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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所谓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是对人的管理,其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二是对人心的管理。行为管理主要依靠制度强制,人心管理主要依靠道德教化。综观中国历史,历代王朝的社会管理基本上都是以人心管理为主,以行为管理为辅,亦即“德主刑辅”。统治者们期望通过道德礼俗的教化作用,提高人们的内在修养,从而凝聚人心,规范行为。这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方式也造就了中国社会独特的社会秩序,即“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可是,人心似乎并非完全受制于社会道德,同时还要受制于人的需求。人的需求可以说是一切社会管理的基础,它引导着人们是最终“向善”还是“向恶”。所以,人们的需求满足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人心能否凝聚,行为是否规范。因此,强化人心管理,除了需要进行道德教化之外,还必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社会管理 人心管理 道德教化 资源配置 社会秩序
当前,中国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谓社会管理,指的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的过程。然而,无论如何管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的管理。离开了人,社会管理便无从谈起。所以,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说,“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1],即点明了社会管理中这一基本的特点和规律。
一、人心、行为与社会管理
对人的管理,其实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二是对人心的管理。笔者认为,行为管理和人心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两个基本方面,也是社会管理的两种基本方式。
所谓行为管理,是指对人们的各种外在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过程。行为是行为者受某种价值或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所以,行为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是人的内在价值的一种外在表达。人的价值和思想观念各不相同,人的行为也因此而千差万别、各式各样。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将社会行为分成四种“理想类型”:
——目的理性行为,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目的的行为;
——价值理性行为,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做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的行动;
——情感行为或情绪行为,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引起的行动;
——传统行为,即由约定俗成的习惯引起的行动[2](P132)。
面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行为,社会管理方式往往也会有所不同。然而,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方式,行为管理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设计。制度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标准,也是行为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3](P)3。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可以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改变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降低社会不确定性,减少社会风险,从而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一种他律、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
但制度作为人为理性设计的一种产物,不可能完美无缺。这是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制度自然也是有限的,即使再完美的制度也无法把行为的所有细节都加以规定,使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漏洞”可钻。所以,仅仅依靠制度来进行社会管理,保证社会秩序,往往是靠不住的。
因此,需要依赖于另外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人心管理。所谓“人心”,一般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众人的情感、愿望等;二是指个人的心地、欲望等。然而,无论是情感、愿望或心地、欲望,其实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那么,如何管理人心呢?人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而对人心的管理很难通过刚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强制管理,而只能更多地依靠柔性的伦理道德进行教化和引导。道德教化可以提升人的德性修养,引导及型塑人的情感愿望和欲望需求,使其更加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要求,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人心不是国家通过外在强制手段强加而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道德教化逐渐习得养成的。
正是因为如此,“人心”与“道心”的关系,自古以来便是思想家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论题。《尚书·大禹谟》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意思是说,人心是危险难测的,道心是精微难明的,只有自己精诚恳切、一心一意地秉行中正之道,国家才有可能被管理好。所以,朱熹认为,“从事于斯,无少间断,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云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四书集注·中庸章句》)。在朱熹看来,人心与道心虽不相同,但也相辅相成:一方面,“人心”有善有恶,容易受到物欲的引诱,所以是很危险的;另一方面,“道心”是至善的,但它容易受到“人心”物欲的蒙蔽,所以难于显现。所以,道心必须支配人心,人心必须服从道心。这样,“人心”才能转危为安,“道心”才能由隐而显。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修德养性。人只有不断修德养性,遵守伦理道德,道心才能成为“一身之主”,统率人心。所以,《西山群仙会真记·养心》说:“真人上仙,教人修道,即修心也。教人修心,即修道也。”
