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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苏格兰议会的形成
2015年03月16日 10:10 来源:《世界历史》2014年5期 作者:郭军伟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苏格兰王国的形成是苏格兰议会产生的重要政治基础。13世纪时,商业革命推动了苏格兰小贵族和自治市镇的发展和不断壮大,为议会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而苏格兰王国分裂和被入侵的危机则使议会应运而生并获得初步发展。同时,苏格兰贵族也表达了对罗伯特一世的支持,在1309年 3月苏格兰贵族和法国国王的来往公函中写道:罗伯特一世使苏格兰王国恢复了先前的自由,消弭了战争,维护王国的和平。这份公告有苏格兰39位贵族联合署名,不仅宣告了苏格兰王国的独立地位,而且还赢得了教皇的承认,被誉为苏格兰王国的独立宣言。在协议中,英格兰承认了苏格兰国王的独立地位并将苏格兰命运之石交还给苏格兰,但其前提条件是苏格兰必须向英格兰支付20000英镑和平金。

关键词:苏格兰议会;国王;贵族;王位;苏格兰王国;继承;王国的;形成;制度;英格兰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苏格兰王国的形成是苏格兰议会产生的重要政治基础。由于苏格兰的封建化,御前大会议得以产生和发展,成为苏格兰议会产生的制度渊源。13世纪时,商业革命推动了苏格兰小贵族和自治市镇的发展和不断壮大,为议会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而苏格兰王国分裂和被入侵的危机则使议会应运而生并获得初步发展。独立战争期间,苏格兰议会的发展加快,其司法、立法和税收功能先后确立。1326年,一院制运行机制的确立则标志着苏格兰议会正式形成。

  【关 键 词】中世纪/苏格兰/御前会议/议会

  【作者简介】郭军伟,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1997年9月11日,苏格兰就是否成立苏格兰议会进行了全民公决,最终以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了成立苏格兰议会的决议。1998年,英国在伦敦召开西敏寺议会,审议并通过了《苏格兰法案》。1999年5月,苏格兰通过选举产生了129名议员并召开了首届议会。同年7月1日,英国女王正式宣布苏格兰议会成立。自此,解散二百九十多年的苏格兰议会再次成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外学术界也因此引发了对苏格兰议会问题展开研究的兴趣,有关苏格兰议会的论著相继问世。到目前为止,国外的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的整体发展脉络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把握,而关于苏格兰议会形成的研究则较为薄弱。总的来看,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经历了“宪政范式”和“专题范式”两个显著不同的阶段。在“辉格史学”的影响下,苏格兰议会研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对苏格兰早期历史资料整理与编校相对滞后,有关苏格兰议会起源的研究存在诸多臆断。①进入20世纪后,英国著名学者R. 雷特则通过对史料的科学考辨,厘清了宪政史观下的某些错误观念,成为苏格兰议会专题研究的典范。近年来,随着有关材料的编校和面世,②国外学者对苏格兰早期议会的起源、构成、司法和政治功能进行了探讨。③国内有关苏格兰议会问题的研究论著,笔者迄今尚未见到;有关论文不多且集中于探讨1999年苏格兰议会成立的背景、过程、意义以及选举制度,对1707年之前的苏格兰议会则鲜有深入而细致的研究。④这显然不利于我们对当今苏格兰议会进行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认识。从苏格兰议会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1707年之前的苏格兰议会具有尤为重要的历史地位。因而,只有溯本求源,将苏格兰议会的起源和演变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才能对其进行立体式透视,厘清其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历史脉络。鉴于此,本文拟对苏格兰议会的形成进行研究,从其历史基础、形成和确立过程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

  中世纪苏格兰王国的形成是苏格兰议会产生的重要政治前提。苏格兰王国结束了王国林立与分裂的历史,推动了苏格兰从部落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随着苏格兰封建化程度的加深,王位世袭制确立,王权得以加强。苏格兰王国因而发生了深刻的制度变革,男爵和郡长逐渐取代塞恩成为国王对地方的管理者。同时,王国事务也因而增加,这对王室机构的专门化提出了要求。在处理王国事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为国王提供建议的机构御前会议,这为苏格兰议会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实践。

