将超出五年规划预定目标的部分积累到下一个五年等等。另一方面对于未来全国强制性减排市场的建立要有明确说法和期限,例如明确规定要在2020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强制性的碳交易。可以考虑结合当前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省级地区的碳预算账户,在整个减排周期下在来考虑不同地区的减排。这样一来,先行进行强制性交易地区所产生的减排收益,可以反映到自身的碳预算账户中,自然而然地积累起来,有助于减轻它们未来的减排压力。而未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也明确它们各自未来可能产生的减排责任和压力,有助于这些地区早做准备。
至于如何能够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减排行动,可以参考当前国际减排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方式。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以项目交易的方式参与到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市场,从而推动本地的减排行动,同时降低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成本,当然国家层面也需要规定试点地区所能利用项目交易的上限,例如不超过10%等。而与联合履约方式类似,试点地区也可以与其他试点地区、甚至非试点地区一道来完成国家下达的碳强度减排的任务。在国家层面,也可以处于推动进一步区域协调发展的考虑,限定能够采用自愿减排方式和联合履约方式参与的地区,例如西部边远省份等。
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破除的一个认识误区是“以为未来全国市场只是当前试点地区的区域市场的简单复制和推广”。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中,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将会有本质性的不同。由于在当前阶段,要鼓励各试点地区大胆闯、勇敢试,尤其是要充分激励各试点地区尽快开展强制性的碳交易。所以各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措施,做各种尝试,都是基于目前现实条件下的必要策略,也是被允许和充分鼓励的。当然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模式,这些基于各地区自身特点和更多出于本地区利益所产生的市场未必都适宜发展成全国性的市场。
我们开展碳交易试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机制、培养人才和机构、锻炼队伍和增强能力,而不是要简单复制试点地区强制减排市场所采用的模式。全国性市场的建立必然从国家整体和长期的利益出发,按照全局的要求,统筹兼顾不同地区的需要。所以,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基于区域试点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利用相关的人才、机构和队伍,但并不简单照搬已有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模式,而是出于整体利益考虑和全局创新,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全国减排资源的崭新市场。原有区域试点的减排市场,可视不同情况,既可以整合到全国市场中,也可以保留。中国幅员辽阔,建立“区域市场+全国市场”的格局也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做法,正如在欧盟的碳交易体系中,有的成员国(如英国)出于自身的考虑,既参与到整个欧盟的碳市场中,同时还拥有本地的碳交易市场。
4、从一级现货市场到二级金融市场
在碳交易市场中,一级现货市场是指基于真实排放权交易供求、实时交割的市场;二级金融市场是指基于金融资产配置要求、可以实现远期交割的市场。由于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根本目的是充分有效地配置各种减排资源,而二级金融市场在其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级金融市场的根本作用主要在于:1)形成并发现长期的碳排放价格,从而引导碳交易市场资源的配置;2)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以保证碳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正常运行;3)使碳交易市场拥有足够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各类主体在长期考虑下配置自身的碳资产,从而达到在经济整体最优化配置各类减排资源的目的。然而,二级金融市场在发挥不可或缺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其突出的表现是由于大量资金尤其是投机性资金的介入,一方面可能会放大碳交易价格的波动范围,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和引导社会各种减排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可能会使碳交易的价格长期偏离真实的供求关系,使减排资源产生错配,影响碳交易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如果考虑到是否引入国外资金,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这将会涉及到碳市场的开放如何与国家整个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相协调的问题。
有鉴于上述的理由,国内碳交易市场由“一级现货市场”向“二级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所谓“积极”,是要充分认识到“二级金融市场”是一个完整的碳交易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碳交易市场想要发挥正常功能、实现基本目标所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在试点地区进行各类碳交易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它们进行各种探索和尝试,包括允许并鼓励它们建立一二级市场整合的碳交易市场。应当看到,目前不少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事实上已经拥有了较好地监管和运行金融资产市场的经验、机构、人才和相关的各种能力,应该允许并鼓励它们在构建各类碳交易模式上同时统筹考虑一二级市场的建设问题。所谓“稳妥”,是要严格限定“二级金融市场”的区域范围,并在初期严格限定能够进行参与交易的主体(例如仅限参与碳交易的重点企业和少数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逐渐建立和完善逐步放宽准入限制,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定要与我国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及时加强相关的监管能力。
5、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何时接轨、怎样接轨,主要应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状况和中国节能减排形势的实际需要。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基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从国内节能减排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在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构建过程中,应一贯坚持“自身需要,以我为主”的发展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碳交易市场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标准也很清晰,即取决是否能够有助于我国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市场配置各类减排资源的目的;能否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推进。因此,国内排放权发展的状况和当时中国节能减排形势的需要将是决定国内市场如何接轨国际的关键因素。2)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和需要。目前全球气候谈判正逐渐进入“后京都议定书”阶段,气候谈判与全球的政治经济变化搅在一起,局势复杂多变,未来会如何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的接轨根本是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发展需要,以我为主;但也可兼顾我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进一步维护我国利益的需要。何时接轨、如何接轨在大时间尺度、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从国内实际的需要出发,而在具体时点和措施上可以兼顾气候谈判的需要。3)我国整体外交战略的需要。国内碳交易市场向国际市场接轨,不仅仅要考虑如何应对发达国家资金进入国内市场带来的挑战;也要考虑比中国更落后的国家如何参与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而获益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未来在全球政治格局中应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也将直接决定中国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以何种形式向全世界不同国家开放。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时机和形式也要服从我国整体外交战略的需要。4)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保障战略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需要。如前所述,碳市场不仅是一级的现货市场,也是二级的金融市场。所以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必须要与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步伐相适应、相协调。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我国资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要有效吸收和利用国外各种资金参与到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中;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我国自身的利益,保障相关的战略安全和金融安全。
国研网:请您为我们描绘一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线图?
宣晓伟:综合以上五个方面的突破,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线图可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参见表1),即:
“地区试点探索阶段(2012年~2015年)”: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要鼓励各试点地区采取各种方式,大胆闯、勇于试,尽快实现各种强制性减排模式的尝试和突破”。既要鼓励各地区开展基于特定单一行业、一级现货市场的强制性交易;更要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覆盖多个行业、一二级市场一体化的强制减排市场。中央层面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区域碳交易指导意见”,要出台相关政策,从激励机制上根本解决试点地区动力不足的问题,要尽快制定“国内碳交易市场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未来发展方向,给予各类参与主体稳定的预期。

“地区试点完善推广阶段(2016年~2020年)”,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完善区域试点的碳交易市场,发挥其核心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减排行动,并研究制定出全国性市场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层面,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非试点地区参与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的机制;另一方面可扩大试点范围。在中央层面,要加强对地区试点的宏观指导,总结相关经验,开展研究,加强能力建设,为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做准备。
“全国市场建设阶段(2021年~2030年)”,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覆盖多个行业、一二级市场一体化的强制性全国市场”。在地方层面要逐步实现区域市场与中国市场的对接和转换;在中央层面,要加强一系列的制度、机构、技术、人员等建设,将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放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整体框架下,与其他机制的完善统筹协调,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国际市场迈进阶段(2031年以后)”,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应从国内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考虑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要求,服从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向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