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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地征收制度框架与宪法准则及启示
2014年11月21日 16:19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艾 丹 字号

内容摘要:文章基于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农地征收中制度的宪法准则与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并针对我国当前在推行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地转征收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农地征收制度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与重构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宪法;制度框架;管制;准则

作者简介:

  【摘要】文章基于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农地征收中制度的宪法准则与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并针对我国当前在推行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地转征收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农地征收制度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与重构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地征收 管制性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程序 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97   【文献标识码】A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的形式确定农地征收的国家,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就明确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非依公平补偿,不得征收任何私有财产或土地为公共使用。”第五修正案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农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这个制度设计至今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是美国农地征收制度中的最高规则。美国联邦及各级政府依照宪法第五修正案比较好地设计了农地征收制度,征收者与农地所有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较少。

  而我国与美国相比却是另一番景象。国土资源部在2013年发布的一组统计数字中表明,仅2013年上半年我国农民或农村集体组织上访到信访部门的关于征地纠纷、违法拆迁的情况占到了上访案件总数的80%,这显然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这80%的案件中有一半涉及到征地纠纷,有90%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因征地发生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60%以上,对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及农村地区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美国成熟的征地市场机制及良好的征地法治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

  美国的土地有公有与私有之分,公有土地包括为联邦政府、州、县及市政府所有,但这部分土地在今天占有的份额不大,不到20%,而且份额随着土地的自由买卖在不断减少,其他的土地皆是归私人所有。但在美国建国初期,绝大部分的土地都是归各级政府所有①,在19世纪西部大开发及后来的土地大流转运动中,政府所有的大部分土地均卖给了公民个人,美国各级政府认为土地的私人所有及自由流转能够提高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既可以带来生产收益,还可以带来资产增值,资产增值必须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才能实现。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势必有大量的私人拥有的农地被占用,这就是农地征收制度的由来,在农地征收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城市化用地均是与农地拥有者之间自由交易完成的,只要是规划合法及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不会干预这种自由交易的征收行为。但有时为了应对市场失灵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会主动征收农地及其他私人土地。按照联邦宪法及其他法律,政府的土地及不动产征收权主要有三种形式:基本征收权(Eminent Domain)、狭义的警察权(Police Power)及管制性征收权(Regulatory 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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