  然而,苏格兰王国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世纪早期,苏格兰社会具有强烈的部落性质。斯科特人(Scots)、皮克特人(Picts)和布列吞人(Britons)等部族建立了达尔雷达王国(Dál Riada)⑤、葛德丁王国(Gododdin)、斯特拉斯克莱德王国(Strathclyde)和阿瑟尔王国(Atholl),⑥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诸王国彼此隔绝,互不往来。至公元9世纪时,苏格兰仍然是小国林立,统一王国尚处于孕育之中。然而,挪威人对苏格兰的入侵,加快了苏格兰统一王国形成的步伐。在抵御挪威人入侵的过程中,一些小王国之间自发地联合在一起,建立了联盟。为便于抵御入侵,诸王国推选出联合王国的国王。从联盟的性质来看,它并不是真正的统一王国,易于破裂。但是,这种在实践中形成的联盟却为苏格兰统一王国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范式。843年,斯科特国王肯尼斯一世(Kenneth MacAlpine, 834-858)逐渐征服了周边的皮克特人,建立了苏格兰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阿尔巴(Alba)王国。在拉丁语中,阿尔巴即苏格兰(Scotia),此即为苏格兰王国的开端。肯尼斯一世统治之初,他将整个王国划分为7个不同的统治区域,初步建立了对苏格兰王国的地方管理。原来的部落王国的国王则成了苏格兰王国的地方管理者。他们虽然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但必须向国王肯尼思一世效忠,并承认肯尼斯一世为他们的国王。从王国的结构来看,苏格兰王国仍然沿袭着王国之间联合的形式,在王国内部形成了类似“联邦”性质的结构。

  为进一步巩固统一的苏格兰王国和加强王权,肯尼斯一世的继任者们开始变革传统的王位继承制度。苏格兰王国建立之前,在皮克特人和斯科特人的部落组成的小王国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王位继承制度。其中,皮克特人一直奉行母系继承王位的原则,即“王位通常由国王的姐姐或弟弟的儿子而非自己的儿子继承”⑦。显然,这种王位继承制度易于引发王位继承战争,影响王国的稳定与统一。鉴于这一继承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皮克特国王康斯坦丁废除了这种王位继承原则,将王位传给他的儿子。在康斯坦丁的所有继承人中,他的三个儿子继承了王位。⑧但是,肯尼思一世并未继承康斯坦丁国王所实行的王位继承制度,仍然沿袭着凯尔特酋长选任制度。“这种继承制度源于达尔雷达,是一种古老的爱尔兰习俗,国王在位时即已指定一名继承人。但是,王位继承并不是按照世袭原则,而是从肯尼思及其男系亲属中选任。”⑨由此可见,在王室血亲继承制度下,这种具有原始部落民主性质的王位选任制度,也无法满足维护苏格兰王国安定与加强王权的需要。因而,在10世纪末,苏格兰国王肯尼思二世(Kenneth Ⅱ, 971-995)开始了建立王位世袭制度的尝试。他首次废除了传统的王室血亲继承制度,引入了由国王的子嗣继承王位的原则。⑩不过,这一新的继承原则只是昙花一现,肯尼思二世去世后,王位世袭原则随之流产,古老的王位继承习俗再度流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新的王位继承形式,世袭原则为王位继承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随着它在维护王国统一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王位世袭制势必取代传统的王位继承制度。11世纪,苏格兰王国王位继承的实践明确昭示了这一点。而这一过程却颇多曲折,苏格兰国王和贵族为此进行了激烈的斗争。马尔科姆二世(Malcolm Ⅱ, 1005-1034)统治时期,国王和王室贵族在王位继承原则方面发生龃龉。国王主张世袭原则,而有关王室贵族则坚持血亲继承制。最终,国王赢得了多数贵族的支持,由其姐姐贝特克(Bethoc)的儿子邓肯(Duncan)继承了王位。(11)王位世袭原则开始取得多数贵族的认同,但其根基还不够牢固。事实上,自邓肯继承王位以来,麦克白(Macbeth, 1040-1057)从未放弃其以王室血亲身份继承王位的主张。为夺取王位,麦克白进行了长期的谋划。1040年,麦克白挑起了内战,杀死邓肯一世,篡夺了王位。在这次冲突中,以麦克白为首的贵族虽然获得了胜利,但是传统的王位继承制度却失去了其主导地位,被多数贵族视为引发王国动荡的制度渊薮,预示着王位世袭制度时代的来临。11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王国保持了长期的稳定,王位世袭制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直到12世纪,随着苏格兰封建化的强化,国王大卫一世(David Ⅰ, 1124-1153)才彻底厘清了王位继承问题,确立了王位世袭制度;同时,具有指称与象征意义的国王登基和埋葬仪式也固定下来。国王登基典礼长期在斯康(Scone)举行,在法夫(Fife)地区的邓弗姆林(Dunfermline),王室葬礼也发展成为一种习俗,(12)这在一定意义上宣示了王权的合法性。

