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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发展探讨(之一)
2012年10月14日 22:19 来源:《学习与探索》(哈尔滨)2005年06期第20~38页 作者:徐永祥/周晓虹/彭希哲/卜长莉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徐永祥,华东理工大学公共与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

  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希哲,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卜长莉,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

  

  社会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建构(注: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社会职业化与职业研究》的部分成果。)

  徐永祥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赖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我国才比较顺利地建构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并由此保证了20多年经济的高增长。然而,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却一直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在解决市场经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基本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手段。其必然的结果之一便是,我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一直处于不相协调的格局之中。在我国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加快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与建构和谐社会的一项必然选择。

  一、社会体制之于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当今中国,“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人们熟悉的用语。但是,“社会体制”的概念在我国却至今不被重视,或者经常将其内置于、混同于“政治体制”的概念。即使是研究社会运行和社会问题的社会学学科,也几乎对“社会体制”的概念视而不见。这种忽视反映在实践上的结果就是,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发展和社会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使用。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是特定阶级或不同利益集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写照,形式上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权力架构及运作体系,其功能则是服务于国家领域中的一定政党或政治组织的政治主张。正因为此,“政治体制”构成了政治学和政治生活的核心概念之一。至于“社会体制”,通常也称为“社会管理体制”。这是一个区别于国家(政府)、市场的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的概念,包含了政府社会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基本要素。“社会体制”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政府)与社会(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及其所代表或服务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现实关系架构,形式上反映的则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民众组织化与社会服务社会化的程度。社会体制的正功能,一方面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另一方面则通过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渠道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平、社会文明、社会稳定以及防止社会过度分化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近现代历史来看,可以发现,其工业化与现代化的过程其实也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体制)同步转型的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建构进程明显加速。工业化与市场经济也引发了大量不同于农耕时代的社会问题,如社会分化与不平等现象严重,劳动阶级特别是弱势群体缺乏社会保障,阶级矛盾与利益群体冲突加剧,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阶级政党纷纷成立,与资产阶级在政治层面上展开斗争,以争取本阶级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在社会层面,具有不同利益主张的劳动者群体也纷纷建立各类社团(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维护自己的社会权益、构建本群体的社会支持网、实现社会成员的相互帮助,而一些慈善人士和组织则通过建立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以帮助特定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有赖于社会层面的这种建构及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赖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争取,欧美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社会法案或社会政策。

  二战前后,随着科技革命和经济的高增长,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随着民权运动和新工人运动的发展,欧美各国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为此,通过一系列“社会计划”和社会福利政策去调整利益格局、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便成为这些国家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但是,实施这些“社会计划”和福利政策,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有限的政府资源和行政权能,也不能单纯依靠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而需要建立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非营利社会团体)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需要建立一套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互动的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政府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的社会体制愈益完善。

  概而言之,当今世界的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其社会体制的架构一般具有以下四大特征:(1)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其核心是“政社分开”,即政府与非政府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职能分离以及事业目标的合作。按照该原则,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引、法律监管,而非政府或非营利的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具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2)用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体系。政府在每一财政年度都有专门的预算,并根据社会管理事务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实际,通过招标的形式或委托的形式向非营利机构(主要是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而众多的社会服务机构则通过竞标或者谈判的形式获得这些服务项目,并在社区、援助机构及其他场所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3)对合法的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均实行免税政策。其中,包括大学、医院、慈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获得慈善捐款后,有权向捐赠人开具免税的发票;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举办的赢利性产业也一律免税(收入必须用作社会服务)。(4)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质。政府购买的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皆属非营利性质,其面向困难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服务项目一般不收费,面向中高档收入人群的服务则可以收取不等的费用,但这些收入只能作为营运的成本。

  由上可见,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上述社会体制,虽然表现形式上个性纷呈,但其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所具有的组织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民主与社会稳定的实际功能,以及促使政府和社会运行更有效率的特点却是共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一切后发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正因为此,笔者认为,本土化的中国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理应高度关注“社会体制”这个概念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社会体制的变迁及主要问题