此外,管子认为人心管理应是治国之本:“心无他图,正心在中,万物得度。何谓解之?在于心治。我心治,官乃治;我心安,官乃安。治之者心也,安之者心也。”(《管子·内业》)那么,如何做到“心治”呢?管子提倡“静因之道”。“静因之道”,其实就是“修德养性之道”,也是“人心管理之道”。《管子·心术上》说:“是故有道之君,其处也若无知,其应物也若偶之,静因之道也。”意思是说,有道君子内心应当保持虚静不昧,摒除私欲成见,因循事物客观规律,如实反映。
由此可见,人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人的自律,一种内在道德修养。如果人的道德修养高了,那么,人心相应地也就好了,行为也就相对符合社会规范。同时,如果人心管理好了,凝聚力强了,那么,整个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容易形成良性运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就是社会成员拥有共同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即一种“集体意识”。正是由于集体意识的存在,才使社会秩序的形成和长久维续成为可能[4](P47)。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集体意识可以有效地凝聚人心,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凝聚了的人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心管理应是整个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人心“坏”了,人心“散”了,有序有效的社会管理则几乎是不可能的,更无从谈起。
当然,这里说人心管理重要并不是说行为管理就不重要。其实,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并非一种简单的对立关系。因为无论是人心管理还是行为管理在目标上都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维系社会秩序。唯一的区别是管理方式的不同。人心管理是“由内而外”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即通过道德教化引导和型塑人们的内在价值和思想观念,从而指导和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行为管理则是“由外而内”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即依靠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改变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人们行为的内在价值和意愿。
所以,最好的社会管理应该是人心管理与行为管理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人心管理是行为管理的内在基础,行为管理则是人心管理的外在保障,二者缺一不可。离开人心管理,行为管理则空;离开行为管理,人心管理则虚。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社会仅靠人心管理或行为管理就能管理好的。所以只有人心管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社会管理的目的才有可能实现。所不同的是,有时某个社会相对侧重于人心管理,有时某个社会则相对侧重于行为管理。
二、人心管理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强调“得民心者得天下”。《管子·霸言》说:“争天下者,必先争于人。”《孟子·离娄上》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周易·咸》则云:“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在中国历史上,有无数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秦朝之所以短祚而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过度重视行为管理,而忽视柔性的人心管理。秦朝建立以后,法家思想得到认可,而对儒家思想极力排斥,实行“焚书坑儒”。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实行严刑酷法,凡事以法为本,不分亲疏、一断于法。可是,虽然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的保证作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秦朝过于夸大法律的作用,无限放大了法律的管理范围,这样势必招致民众的不满,致使其统治不得人心,百姓怨声载道。所以,这个以武力称霸天下,以律法管理天下,以强大横行天下的秦朝,仅仅存在十五年便迅速地灭亡了。秦朝如此短命,无疑会对法家思想带来严峻考验,也为后世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教训。
所以,在此之后,汉朝开始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确立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儒家思想主张以民为本,为政以德,认为“德礼之治”乃是最理想的社会管理模式。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众所周知,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那么,怎样才能达到仁的境界?孔子认为,“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意思是说,努力克制自己的欲望,按照礼俗规范的要求行事。仁与礼可谓互为表里,仁是礼的内在精神,礼是仁的外在表现。“克己复礼”可以说是儒家思想的“切要之言”,也是人们修德养性的基本方法。
可见,相比于法家而言,儒家的社会管理思想更加重视人心管理。所以,汉朝确立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同时,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正式确立人心管理的主导地位,开始从秦朝的“以行为管理为主”向“以人心管理为主”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引礼入法”,所以,汉代以后法律常称“礼律”。
当然,这并不是说汉朝完全不重视行为管理。汉宣帝强调,“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社会管理思想开始正式转化成为汉朝的治国方略,实现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相互结合,人心管理与行为管理相互配合。所以说,由于汉朝找到了一种相对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因而才会出现“文景之治”这样罕见的承平盛世。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其结果不免都将走向衰落和灭亡。比如,战国时期的鲁国只用“德治”,很快就被吞并。而一扫六合,天下一统的秦国“专任刑罚”,结果短祚而亡。
魏晋时期,中国“引礼入法”、“德主刑辅”的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有所完善。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原则,开创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的原则,更将“重罪十条”列为“名例”之首。
隋唐时期,“德主刑辅”的社会管理模式达到了相对完备的状态。唐朝在立法上,继续坚持魏晋以来的“引礼入律”,礼律结合;在治世上,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实行德礼结合,德主刑辅。《唐律疏议》提出的“一准乎礼”,更是成为后来历代封建王朝律典的典范和蓝本。所以,《唐律疏议》的问世,也宣告了中国“礼法融合”的正式完成,同时也标志着“德主刑辅”社会管理模式的正式确立。
