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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平等 促进新疆人权事业发展
2017年06月02日 08:2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高建龙 李晓霞 字号

内容摘要:几十年来,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各级政府为持续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关键词:民族;新疆;人权事业;发展;少数民族

作者简介:

  平等是人权的核心价值。新疆是多民族组成的自治区,各民族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是新疆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2017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充分体现了此点。

  民族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民族平等是指各个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从保障人权角度来说,中国的民族平等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平等权利广泛覆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二是既有各民族共享的权利,也有少数民族群体特定的权利,如国家着眼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采取特殊政策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加快欠发达民族地区发展;三是在坚持各民族公民享有各项平等权利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体权利。前者如受教育权利、财产权利等,后者如民族区域自治权。新疆各族人民,除了享有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权利外,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通篇展现了坚持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理念和实践。

  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3%,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用特殊措施保护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疆是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参政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新疆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了大批各领域少数民族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有约3000人;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由1985年的12.4万人增长到2016年的30.3万人,占全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由34.4%提高到56.8%。全疆各级行政机关、公检法机构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民族享有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利。中央及新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各族公民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共同享受国家发展的成果。南疆地区是新疆自然环境相对艰苦、经济发展最为落后的区域,也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域。多年来,国家在南疆地区实施特殊的财政、投资、金融、人才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加快南疆地区发展速度。2014年至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223.52亿元,加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合计达238.28亿元。通过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产业扶贫等措施,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各民族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权利。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基础。新疆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向,重视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区域公共服务建设,为各民族成员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等提供保障。以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为例,自治区优先扶持南疆地区教育,南疆四地州率先实现3年当前教育、12年基础教育全覆盖,基本实现南疆农村15年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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