  要了解我国的社会体制问题,不能不谈政府的社会职能现状。所谓政府的社会职能,是指政府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职责及其功能。在实践中,政府的社会职能大致可区分为社会发展的规划职能、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等三大类。然而,政府这些职能的实现模式及其效果却是由不同的社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一般来说,政府高度集权的、“政社不分”的社会管理体制必然是功能替代主义的,即政府的社会职能必然是替代其他社会组织职能的行政全能主义模式;而“政社分开”的体制则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分工明确、功能优化的体制,也是组织资源及社会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社会治理模式。

  我国计划经济体时代,国家通过高度集权的行政体系控制着全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企业、学校、医院等各类组织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个下属“单位”,政府的职能与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目标高度重叠。政府和“单位”一样,都是“全能主义”的角色,既承担了直接组织生产或教育、文化、医疗等职能,又承担了直接组织社会、管理社会以及有关的政治动员和控制职能。由此,每一个人事实上都成为了“单位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社会、社区以及企业和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都成为陌生的概念。其时,社会体制实际上是“单一全能主义政府”的体制,特点则呈现为“政府—单位”的两极结构。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目标,由此加快了以建立“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政企分开的实质是要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体制弊端,重点是解决政府和企业之间职能混淆、政府随意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问题,建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体系,使企业和政府在市场体系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社企分开的实质则是解决“社企不分”的体制弊端,将原来国有企业过于沉重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职能剥离出去,便于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其通过国有企业对职工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不可避免地需要剥离和转移出去,而国有企业职工的“单位人”属性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向“社会人”属性转变。问题在于,国家和企业所转移和剥离出来的那些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由谁来承接?显而易见,在当时我国的社会改革尚未起步、各类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尚未发育起来的条件下,承接上述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最佳角色只能是社区。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下岗和失业群体的扩大、老年人口的增加、人口流动的加大以及居民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社区层面上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与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加重,政府管理的重心也日益下沉。与此现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时的城市行政管理权限大多仍滞留于市和区两级政府的手中,继续实施的是自上而下、集权式的、纵向条线管理为主的行政体制,而直接面对社区和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则严重缺乏行政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权限。显而易见,这种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既无法担当国企改革保障者的角色,也无法适应城市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的新形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5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工作、社区自治等在内的全面的社区建设实践。通过社区建设,企业剥离出来的大部分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比较顺利地转移到了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社区。

  经过十年来的社会变迁和社区建设,我国的社会体制已经从“政府—单位”的两极结构过渡到“政府—社区”的两极结构。在“政府—社区”的两极式社会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社区在基层社会建设上的责任愈益重要,政府在社会领域中相关的财政投入也逐年增加。毋庸置疑,这一过渡性的社会体制,为解决“政企不分”、“社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承接企业转移出来的社会职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政府—社区”的两极式社会体制仅仅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体制,尚不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社会体制,还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问题的有效体制。支持这一基本判断的依据是:

  第一,“政府—社区”的两极式社会体制虽然与“政府—单位”式的体制有差别,但这种差别仅仅是政府行政体系内部权力与职责的调整,其核心仍然是“政社不分”,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以政代社”、“以政干社”的旧体制问题。由此,政府在社会领域中不得不继续同时行使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职责,不得不继续同时扮演政策的制定者、实践的组织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和问题的裁判者等多种相互矛盾的角色。

  第二,就政府一极而言,政府在社会领域中的职能至今未能有效的转变,未能与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相区分。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仍然越位直接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即使对自己所办所属的非营利机构,许多政府部门也往往习惯于行政干涉甚至是包办代替,以至于GONGO(注: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组织的缩写,泛指那些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政治组织与非营利社会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GONGO则是英文Governmental NGO的缩写,意指由政府主办或政府控制的非政府政治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我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一般称之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民间社会组织,而由政府办的或主导的这些组织则往往称为官办组织——作者注。) 即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机构的“国企病”难以消除。而对于一些本应由非政府机构从事的社会事务,一些政府部门也不愿意“放权让利”。另一方面,面对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政府管理的责任却经常陷于“缺位”或不到位的尴尬境地。

