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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博士专著《暴力与秩序》出版
2011年12月06日 10:00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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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序言

 

中国法学要增强对现实社会的解释力,既要坚持规范法律分析,也需要进行跨学科法律研究。跨学科法律研究的优势在于,尽管现代国家建立了学科划分制度,但在现象层面,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嵌入。由于学科壁垒仍然没有打破、相互联系较少,并且存在着诸多“空隙”,跨学科研究的优势就在于填补这些“空隙”,成为学科之间的联结点。在这个意义上,跨学科法律研究是能够联结法学与其他学科,在功能上也与规范法律分析相互分工。

 

陈柏峰博士的专著《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就是这样一次积极尝试。跨学科法律研究强调的是:第一,学术应直面社会生活实际、进入“田野”。法学不能仅仅满足于建构法言法语、规范论证的循环体系,也不能仅仅关注“法律”问题,而应考虑如何解决好社会生活实际提出的问题。第二,法学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传统,必须要将其他学科的方法、知识引入进来。惟有如此,法学才能真正成为一门学问,而不是技艺。

 

在当代中国,关于乡村社会“秩序与法律”的研究成为热点。法学者与人类学者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研究分野。对于人类学者而言,在研究乡村社会时,他们首先关注的是秩序的形成,法律仅仅是观察乡村社会的一个变量。甚至可以说,他们是带着一种“无法”的观念进入到调查领域中去。而法学者则不然,同样是去做田野调查,但他们的观察镜仍然是法律,更关注“法律能否在乡村社会中实施”,关注基层司法。也正因关注角度和偏好不同,法学者更像是过去的“巡回法庭”,在获取必要的信息之后便结束调查。而不太可能像人类学者那样,要在乡村里长期“蹲点”了解其中的秩序过程。尽管法学者的这种调查方式受到质疑,这种质疑有其合理性,但也应当看到,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研究方法。法学者在进行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时,更多的是从国家法律观念出发,关注国家法律及其机构在乡村的意义。但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的确是“无需法律的秩序”,国家法律及其机构在乡村中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因此,法学者花费的田野调查时间要比人类学者少。柏峰虽然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却从事了人类学意义上的长时期田野调查,因此,这部作品不仅弥补了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不足,也是将法学与人类学研究打通的一个有效尝试。

 

柏峰的强项是他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鲜活实例的生动表述。这部作品从一个侧面展现出当代中国乡村生活的实际,乡村纠纷解决的实际。他将陈村的纠纷大致分成三类:家庭内部的冲突、村民之间的纠纷、村民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纠纷,对丧葬、风水、分家、家庭暴力、妇女自杀、外人等的分析都很有意思。他也讨论了这些纠纷解决的多元方式,但认为这些多元解决方式并没有呈现正常的分布状态,陈村的纠纷解决往往处在暴力(私力救济)与屈辱(无救济)之间。对法学来说,他的作品是纯粹和新鲜的,并且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

 

不过,我与柏峰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有所不同。比如,他关注的焦点是乡村的纠纷解决,但在我看来,纠纷解决以及带有暴力和强制色彩的惩罚问题并不构成乡村法律民族志的主要部分,纠纷解决的背后其实是民间习惯。因此,乡村法律民族志研究的重心不是纠纷解决,也不是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民间习惯,而是纠纷解决之前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习惯。又比如,他认为,跨学科法律研究应该超越反思。我倒是认为,在研究个案的时候,需要借助于既有理论的解释力,但正因为既有理论是具有普适意义的,而个案是地方性的,因此,通过这样的地方性知识分析可以去发现理论解释力的不足,从而进一步修正既有理论,甚至可以通过研究中国的个案去颠覆一个西方理论的解释力。在这个意义上,反思也能够重建法律的社会科学理论。与此相关,我要批评的是,柏峰过于关注从中国经验出发、从实际出发来进行跨学科法律研究,特别是法律民族志研究,却没有去思考这一研究在何种意义上继承了人类学的知识传统问题。或许,这正是他试图摆脱西方理论“殖民化”奴役的一次“顽固抵抗”?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开始关注到了法学的意义、跨学科法律研究的价值,我们正在朝着同一个学术目标努力前进。我们最需要的是,增进对中国社会的深刻理解,增进对中国社会的整体理解。这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研究不同对象的法律民族志来完成。实际上,只要是基于个案研究基础之上的田野调查和深刻描述,都是法律民族志。这意味着,我们所锁定的研究对象,不仅应包括中国乡村,也包括城市;既包括农村的民事习惯,也包括市场中的商事习惯;既关注中国普通民众的法律认同,也要关注法律人的法律认同。这些能够反映出中国社会法律民族志的全貌。因此,重要的不仅仅是个案的代表性,而是个案研究的深刻程度和抽象能力。如果能够完成这些不同研究对象的法律民族志,这将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中国社会和中国法治的理解,也有助于中国法学研究走出困境。

