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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人大不久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须经气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上述规定引起舆论哗然。规定是否合乎法理?将产生什么实际影响?本期“思与辨”聚焦引起争议的相关规定。
■ 主持人:邓辉林(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王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刘武俊(《中国司法》总编辑、司法部研究员)
倪洪涛(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是不是国有资源,不能由地方定
主持人: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引发公众热议的相关规定,是否合乎法理?
刘武俊: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归国家所有,宪法并未明示,《物权法》、《可再生能源法》、《气象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在国家法律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黑龙江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有违背上位法之嫌。
换个角度讲,所有权的界定通常是针对有形的不动产,是在物理层面上能够控制和管理的有形事物。而风和阳光是无形的,其所有权不适宜由法律界定。
倪洪涛:《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等”是不是已经穷尽了列举?从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限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可知,自然资源不限于宪法列明的种类。问题是,当宪法出现不确定法律概念时,谁才是真正的释宪主体?根据《宪法》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对宪法条款作出扩大解释。
王曦: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由宪法规定。地方政府无权代表国家就此作出规定。
不仅如此,这部条例还与《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相冲突。同它所依据的《气象法》也冲突。根据《气象法》,气象部门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从事气象探测,义务只是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但这部条例对气象探测设立了许可。而风能、太阳能都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称的“有限自然资源”,对其探测开发不宜设立行政许可。
保护部门利益垄断的立法不可取
主持人:有网友笑称,以后晒个太阳吹个西北风都要交钱了,这折射出公众对相关规定的担忧。相关规定究竟会造成哪些影响?
王曦:该条例在法治及相关市场开发方面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其一,条例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依据《气象法》而享有的开发利用气象资源的合法权益,会给市场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成本,还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其二,给市场主体探测开发气象资源设置了准入壁垒,妨碍了市场主体探测开发相关资源的积极性,这与现代低碳发展的理念也是不符的。
刘武俊:这部法规若施行,意味着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在黑龙江开展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行政审批的“婆婆”——气象部门。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须经气象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尽管黑龙江气象部门回应称探测许可不收费,但增加企业“负担”的不仅是收费,审批本身就是“负担”。这样就会限制企业的探测热情,也容易滋生权力寻租。
这部法规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嫌。其实,立法工作往往也是调整利益格局的工作,提出立法的部门应有超越部门利益的格局与眼光。立法讲大局从来不是空话,而是要求立法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不是从部门或地方利益出发。在立法中搞部门利益垄断或地方利益垄断保护的做法,都应得到遏止。
为企业进入市场设置壁垒背离改革方向
主持人:将风能和太阳能“收归国有”,并设立探测开发许可,必将影响到企业开发相关业务的热情。这种规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来说是不是一种倒退?
刘武俊:增设审批、许可项目,同时也就是增加部门权力、推高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这与市场经济改革的趋势、要求明显相悖。如果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存在运用立法扩充部门或集团垄断势力范围的嫌疑,这也不符合打破违背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利益格局的要求,对此应当十分警惕、坚决避免。
王曦: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厘清政府和市场的不同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更为有效的领域,应留给市场调节,尽量避免政府不当干预。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气象资源领域的政府规制,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一致。
倪洪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重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根治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以加快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式,促进市场准入成本降低。而该项立法恰恰与这一改革方向相反。风能太阳能国有化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勘探开发设置了壁垒,复杂的许可程序将制约企业创新,结果是该行业很可能走向垄断,形成新能源领域的与“民”争利局面。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政府应当集中精力为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而不能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设置壁垒。
责任编辑:何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