  第三,就社区一极而言,“以政代社”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政府几乎包揽了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的一切事务,多样化的基层社会的社区事务基本上变成了单一的政府事务。与“政府—单位”式体制不同的只是,上级政府和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不过是转移或“下移”给了基层政府的派出单位——街道办事处而已。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区的责任和职能被不切实际地夸大,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的单位化倾向愈益严重,日益蜕变为一个什么都得管的“小而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单位化社区”。而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度和参与感自然也就难以提升。

  第四,就社会本身而言,“政府—社区”制下的社会组织化程度相当低。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的稳定性就越强,社会的活力就越容易激发。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的体制客观上压缩了非政府机构或民间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致使“单位制”解体下的“原子化”个人在社会领域里并未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而政府通过原子化的单个人去了解、协调和保护各个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市场经济张力所引发的社会分化和非稳定性的紧张要素就难以抑止或降低。

  以上四个方面概括的是“政府—社区”式社会体制的基本问题和特征。由此可知,这些基本问题也是影响我们今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社会体制、有限的公共责任政府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性原因。

  三、如何推进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地区的差别,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及各种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存在,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无疑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伟大工程。在这一工程建设中,需要调整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更需要重视社会体制的改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样,社会体制改革也应该成为我国今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事实上,我国高层领导对社会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如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的国庆招待会上就指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之所以说社会体制改革、建立新体制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前提条件,这是因为,只有社会改革及其所促进的第三部门的发展,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环境与保障条件,才能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丰厚的社会基础。没有社会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片面追求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缺乏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政治民主不可能有牢靠的根基。

  那么,怎样来推进我国的社会体制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呢?换句话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社会体制的基本架构应该是怎样的呢?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又需要积极借鉴世界现代化史上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政社分开”基础上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分工与合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新社会体制的内核。因此,应该切实实现“政社分开”基础上的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分工与合作。社会分工以及组织的职能区别,是自笛尔凯姆以来许多社会学家早就揭示了、并为后人普遍认同的真理,是各类组织成本最低而效能最大化的前提。这里所谓的“政社分开”,是指政府部门与那些官办的或非官办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及组织分工,解决政府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功能重叠。分开不是对立,是为了更好地合作,更好地调动各自的资源与能力,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一起实现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强调的是,“政社分开”是前提,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而关键则在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

  其二,在明确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围绕“政社分开”的核心原则,真正实现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包括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治理,无疑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来提供,也不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因此,一方面要将不该由政府承担的那些组织职能亦即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和事务剥离出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转交给官办的和非官办的专业非营利社会机构,彻底解决政府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事务上的“越位”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解决政府社会管理上的“缺位”问题,如公共财政的缺乏、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护的忽视、对受虐儿童乞讨现象的放任,等等。

  其三,制定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大力推动第三部门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NPO)的发展。这里,既包括促使官办非赢利社会组织(GONGO性质的NPO)的转型,使之成为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成长的社会组织,更应发育非官办的非营利社会机构(NGO性质的NPO)。要充分认识NPO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社会、服务特定社会群体以及稳定社会方面的重要角色和作用,充分认识公共财政政策在建构新社会体制时的作用。为此,政府可通过方便登记、购买社会服务或委托社会服务、慈善服务以及免税政策和制度化的监管渠道,鼓励NPO的发育和发展。我们原则上并不否定NGO即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但更愿意使用NPO的概念。鉴于NGO具有非政府政治组织和非政府社会组织两类属性,概念上没有NPO清晰明白,同时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故我们主张积极发展NPO,谨慎限制发展政治类的NGO。

  其四,通过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和NPO的发展,建立党与社会的新关系。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体制建构之所需。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党与社会的关系是建立在“单位制”的基础上的。那时党和社会的关系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和“单位人”向“原子化的社会人”的变迁,党和社会的关系无疑变得愈益复杂起来。今天,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仅仅通过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社区这样的“准单位”,确实已经很难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以及把握各个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和愿望,很难把自己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全面地覆盖到各类社会群体。这就要求我们党主动介入社会发展的进程,一方面积极推动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政策的建立,一方面积极引导和推动NPO的发育和发展,利用NPO这个平台去组织社会,实现自己影响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温家宝. 在庆祝建国56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05-10-01.