 

我与柏峰因文相识,最早拜读过他在《中外法学》上发表的论文“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之后,他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读博士,我去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所做博士后,又因为共同关注中国法律民族志而经常切磋。我欣赏他的才华。他是一位有学术追求的知识青年,对建立中国法学的社会科学知识传统抱有极大的热情。我想这份追求不仅是属于他的,也是我们这一代法律学人的。

侯猛

2006310于北京大学承泽园初稿

2009423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静园改定

 

前言

 

    本书是一项“法律民族志”研究,它在我硕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是我进入农村调研的开端。对一个法律人来说,这实在是一项刺激的尝试。不仅仅是研究方法,包括思维方式,都与我那时熟悉的法理学研究大异其趣。法理学研究有明确的价值预设,而民族志研究需要进入田野,收集材料,需要在自洽的生活系统中解释悖论,而不是拿预设的标准去衡量。调研和写作过程中,最令人兴奋的是,我在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中发现了“力”这一维度,而这同时又是最值得焦虑的。

 

本书取名“暴力与秩序”,是我对鄂南陈村纠纷解决状况的概括(简化),其目的是在情、理、法之外,突出村庄法律生活中“力”的维度。这种突出可以提醒我们在两方面保持警醒:一是对传统乡村秩序机制的认识不能过于理想化,二是对当代“小政府-大社会”的乡村秩序理想要有足够的反思。

 

中国传统乡村秩序机制,最经典的描述要算费孝通的“熟人社会”。人们被束缚在土地上,构成了一个熟悉、没有陌生的社会,并从熟悉中陶冶出亲密。道德、家族、无讼、礼治秩序、无为政治、长老统治等是熟人社会的关键词。这与其说是历史现实,不如说是儒家的理想。现实与理想一定存在背离。在历史的村庄生活中,“力”是一个无法忽略的现实。当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大致对称时,调解可以做到公正;但对于恃强凌弱,调解大概只能为强者开脱。熟人社会对土豪、劣绅、恶霸更是无法制约,幸而他们在社会混乱时期才较为常见。

   

然而,承认村庄生活中的“力”,并不意味着认可鄂南陈村的纠纷解决状况。现状表明,陈村不仅缺乏内生权威和地方性规范,而且缺乏国家力量。与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相比,秩序状况有所倒退。建国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遏制了村庄内的豪强势力,减弱了“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不断弱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力”重新登上村庄生活的舞台。暴力对纠纷解决越来越起着重要影响,强势者甚至比社会混乱时期的土豪、劣绅、恶霸表现得更加恶劣。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小政府-大社会”理论的反思。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因纠纷解决中存在“暴力”,就将陈村想象成一片黑暗。尽管暴力偶尔在村庄中制造公共事件,但更多时候村庄却是平静的。只不过生活中,村民可以感受到暴力的威胁,也因此可以事先作出回避。暴力能力不够的纠纷当事人,常常必须学会忍受屈辱。这样,村庄其实存在均衡的秩序状态,这种均衡建立在力量不对称的基础上,是一种“不对称的均衡”。然而,也许本书就是给了读者一幅“狼对狼”的村庄生活景象。这可能是因为,全书集中地将村庄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自杀、歧视、暴虐等消极面向聚焦并凸显出来了。事实上,这些消极面向只是村庄生活中极为片面的一环。而且,消极的内容不是一天一月的积累,甚至也不是一年几年的,而是二十多年的。将如此长时段的消极内容集中呈现,引起“黑暗”的想象也不足为奇。这一点,希望读者有所理解。

 

四年多来,我跑过全国的十多个省份的村庄,比较来看,陈村还算秩序较好的村庄,村庄社会关联不算太低,公共舆论空间尚存,有一定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村庄外出工作人员都还比较在意自己在村庄的名声,关注村庄的公共建设。村里修公路、修土地庙、续家谱等公共事务的经费,基本上都从他们那里“化缘”而来。不久前完成的“村村通”工程,村民集资款全部由在外工作人员承担。这在全国大多数村庄已不可能,当村庄越来越原子化,村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功利化时,就不会有外出工作人员在意自己在村庄中“虚无飘渺”名声,也不会愿意为“与己无关”的村庄公共建设作贡献。

