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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与公共性
2012年11月28日 10:32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京)2005年01期第16~18页 作者:郑杭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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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性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 公共性在它初始意义中就有和谐社会的要求;第二,公共性既然能在市场与国家都无法有效配置资源、都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显示出它具有天然的减少或者排除不和谐因素的特征与功能;第三,公共性与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内在联系则充分体现在公共性的核心内容公共事务的治理包括善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之中。治理与统治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统治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部门,权威的来源只能是政府。 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权力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还可以是二者的合作,其权威来源依仗的主要并非是政府,而是合作主体之间的持续互动。

  第二,统治的权力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动作过程,而治理则是多元的、 上下互动的过程,它通过合作、协调及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至对公共事务的治理。

  第三,统治遵循的正式规则、制度与程序,而治理则以信任为基础, 遵循的是主体间协商与同意的规则与程序。

  善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作者以为实际上是一体两面。 善治是一种和谐社会的治理过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与机制的最佳实施过程,它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特定时期的和谐社会;另一方面,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一个社会同样是对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最佳尝试性选择。由此可见,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动态平衡,今天的和谐可能就是明天的不平衡,因此善治也永远是一个发展过程。今天善治不会是永远善治,所以它是一个不断动态平衡的这样一种过程。善治和谐社会就是在这种相互的促进过程中来起作用。在当今中国社会,公共性和善治是客观的要求,是一种客观的趋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最佳选择之一的新型公共性,为善治提供坚实的基础。^NU1

  

责任编辑:王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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