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的范式转换是乡土司法研究的重大理论创新。当下的中国农村,农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彰显,主张权利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人际关联的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乡村司法实践的场景和逻辑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的格局下,乡村权威在日常的纠纷调解实践中,已经不再是无所不及,而越来越青睐于“选择性治理”,法律下乡逐渐具备了实践的社会基础,现代法律逐步成为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仅有现代法律并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来源,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构建规则多元化的法律实践图景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
关键词:法律下乡;迎法下乡;规则多元化;选择性治理;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赵晓峰,刘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郑州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研究所
摘要: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的范式转换是乡土司法研究的重大理论创新。当下的中国农村,农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彰显,主张权利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人际关联的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乡村司法实践的场景和逻辑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的格局下,乡村权威在日常的纠纷调解实践中,已经不再是无所不及,而越来越青睐于“选择性治理”,法律下乡逐渐具备了实践的社会基础,现代法律逐步成为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仅有现代法律并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来源,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构建规则多元化的法律实践图景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
关键词:法律下乡;迎法下乡;规则多元化;选择性治理;法律实践
一、乡土司法研究的范式转换及其困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逐渐从政策整合向法律制度整合的方向转变,试图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共同体[1]。然而,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却遭到了学界的质疑和挑战。苏力率先深刻反思了现代法律的普适性价值,认为一切法律都不过是“地方性知识”,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充分重视本土资源的现代价值[2]。在中国农村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不是严格以法律的内容规定为依据,而是以各种可能的办法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法律“‘下乡’是一种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3],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苏力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他将“送法下乡”的法律运作过程植根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之中。诚如梁治平的观点,经过百余年的历史变迁,虽然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乡土社会的轮廓仍然是清晰可辨的,乡土社会仍然可以构成考察当下中国农村法律与秩序的背景[4]。正是沿着这一分析路径,强世功、赵晓力对陕北“炕上开庭”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5]。乡土司法研究中的“迎法下乡”范式,专注于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提出了“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6],掌控了学界10多年的话语权,产生了诸多的研究成果。随着现代性因素的逐渐渗透,最近10多年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农民的价值观念、村庄的社会结构、乡村的治理格局等都已经是今非昔比,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质的变迁[7]。因此,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已非“乡土中国”所能概括,乡土司法实践中的失序现象已非“语言混乱”[8]所能解释。为此,董磊明等人提出了“迎法下乡”的研究范式[9]。他们认为在当下中国农村,乡村法律实践的场景和逻辑跟随乡村社会的性质一起发生了变迁,农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特征,村庄内生力量已经失去了整合社会秩序的能力,“迎法下乡”已经有了现实需求。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的研究范式转换之间,乡村司法研究的进路发生了重大变化。“送法下乡”采用的是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研究进路,关注的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价值,是站在“普法”、强化法律有效性的立场中呼吁法治建设要重视本土资源的,而村庄社会在其中不过是被动的受体而已;“迎法下乡”则转而采用了自下而上、自内而外的研究进路,关注的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以变迁的村庄社会性质为背景,从农民的需求出发来考察现代法律知识体系的实践价值,极大地推进了乡土司法理论的研究进展。然而,“迎法下乡”范式的研究成果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因为在董磊明等人看来,这里的“法”显然不只是“现代法律制度”,“迎法”也不是指要用现代的司法程序来协调、处理乡村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而是指要迎接一种能够体现公正、形成秩序的国家权威力量在实体层面进入乡村社会[9]。所以,“迎法下乡”的实质不仅是要加强现代法律制度建设,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呼唤国家权威力量进入乡村,使法律的知识谱系与法治的实践主体能够融洽地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乡村权威力量可以借用的治理资源,以此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因此,“迎法下乡”实际上并没有解决“法律下乡”的问题,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探视到村庄社会性质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使农民产生了对现代法律的需求,而在哪些方面农民仍然将现代法律束之高阁?换句话说,仍然没有解决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村庄社会性质的变迁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彼此协调关系,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下乡的进路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从2001年前后开始,为了形成对中国农村社会的质性认识,华中村治研究学派开始关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农村社会调查活动。2009年暑假,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一行25人到岳平农村开展了20余天的质性调查,其中笔者与贺雪峰教授,夏柱智、王君磊、陈义媛、史薇、王睿等人一起在平和村调研。2010年3月到7月,笔者为了撰写博士论文,再次到平和村及其它相关村子进行了更深入、更广泛的调研。我们的调查采用的半结构式访谈法,访谈对象包括村组干部、已退休的老干部、民间精英及普通村民等。本文所使用的材料均来自于上述调查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