 

 

本书定位于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着力于对中国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的认识。因此,本书首先从方法论上讨论了法律民族志研究对于法律社会学的意义(第一章)。全书主体是对鄂南陈村纠纷解决实践的详细考察(第二章到第八章),除了方法和村庄介绍(第二章)以及总结(第八章),其它章节按照纠纷主体的分类,分别考察了三种类型的纠纷,它们是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第三章、第四章)、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第五章、第六章)、官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第七章)。本书最后讨论了乡村体制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反思了当前的乡村体制改革(第九章)。调查点所在区享有乡村体制改革“××模式”的声誉,其经验已在湖北全省推广,并被全国多个省学习、模仿。正因此,这种反思有着积极的政策意义。

 

后记

 

本书试图揭露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中的“力”,并期望通过制度建设来祛除其影响。不过,我也时常想,也许“力”从来就是村庄生活的一部分,是我太“钻牛角尖”,又过于理想化。小时候,就听老人们讲述村庄过去的一些冤屈,我们这些晚辈听起来或惊心动魄,或义愤填膺,或扼腕叹息,但讲述者却平静祥和。每当回忆起这种场景,我就会想,也许“力”本来就同情、理、法一样,是村庄法律生活中被广泛接受的规范;或者,在更长远的村庄生活中,会存在对“力”起平衡作用的伦理性规范。但是,人们在现时村庄生活中所感受到的痛苦和冤屈,难道不是真实的吗?难道他们对此只能默默忍受,或者等待漫长未来生活中的伦理性规范去平衡?难道我们不应该更加关注当下正在进行的生活的幸福?这些问题都需要借助更多的生活经验进一步思索。

 

我断断续续地在村庄里做调研,却从来没有把调研目的向乡亲们解释清楚。我真切地关心村庄的未来命运,但是我不能确定乡亲们能否接受我的研究方式,我不愿想像一旦知道我的研究就是把“家丑”外扬,他们会作怎样的反应。我和我弟弟是村里学历最高的人,乡亲们对我们抱有特殊的期望。所以,从现在到将来,如果不能达到他们的期望,我也十分不愿给他们带来麻烦和不快。

 

每次回家,我都能感受到村庄更加破败。由于担心发生事故,村民已经开始拆老房子;合村并组后,村干部对村庄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村庄公共资源进一步落入了有霸气和痞气的村民手中;传闻村庄有一个外嫁女离婚后在市区过起了卖淫的生活……乡亲们问我,新农村建设是否有进一步的政策,问话中既有无奈,又有期待,我一时不知该如何回答。我想,全国一定有许多村庄像我的村庄一样,正处于无奈和期待之间。倘若我的研究对于那些努力寻求改善村庄境况的人们有一点点启发,我就十分心满意足。也希望读者能将这本书区别于乡村奇风异俗的猎奇之作。

 

本书在硕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我想有必要将完成硕士论文时(2005520日,晓南湖畔)的心情抄录在此:

 

1969年,博尔赫斯在他的处女诗集《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激情》再版序言中写道:“我发觉1923年写下这些东西的那位青年本质上已经就是今天或认可或修改这些东西的先生。我们是同一个人。我们俩全都不相信失败或成功……”我期待有一天我也敢于说出类似的话。我要说:“2005年南湖畔的那位狂傲的青年本质上已经是今天这位诲人不倦的先生了。我们是同一个人。我们俩都不迷信权威,都崇尚经验研究……”

 

在本文写作时,我一度非常痛苦,它既来自对文本的生产,也来自对人性甚至自身性格的省察,而我的选题预定了这种省察。省察的痛苦常常使我不能自已,诚如拜伦所说,“知识是悲苦,知道得越多的人越深刻地感受着这条不祥的真理。”然而,先贤苏格拉底言“未经省察的人生是无意义的”,因此,无论有多痛苦,我都甘愿进行这样的省察。同时,我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含辛茹苦送我读书二十年,我才具备了今天的省察能力。

 