此后的历代中国王朝,基本上都沿用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宋代,朱熹倡导“明刑弼教”,他认为,“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朱子大全》)。明人邱浚也说,“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治具也”,主张“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大学衍义补》)。直到清朝末年,这种“德主刑辅”的社会管理模式亦未改变。龚自珍说:“刑书者,乃所以为礼义也,出乎礼,入乎刑,不可以中立。”(《春秋决事比自序》)
综观中国历史,除了个别朝代之外,历代王朝的社会管理基本上都以人心管理为主,以行为管理为辅,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约束为辅。“德主刑辅”或“礼主法辅”,已经成为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也就是说,历代王朝的社会管理虽然也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但更多地还是依靠道德礼俗的教化作用,力图通过道德礼俗的教化作用,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凝聚人心,规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人心管理是中国历代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
正是因为如此,道德礼俗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同时也造就了传统中国独特的社会秩序。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完全是以道德礼俗来组织和维系的,“中国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5](P257)。在传统中国,所谓法律,不过只是刑律;所有的法律规定其实都与刑罚有关,它们只有防止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作用,没有社会组织的功用。所以,社会组织与秩序的维系便更多地交给了礼俗规范或伦理道德,因此,中国社会也被称为“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
在“礼俗社会”之中,道德礼俗已经内化于心,社会成员行为处事总是主动服礼。面对选择的时候,社会成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克己复礼”,遵守礼俗规范,恪守伦理道德,其次才会考虑合理或合法的问题。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国旧日社会秩序之维持,不假强制而宁依自力……然强制虽则少用,教化却不可少。自来中国政府是消极于政治而积极于教化的,强制所以少用,盖在缺乏阶级以为操川武力之主体,教化所以必要,则在启发理性,培植礼俗,而引生自力”[5](P182)。
众所周知,法律制度一般是国家的,道德礼俗则一般是个人的和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外在强加的,具有强制性;而道德礼俗则是自发形成的,具有自愿性。外在强加的东西,容易遭到反抗;而自发形成的东西,则容易受到遵从。因此,基于道德礼俗形成的社会秩序,因其能够深入人心,凝聚人心,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主动服膺,所以,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也是中国大一统封建传统社会秩序能够存在并维系两千多年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期间,虽然改朝换代不断,但是换来换去还是那样一种社会秩序模式。
但是,话又说回来,既然基于道德礼俗的社会秩序是相对稳定的,那么,为何每到一个王朝的末年又会出现社会乱世呢?众所周知,中国历史实际上是一部“治乱兴衰”的历史。治乱循环、兴衰更替,可谓中国社会运行的一种历史常态。每经历一次“治世”之后接着又会经历一次“乱世”,这几乎是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铁律”。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孟子·滕文公下》)其意指,天下虽然久远,但都逃不过“有一治必有一乱”的基本法则。究其原因,其实还在于人心。因为人心的凝聚和向背,除了需要道德教化之外,还与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有关。
三、人心管理与社会资源配置
道德教化虽然可以型塑人心,凝聚人心,但人心并非完全受制于道德礼俗,同时还要受制于人的各种欲望及需求。比如,宋代理学曾把“人心”与“人欲”结合在一起讲。程颢说:“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四)朱熹认为:“人心亦未是十分不好底人欲,只是饥欲食、寒欲衣之心尔。”(《朱子语类》卷七十八)。也就是说,人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人的欲望需求联系在一起的。人之需求是人心的基础,如果人的需求尤其是一些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话,那么,所谓人心凝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道德教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的欲望及需求,使之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要求,而不至于私欲过度膨胀。但道德教化绝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的欲望及需求。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相关东西。”[6](P79)更何况,“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6](P130)。
所以说,人心应当是人的欲望及需求与社会道德礼俗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受到人的欲望及需求的驱动,又受到社会道德礼俗的约束;既有心理性或生理性,又有道德性。心理性与道德性,可以说是人心的两面,二者相依相存,不可分割。梁漱溟认为:“说人心,应当是总括着人类生命之全部活动能力而说。”应当从其机体内外两面来看待它:所谓“对内的一面”,即“人类机体所赖以维持其机体内部日夜不停的活动能力”;所谓“对外的一面”,即“人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既有所感受,复有所施为,既又有所施为,复有所感受的那些活动能力”[7](P24)。
事实上,所有的人都是现实中的人,都身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每一个人既有自己的欲望及需求,又要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即没有纯粹的“欲望人”或纯粹的“道德人”。正是在个人需求与社会环境之间,在欲望与道德之间,人心才得以形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心在本质上应当是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自觉体认。正如梁漱溟所强调的:“所谓人心,离开人的语默动静一切生活则无以见之矣。是故讲到人心必于人生求之。”“人心,人生,非二也。理想要必归合乎事实。”[7](P15-17)这里的“人生”,就是人的现实生活或社会生活。
由此可见,“人心”与心理学中的“自我”较为相似,它遵循的是一种“实现原则”。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认为,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我,处于本我(本能的我)与超我(道德的我)之间的意识结构部分,按照现实原则活动,既要受到个人欲望的驱动,又要不致破坏社会道德规范对它的要求[8](P76)。
