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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安排
2015年02月10日 10:02 来源:现代大学教育 2014年第1期 作者:陈云良 罗蓉蓉 字号

内容摘要:“学术代表作”制度旨在消除当前人文社科评价体系中“量化”评价的不良影响,建立“以质为主”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学术代表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量化”评价体系;“质化”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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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学术代表作”制度开启了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旨在消除当前人文社科评价体系中“量化”评价标准的不良影响,建立“以质为主”的评价标准。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研究周期长,社会影响见效慢,学术观点无完全的对错之分,评价中评审者的主观性多于客观性,且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时代性等特点,因此对人文科学研究采用“代表作制度”仍需辩证地加以认识,且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

  2011 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明确提出: “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体系”。[1]2012 年3 月,教育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提出将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2]。这意味着高等院校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创新”和“以质为主”将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的主要标准。

  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不同于自然科学,需要区别对待。如澳大利亚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对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制定不同的科研评价指标体系,且定性指标体现科研特色,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非文献计量指标,包括没有产生出版物的研究活动,在会议上进行专家演讲,任杂志编辑,为科研在媒体中的普及作出贡献等[3]; 美国科研评价体系中最为推崇同行评议,而哲学社会科学的同行评价主体包括同行专家、社会科学研究者和社会公众; 英国、德国崇尚学术自由,其科研评估指标体系兼顾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结合。我国也逐渐认识到这一点,开始强调建立独立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制度。在当前强调“以质为主”的科研评价导向下,“学术代表作”制度被视为一种较为可行的质量评价标准。以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为主的几所大学,对人文社会学科教师的职称评聘,尝试采取了“学术代表作”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在2012 年《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规定,如果教师不能完成岗位规定的科研任务,但在聘期内有重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教材及研究报告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可提交3 篇( 部)以内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等成果作为代表作,经其所在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决定考核结果。[4]所谓“学术代表作”,是指申报高级职称评聘时,参评者提交1 至3 篇代表作,然后根据专家的严格评审,对其学术价值进行认定,如果得到专家的认可,即使只有一篇代表作,也能够获聘高级职称,而不需要满足一些硬性的科研指标。这一制度可谓是人文社科科研评价的创新,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将矛头直接指向量化科研评价体系。

    然而,“代表作”制度是否可行? 能否开启人文社科科研评价改革的破冰之旅? 是否能够彻底解决当前人文社科评价所带来的浮夸之风,提升学术研究氛围,彻底代替当前量化的科研评价体系? 代表作制度又该如何构建和实施? 质和量如何实现辩证统一? 等等一系列问题都直面评价者。现有探讨和研究整体上对“代表作”制度大都持肯定且鼓励态度,但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如,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俞吾金指出,学术代表作主要是用来纠正以往只重视申请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源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简单化做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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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省级重点课题“研究型大学科研考核评价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XJK012AJG001。

  作者简介: 陈云良( 1965 - ) ,男,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经济法研究; 罗蓉蓉( 1982 - ) ,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 长沙,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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