  苏格兰王位世袭继承制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王国的安定,而且进一步加强了王权,从而为苏格兰封建化提供有力的保障。苏格兰国王大卫一世登基后推行封建化,以重新建构国王与地方塞恩、王室与地方的关系。首先,通过土地封授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建立了等级契约关系,并以封建男爵取代塞恩来管理地方。从12世纪苏格兰王国的封建化过程来看,大卫一世统治时期的封土授予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集中在福斯(Forth)河以南,并未在福斯河北部地区推行。(13)12世纪后半期,苏格兰的封建化进程加快。早期代表苏格兰国王管理地方的塞恩逐渐为苏格兰封建男爵所取代,并被授予了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其次,设立地方行政机构郡,加强了对王国的司法与管理。郡的设立始于大卫一世统治时期,旨在在国王与地方之间建立完全不同于王国形成之初的关系,降低塞恩作为王室管理者的重要性。(14)最初,大卫一世主要在苏格兰东部和南部的王室领地内推行郡制,由国王任命的郡长取代塞恩来负责管理。在福斯河北部地区,由于大领主、伯爵和大量塞恩的存在,郡的推行速度相对缓慢。至马尔科姆四世(Malcolm Ⅳ, 1153-1165)统治末期,苏格兰王国已经建立了12个郡,1214年郡的数量则达到了19个。随着越来越多的小王国逐渐地纳入苏格兰国王统治之下,13世纪中期,苏格兰的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郡,1300年郡的数量已达三十多个。(15)至14世纪初期,苏格兰王国已基本建立了对国王负责的管理体制。郡的管理则主要由郡长负责,其最为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主持王家法院,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以维护王国的正义与和平。

  在封建化的过程中,苏格兰国王的权力得以从中央向地方延伸,王国事务也因而随之增多。在处理王国事务的过程中,苏格兰王室机构开始完善。12世纪初,王室机构较为简单,主要由王室诸官员(royal household),(16)如文秘署署长(chancellor)、王室内侍(chamberlain)、王室总管(steward)、仆役长(butler)、治安官(constable)和王室军务长(marshal)等组成。然而,在处理王国日常事务的过程中,国王时常召开由王室重要官员、男爵和骑士组成的御前会议以询问建议。最初,御前会议参与人数较少,也没有固定的成员,因而其长官也由王室官员兼任。鉴于文秘署署长地位颇为重要且长于司法,遂被国王任命为“御前会议的首席大臣”。(17)12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王国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不断增多。国王经常召开御前大会议,以争取“主教、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国王的自由封臣(free tenant)”(18)的支持。13世纪中期以降,随着御前大会议在圣诞节时定期召开,(19)逐渐形成了以集体决定处理王国重大事务的原则。这为苏格兰议会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由此苏格兰议会开始了其孕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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