然而,在中国历史上,人心管理似乎更加重视人心之中社会道德性的一面,而对人的心理性一面则关注不够。虽然中国人也讲心理,但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心理,讲的是为人处世之道,而很少关注人的内在心理需求。对此,香港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彭麦克(Michael Bood)曾指出:“心理学不幸是由西方人创建的,结果,西方的心理学研究了太多的变态心理和个性行为。如果心理学是由中国人创建的,那么他一定是一门强调社会心理学的基础学科。”[9](P2)
心与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心之与物,其犹前之与后,上之与下,左之与右,要比相对待而有见焉。如非然也,心物其一而已矣,无可分立者。”[7](P26)所以,个人心理状况的好坏与外在的物质世界尤其是自身的利益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直接相关。如果自身的利益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心态则会趋好;反之,心态则会趋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亦是如此。社会心态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社会利益和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因为在人的利益和需求面前,尤其是当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即便有道德约束,道德的力量也会显得十分苍白。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每到王朝末年总会出现社会乱世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对人心的管理,但却忽视了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的社会利益和需求。一些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极端私欲,不断搜刮和压榨民众,致使民众生活状况不断恶化,无以为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心态难免扭曲,人心逐渐涣散,统治基础开始动摇,由此而出现社会乱世便在所难免。比如,元朝末年,统治者不断向老百姓收取各种名目繁杂的赋税,剥削和压榨民众,导致民不聊生,怨声载道,所以才会被朱元璋领导的农民起义所推翻。
所以,人心管理除了需要进行道德教化之外,还必须重视协调好各方面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那么,如何才能进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呢?其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毋庸置疑,公正需要平等。因为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不仅会使底层社会民众的社会资源被剥夺,导致基本需求也得不到满足,而且还会给底层社会民众的心理带来一种强烈的剥夺感。前者在社会学上称之为“绝对剥夺”;后者在社会学上称之为“相对剥夺”。然而,无论是绝对剥夺还是相对剥夺都会引发社会民众的不满与公愤,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论语·季氏》)其中的“不均”,指的就是不均等、不平等。
然而,公正虽然需要平等,但却绝不等同于平等。因为绝对平等或平均看似公平、公正,但在本质上却造成了另外一种不公正或不平等,即对“能者”或“闲者”的“剥削”,从而严重影响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
实际上,公正和平等并不是一回事,有时公正的可能不平等,有时平等的也可能不公正。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是允许不平等存在的。众所周知,存在不平等,是自然法则,也是人类社会现实,如民族生存环境之天然优劣之别,如有的人收入高一些,有的人收入低则一些,这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避免贫富严重两极分化的现象。换句话说,社会不平等应当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公正,实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差别”[10]。一方面,公正允许差别存在,另一方面,公正又要抑制出现过大的差别。
这里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多大的差别才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差别的原则”就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11](P66)。也就是说,社会公正应当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尽可能地从社会经济不平等中获得一定收益。这样安排的目的就是要让社会上层永不松懈,社会中层永不满足,社会下层永不绝望。每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改变自己社会地位和人生命运的机会。只有这样,社会管理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从性质上一般分为三种: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机会公正是指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同样的竞争机会,也称作“起跑线的公正”或“出发点的公正”。机会公正是合理竞争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它决定着所有成员能否有机会参与竞争。如果在竞争之前就把一部分人排斥在外,这是最大的不公正。反之,如果某些社会群体被放在特权地位上,在别人还没有起跑就已经到达终点,这也是极大的不公正。程序公正是指竞争规则的公平,即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竞争的群体、成员能在同一规则下被平等对待,也称作“竞争过程中的公正”。结果公正是指社会活动结果的公正,即不管个体活动的差异有多大,所有成员在最终结果上均获得了相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相等的报酬或社会资源[12]。
因此,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应当是一种更加全面的公正观念和公正制度,它表现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统一。片面地强调或牺牲哪个方面,都是不适当、不完全的,都是有缺陷的。只有三者有机结合,创造更加公正的竞争机会、公正的程序条件和公正的分配结果,才能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祉和实惠。
四、结论与启示
综观历史,儒法之争贯穿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发展的始终。不过,儒家思想显然占据了明显的优势位置,这也导致人心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中国历代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行为管理则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其根本原因在于儒法两家对人性的认识不同。