南湖畔七年的校园生活,此刻都已化作我人生最宝贵的记忆,这些记忆与以下名字交织在一起:彭正穗教授、张继成教授、刘焯教授、张德淼教授、张正平副教授、陈景良教授、范忠信教授、武乾副教授、李艳华副教授、徐涤宇教授、汪再祥师兄、尤陈俊学友、袁中华学友、陈刚学弟、刘超学弟、刘辉学弟,以及秦东、胡聪、刘琦、沈庭洋、何鹏、龚春霞、杨剑等法理、法史专业的二十多位同学。

 

导师张德淼教授是我的启蒙老师,七年前,他在法理学课堂上将我从“愤青”规训成了“法学青年”;三年前又不吝收我入门下,在学习和生活中,一直对我倍加照顾,他的宽容让我按自己的兴趣摸索到了农村研究的道路上。恩师陈景良教授待我胜于入门弟子,在学术和做人上对我悉心指点、用心提携,令我终生难忘;我一直以陈师私淑弟子自居,只是资质有限,不免让恩师失望。徐涤宇教授亦师亦友,他对我的鼓励一直鞭促我努力前行。学友尤陈俊亦友亦师,我的每一点进步都是在他的关注下取得的。最后,我要感谢为我调研提供了帮助的师兄曹胜利检察官、周炜雪法官。

 

感谢我所在的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为主体的研究团队。本书的前期研究受到了贺雪峰教授的资助。他及董磊明教授、罗兴佐教授、吴毅教授、丁卫博士、谭同学博士曾阅读本书初稿,并提出许多有益意见。感谢团队中的诸位学友,我们从不同专业摸索到农村研究领域,从五湖四海走到一起来,共同调研,共同进步,本书修改从与他们的讨论中受益。

 

感谢为本书作序的侯猛师兄。在我读硕士的时候,侯猛师兄就是我们这些师弟师妹们心中的楷模,还未谋面,我就开始得到他的热情帮助。现在,我们都有法学和社会学的双重知识背景,因此我经常向他讨教,本书修改就受益于他的建议。能请他给这本书作序,真是再好不过。

 

本书的部分章节曾发表在《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乡村中国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社会》、《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法律和社会科学》、《宁波市委党校学报》,感谢冯小双、朱晓阳、仇立平、汪庆华、刘华安等编辑师友的支持。本书的后期研究得到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新秀”项目资助,出版得到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特此致谢。范忠信教授两次阅读书稿,并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他的提携与帮助让我心怀感激。

 

对于本书的出版,我一直有点忐忑不安,怕不够严谨。就我自己看来,这本书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贺雪峰老师鼓励我说,我们的乡村治理研究还远远不够成熟,不成熟的作品能够给人启发就行。如果我们都能尽快把那些不成熟的想法拿出来,供大家批评借鉴,这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研究的总体水平。我们就是要从一个不成熟走向另一个高水平的“不成熟”,从而最终走向成熟。相反,如果总是在追求目前视野可见的严谨和成熟,那就很可能只是在做一种低水平重复的工作,因为明天不成熟的作品也会比今天成熟的作品好得多,因为我们在不断前行。是的,我们都在不断前行!

陈柏峰

2006325初稿

2009425改定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一、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二、回应时代使命的研究及其不足

三、法律民族志研究的问题意识

四、民族志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五、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村庄概况

一、本研究的具体方法

二、村落地理与经济

三、落的外部格局

四、村落的内部格局

第三章 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纷

一、分家与赡养

二、订婚、结婚与离婚

三、夫妻矛盾与家庭暴力

四、脸面、暴力与国家不在场

第四章 家事纠纷中的妇女自杀

一、几起妇女自杀事件

二、自杀事件背后的村庄习俗

三、自杀妇女的死亡想像与道德建构

四、自杀之道德建构的社会基础

第五章 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村民之间的日常矛盾

二、性侵害与婚外性关系

三、村落中的契约纠纷

四、屈辱、暴力与村落中的“国家”

第六章 村落纠纷中的“外人”

一、“外人”概述

二、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

三、“外人”作为一个符号

四、“外人”的村庄社会基础

第七章 官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二、关于税收的矛盾与纠纷

三、消极政务中的矛盾与纠纷

四、忍耐、上访与政府之上的“国家”

第八章 纷解决实践的总结

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二、私力救济及其实践

三、社会型救济及其实践

四、公力救济及其实践

五、无救济及其实践

六、在无救济与底线救济之间

七、纷解决、法律信仰与现代性

第九章 乡村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纠纷解决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

二、乡镇机构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三、乡村干部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四、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后 记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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