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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学术打假力度 净化学术空气 ——访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副研究员常文磊
2016年11月21日 11: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肖昊宸 字号

内容摘要:在当前的中国学术界,学术造假似乎已成痼疾,严重影响中国学术思想整体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学术造假;处理;影响;常文磊;道德;中国社会科学网;科研人员;不端行为;基金;科学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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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肖昊宸)近期,教育部出台新规,加大了对学术造假的惩戒力度。在当前的中国学术界,学术造假似乎已成痼疾,严重影响中国学术思想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剖析学术造假的机理,助力学风的净化,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肖昊宸对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常文磊进行了采访。

  中国社会科学网:可否分析一下学术造假有哪些方面的危害?

  常文磊:学术造假有着多方面的严重危害。首先是损害科学家的声誉,在国际科学界造成负面影响。科学无国界,任何一个国家的科学要进入世界舞台,必须依靠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素质的科学家群体建立信誉。在科技全球化的今天,学术造假行为的国际影响超出了个体的范畴,为世人所不齿。

  其次是损害科学研究事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真实性、可证伪性是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生命线。学术造假行为会将其他科学家带入毫无结果的科研死胡同,造成科研经费和科研资源的浪费,浪费公众资金,损害公众利益,影响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利益和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甚至直接危害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再次是侵蚀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纯洁性。科研管理制度与规定的设计是以公正为准则的,在各种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中,学术造假行为违反了科学基金的管理规定,靠欺骗获得的国家资助必然对科学基金的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科学研究是崇高的事业,其纯洁性理应受到科学共同体的珍视。违反科学道德的学术造假行为,将对科学基金和学术研究的纯洁性造成伤害。

  最后是破坏学术研究规范,影响社会公众对科学研究的信任。学术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研究的规范,危及下一代科研人员的诚信观念,进而对整个科研领域的发展产生影响。科学的发展取决于信任。如果科学道德问题相当严重,将影响社会对科学的信任,甚至导致公众对科学产生偏见,这是极其有害的。

  中国社会科学网:学术造假屡禁不止,您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常文磊:其中的原因也是很复杂的。一是因为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的缺位。中国的科学共同体形成较晚,独立性较弱,这就导致求实、创新等科学精神和自我约束的科学道德的生长需要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科研人员既追求社会的认可,还要得到所在单位的认可包括社会性资源、其他精神荣誉以及对某些权利的享受等。而当自己的需求没有获得外界承认并获得相应的功利性报酬时,学术造假行为就可能成为一种选择。

  二是由于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科研评价作为科学共同体实现对科学的社会管理的最有效手段,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如果对科研成果采取过度量化的管理方式,就会使得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追求数量而不惜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声誉和奖励。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的失灵会使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失去外在的屏障。

  三是新闻出版业存在的疏忽和责任心不强等行为。目前的出版与编辑环节存在一些漏洞,如审稿制度不很健全、不太严格,审稿人和责任编辑一般不会因为出版和发表了质量低下甚至剽窃的学术成果而被事后追究责任,这就导致作为学术把关者的部分出版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一些杂志社、出版社对发表或出版的论著出现抄袭剽窃现象后,不做任何反应和处理。这也助长了学术造假现象的泛滥。

  四是科研管理人员的失误和护短意识。一些科研管理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对什么是科研不端甚至学术造假行为及其危害性认识不清,或出于为本单位牟取利益之心,对学术造假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了管理上的失误,客观上助长了学术造假行为。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尚不健全。在科学领域缺少科学道德规范的监督机制以及有力的惩罚措施,就不能对学术造假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对不端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如果学术造假行为只靠新闻媒体曝光或内部行政处分进行约束的话,就会使得不少投机者在做出不端行为之后可以避免应有的惩处,从而增强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综上所述,学术造假行为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引起的,其中既有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用人机制等方面的社会环境因素,也有科学家和科研工作者缺乏自律,科学道德观念淡薄的主观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网:如何使相关的监督机制更加有力,有效遏制学术造假行为?

  常文磊:多管齐下,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建立外部调查机构对学术造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建立和干预应成为现有学术造假行为处理机制的强有力补充。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要清晰地界定独立调查机构的权力边界,由这些机构对于学术造假行为开展独立的调查和处理。

  加强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规范性。可以考虑出台学术造假行为治理的规范性程序文本,对该行为的定义,举报、调查和处理流程中所应具有的环节,各环节具体的执行方法和处理时限,事件处理过程中各方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做出具体而详细的指导,以规范学术造假行为处理的过程。为实现我国科研道德建设的日常化、正规化,为实现学术造假行为处理的规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探讨科研不端问题法律规制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关于学术造假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无法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处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制手段,寻求合适的司法途径和方法介入学术造假行为的处理过程。同时必须明确法律的适用边界和法律介入的层次性,只有对危及他人利益、危害国家、社会公益的学术造假行为,在传统道德约束失灵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律介入。实施学术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的模式,才能为科技进步和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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