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质上是恶的。荀子认为:“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所以,法家才会偏重行为管理,主张“以法为本”,力图通过严刑峻法的威慑力量约束社会行为,进行社会管理。
儒家思想则认为,人性是善的。孟子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并强调人有“四心”或“四端”,亦即四个“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告子》)所以,儒家才会偏重于人心管理,强调“以人为本”,力图通过道德礼俗教化人心,从而进行社会管理。
事实上,人性是多维的,也是动态的,既非纯善,亦非纯恶,既非永善,亦非永恶,是善与恶的复合体,有善的一面,有恶的一面。正如王充所言,“论人之性,定有善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论衡·本性》)。所以,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既考虑人性中善的一面,又要考虑人性中恶的一面;既重视人心管理,又要重视行为管理;既进行道德教化,又要进行法制约束。
除此之外,还须考虑另外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即人的需求。可以说,人的需求是整个社会管理当中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然而,它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在法家思想中都没得到充分重视。相反,它们关注更多的则是如何限制人的欲望和需求,而非满足人的欲望和需求。
人的需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人的生存本能,一定的满足或不满足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引人之向善或向恶。所以,人的需求可以说是人心向善或向恶的根本基础。正如博弈论者所主张的那样,任何人同时都既有天使般善的一面,也有魔鬼般恶的一面,善恶的比例孰大孰小,则取决于各方报酬得到的多少。也就是说,是能够合作的天使得到的报酬多,还是投机取巧的魔鬼得到的报酬多[13](P225)。所以,无论是人心管理,还是行为管理,都离不开对人的需求的管理。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在社会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即不断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一方面,传统性因素正在不断消解;另一方面,现代性因素正在不断生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呢?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加强现代社会道德体系及价值体系建设,强化人心管理。当前,国人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传统道德礼俗遭到极大破坏,已很难担负起教化人心的作用;另一方面,尚未建立起一种新的道德体系,以统领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人心管理依赖道德教化,道德滑坡无疑会使整个社会的人心趋向恶化。所以,加强人心管理,首先应当加强现代社会道德建设,建立一种能够统领人心、凝聚人心的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及价值体系。那么,究竟如何建设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考虑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优秀文化传统不能丢,这是中国人的根;二是执政党六十多年取得的成就和发展基础不能忘,这是中国社会的现实;三是现代化、全球化是大势所趋,应当趁势而上、顺应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潮流。
第二,建立健全现代法律制度,加强行为管理。人心管理固然重要,但是行为管理同样重要,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主要是靠道德礼俗来维系的话,那么在高度理性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相比道德礼俗而言,法律制度在行为管理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即依靠权力机关的强制力量,通过奖惩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更何况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底线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更高层次的道德只会流于空谈。近些年来,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忧心的问题,比如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全面加强现代法律制度建设。
第三,不断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正。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核心,无论是人心管理还是行为管理,都是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前提。社会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人心能否凝聚,行为能否规范。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奉行的社会公正观念,大体上是一种结果公正。国家掌握一切社会资源,依靠行政力量,依托单位组织,统一生产、统一分配,建立起了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一元模式”。国家成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片面的结果公正观念和资源配置体系,虽然使得社会资源配置的结果大体均等,但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自主性、主动性,其结果是导致整个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社会资源配置逐渐从“一元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原先的“平均主义”局面已被打破,社会生产率不断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但在近些年来又冒出另外一种令人担忧的局面,即贫富严重两极分化问题。贫富严重两极分化已经极大地伤害了底层民众的情感,引发了底层民众的不满和公愤,进而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抑制贫富过度分化,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只有这样,人心才能凝聚,行为才会规范,社会秩序才能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国富民强,文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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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宝荣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在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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