  作者简介:徐永祥,华东理工大学公共与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不二法则

  周晓虹

  自2004年起,“和谐社会”就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最为流行的主题语。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在此之前党的十六大上,已经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而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明确地提了出来,这在党史上还是第一次。它说明,经过80余年的风风雨雨和艰难探索,中国共产党不但摒弃了在“文革”中发挥到极致的“斗争哲学”,而且对经济增长与整个社会和谐稳固发展间的关系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形成既和以经济全球化为代表的整个国际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有关,更和经过20余年努力,中国实现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奇迹”、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不无联系。在新的形势和历史发展阶段中,如何整合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与个人以及不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已经作为一项全面而艰巨的伟大任务摆到我们面前。在林林总总导致我们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现实考虑中,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因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利益分配差异增大而导致的相互间的对立和矛盾激化是一个尤为重要的动因。在此意义上,理顺分配关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采取各种积极稳妥的方针政策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不二法则。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没有获得严格界定的术语。尽管我们常常有意回避将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只强调它的经济尺度——中等收入,但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并不恪守我们主观上回避的那道意识形态界线,还是常常称之为中产阶级,或中间阶级,再或中间阶层。一句话,这些等量齐观的概念的含义仍然与英文的Middle Class基本一致。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去讨论上述概念的具体内涵或严格区别,我们首先想说明的是,无论从全球的角度、还是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或西方所说的“中产阶级”的产生尤其是扩大,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主义者或共产党人并不回避使用“中产阶级”概念,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一词就出自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用德文写成的《共产党宣言》一书。尤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不但最早使用了“中产阶级”(Mittel Klasse/Middle Class)的概念,而且他还预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介于工人为一方和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为另一方之间的中间阶级不断增加,中间阶级……直接依靠收入过活,成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工人身上的沉重负担,同时也增加了上流社会的社会安全和力量”[1] (P653)。因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出色地意识到,“日益分化为两大敌对阵营”的两极化的社会结构是最不稳定的一种社会结构。在马克思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全面的“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19世纪末尤其是整个20世纪中西方国家白领雇员的大量增加有关,这种增加反映了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的内在分化和经济改善趋势。而公务员、技术雇员、管理者、办公室人员和销售人员即西方所谓“新中产阶级”的兴起,弥补了因资本主义垄断而带来的小业主、小店主和小农场主等老中产阶级的衰落问题,结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稳定。表面看起来是中产阶级的出现为西方国家带来了社会稳定,但事实上这两者互为因果,中产阶级的壮大本身也是西方社会相对和谐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因为正是生产力的提高、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股份公司兴起导致的管理层和所有层的分离、以制造业经济为主的工业社会向以服务业经济为主的“后工业社会”的转型、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以及以往剑拔弩张的劳资关系的改善才为20世纪西方中产阶级的壮大铺平了道路。

