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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基金有效监管的分析与思考
2012年08月24日 15:45 来源:《科技探索》 2012年第02期 作者:颜培然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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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证。本文在分析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列举出当前我国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对策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依据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和政策,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标是防范各种贪腐行为,化解投资风险,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的转变,企业和个人缴费规模随之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也越来越大。但由于当前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相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违规动用、挤占、贪污社保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给社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确保基金安全与有效运营,并真正发挥社保基金的作用,我国必须着力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已经初步确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并取得了初步成绩,但具体分析目前的监管现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职能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

 

    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采取分散式多头监管模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部、税务部、银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都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中,并共同承担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职能交错、职责不清,相互协调性差,由于缺少整体权力责任中心,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三方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划,部门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交流与共享,无法发挥其规模效应,导致社保基金的重复检查,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并严重影响了被监督者的工作。

 

    (二)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滞后,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健全

 

    从立法的层面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而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规定也都是分散在若干个“决定”、“办法”中,尚未有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法律,影响监督功能整体效能的发挥。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社保基金监督局面的失控,违规操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老百姓“养命钱”的现象就无法避免。

 

    (三)社保基金监管缺乏透明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基本上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资源不能共享,信息监管的可操作性极差。而所披露的社保信息覆盖面窄,信息量小,使得社保基金缴纳者不能及时的掌握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基金监管过程中受益人监督权的缺失。同时,在基金运作方面,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方式也现了委托——代理风险。由于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基金委托人无法准确地掌握受托人的行为特征,为不法分子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社保基金监管力量薄弱,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而就全国而言,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只有100人左右,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由此可见,无论是监管人员配置,还是机构设置,都不能满足当前监管工作的需要。监管力量薄弱,各地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加之缺乏相应的办公经费都直接影响到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我国基金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监管机构角色模糊。如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在基金管理上既是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致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有效的行政监管,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实现多重监管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保证社保基金的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健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方面。其中内部监管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环节。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监督的主体,加强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而审计监督主要是指依法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是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考虑到社保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社会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监督环节。要充分调动公众关注社保基金运行及管理的积极性,协助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总之,通过建立内外结合、纵横交织的社保基金多重监管体系,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

 

    社会保障基金能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离不开基金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基金监管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首先,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保基金的缴费比例、计算方法、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投资、基金监管、社保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其次,我国还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社保基金的筹集、投资运作、支付标准等方面予以细致规定,确定监管主体,真正防止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出现,实现社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提高其监管效力。

 

    (三)提高基金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运作的重要手段,能够保证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及时掌握基金信息,防范因虚假错误而导致的基金风险和损失。因此,政府应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监管,并以法律形式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会公众享有基金管理的知情权,更好的行使其监督权。基金托管机构也要将反映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布于众,使基金受益人能够及时掌握和利用社保基金运转的财务信息。同时,监管机构也要着重审查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强化基金监管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

 

    我国应组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专业化的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监管部门制定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还能够大大调动基金投保人对社保基金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监管人才的培养,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数据安全可靠,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基金的运行情况,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与使用能够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此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殷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刘波。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3][4]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当代经济科学,200729

 

    [5]王静。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6]李春根,朱国庆。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问题及重构[J].当代经济管理, 20105

 

    [7]陆解芬。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构建[J].宁夏社会科学,20076

 

    [8]王博。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责任编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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