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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同一性
2018年04月19日 15: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海军 字号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同一性

内容摘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互动中需要消除彼此的偏见。建立同一体内的价值认同与信任需要一个过程,对于法律实践中理论的缺乏,法学理论应给予法律实践宽容和信任,反之法律实践亦应对法学理论给予充分认同和尊重。因此,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融是一个反复磨合的渐进性良性互动过程,而且二者之间的完全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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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互动中需要消除彼此的偏见。建立同一体内的价值认同与信任需要一个过程,对于法律实践中理论的缺乏,法学理论应给予法律实践宽容和信任,反之法律实践亦应对法学理论给予充分认同和尊重。因此,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融是一个反复磨合的渐进性良性互动过程,而且二者之间的完全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织,法律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学理论的界限,导致法学理论无法为动态发展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供给,而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同样导致法学理论呈现出碎片化的研究弊端,使之无法与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实践相契合。如果要打破现有困境,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应当在同一性视角下予以观察,既承认和面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能人为地打破这种格局,又要在国家法治发展范畴内看到彼此的互融性,并在同一范畴内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良性互动,使它们为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不同维度的资源支撑。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为矛盾对立面,面向不同的价值维度

  同一性首先要承认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对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就是价值维度不同的一对矛盾。法学理论的任务是分析法律规范的目的、作用、要件、理由和根据,从理论层面回应实践和规范的问题。虽然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绝对地面向实践,法学理论应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实践,否则法学理论就失去了理论的本性。法律实践所要解决的是操作层面的问题,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即如何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问题。因此,法律实践必须作出决定的强制,与教义学中的彻底讨论后作出决定存在时间差,如果人为赋予法学理论太多的神圣意义,就会弱化法律实践对法学理论本来的积极评价。

  基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不同价值维度,法学理论生产者和法律实践操作者基于职业立场和角色的差异也存在不同的价值追求。法学理论生产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对法治、公正的理解更多着眼于一般规律、普遍原理,并以相对抽象的方式理解法律,将法律视为一个融贯性的规范秩序;而法律实践操作者则是为了实现语境化的法治与公正,其立场是在个案中保持中立姿态,通过具体法律适用实现裁决的公正性。他们在法律舞台上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演绎着法律思维的不同特性,体现了法律的不同“性格”。可以说,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互相抱怨与批评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二者的求全责备与误解,实质上是忽视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应有区别。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具有互融性,存在渐进性的良性互动

  在强调同一性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不同价值维度的同时,更需要注重二者之间的互融性。一方面,法学理论在具有实践性的基础上也具有超实践性,法学理论在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为法律实践生活提供真实立场、真切论证的解释或评论,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同时,法学理论的理论自觉和能力,以及对法律实践生活的自我审察,可以对实践活动、实践经验和成果进行批判性反思、规范性矫正和理想性引导,并能通过开启法律实践的智慧,作用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法学理论如果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陷于盲目或步入歧途。法学理论需要通过法律规则对人的实际生活发生作用,因此一定要落实到实践层面,法学以此方可完成其使命,法学理论也由此具有了较强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法律实践在个案中必须首先研究法律规范,而这种规范的解释空间必须参照相关的法学理论予以界定。

作者简介

姓名:王海军 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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