  尽管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与西方发达国家迥然不同,但认真考证能够发现,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出现和壮大,一样也是中国社会在以往20多年中社会相对和谐发展的结果。(注:必须指出的是,我们现在提倡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实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不和谐有关,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就比现在要“和谐”。显然,那种政治上天天倡导“你死我活的斗争”、经济上面临崩溃边缘的社会是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的。而今天中国社会的“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而恰恰是这种发展及提供的基础,为我们建设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提供了可能。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认识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我们曾经指出,在西方,工业化及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是中产阶级产生的社会背景,但在中国,工业化本身并没有对包括中等收入群体在内的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动发生必然影响。工业化背景是在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及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的社会转型下发生作用的[2]。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基础是,尽管在1949—1978年30年间,中国工业化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除了遏制社会分化的政治手段外(主要是实现平均主义的“去分层化”[destratification]策略),另一些经济方面的原因,也使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产生是一个梦想。这些因素包括:由于受前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中国工业化的道路是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前提的,因此与国民消费生活有关的轻工业和服务业一直严重滞后于人们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由于在农业中贯彻“以粮为纲”的原则以及人民公社本身的半军事化的管理原则,农民的社会流动受到限制,包括粮食在内的农副业消费品也一直处在严重的短缺状态;由于先后与美国、印度和前苏联的军事对峙,国防开支一直占据了国民收入的相当比重……这一切都使得中国普通百姓的收入在1952—1980年间没有什么实质性增长。据统计,1952年国家部门的年度平均工资实际为446元,1980年为529元,28年总增长率为18.6%;农村集体人均收入在集体化后的1953年为38.8元,在毛泽东逝世前的1975年为54.4元,22年的总增长率为40.2%[3] (P517)。

  如果说中国经济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迅猛发展,为中国人民生活的改善奠定了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的话,那么中等收入群体的出现和成长还与1978年后出现的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最为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在这里,社会转型包括三个最主要的方面:其一,沿着1949—1978年间的工业化道路,继续实现从以农业为主导的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社会的转变;其二,尤为重要的是,从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其三,从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系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的转变。正是这种社会转型及下述由这种转型带来的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变化,使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出现和成长成为现实。

  二、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剂

  前文已经提到,早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就已经预测,中产阶级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用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话来说,中产阶级在政治上具有明显的后卫倾向。尽管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类型,但中国新兴的中等收入群体也明显表现出了政治后卫的倾向。当然,这种后卫倾向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中间阶层不拥护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政治的推进,而是说他们一般都赞成以渐进而不是激进的方式推进这种民主。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在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剂。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政治后卫态度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一般说来,他们都是1978年后改革开放的直接受益者,是为数不多的能够接受精英教育的人,并且因此获得了良好的教养和体面且收入较高的“白领”工作。他们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对社会动荡的恐惧来自内外两个方面:(1)从其自身即所谓“自稳定性”方面来说,他们满意自己的职业和收入,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是靠自己的“个人奋斗”获得的,而且他们也知道可以通过继续的奋斗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境况,实现新的社会流动或跃迁;(2)从外部社会环境来说,他们的地位是通过工作—收入的模式获得的,并因此具有较高的职业声望(在国内进行的多次职业声望调查中,与新中间阶层有关的职业都获得了较高的评价),(注:《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中提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发展预测”课题组进行的一项关于69种职业声望的调查中,有21种职业的得分在80分以上,其基本都或具有政治权威、或具有科学知识、或具有复杂的技能和较高的收入;28种在60~80分之间,也多数是所谓的“白领”阶层。这两类人组成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的主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0-22页)。) 同时,由于中间阶层的一部分,如大学教授、作家、新闻工作者和人文社会科学家直接从事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创造和传播工作,决定了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以及对现存社会秩序的肯定比较容易为整个社会所认同。这样一些特点必然决定中等收入群体一方面反对社会动荡,但另一方面却不会拒绝社会变革,他们希望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下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中等收入群体是现代社会稳定的奠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未来的稳定,就取决于这个群体能够以何种速度迅速地成长起来。

  我们说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剂,或者说他们具有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功能,是由这个群体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尽管我们没有为中等收入群体下一个严格的定义,但一般说来它们都具备这样一些特征:(1)他们通过合法职业报酬和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了中等水平的收入和私人财产。(2)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尤其是新中间阶层,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从事以脑力劳动或专业技术性为主的职业,因此具有较好的社会地位,或具有较高的职业声望;(3)他们往往了解市场行情,并为不断变化的市场所需求,从而具有相当的就业能力;(4)因受过良好教育形成了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养成了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生活态度以及包括消费在内的生活与行为方式;他们既是各种新事物、新生活方式的尝试者(如贷款购买房屋、汽车,定期旅游度假以及一定程度的文化与社交消费),又不会像某些暴富阶层那样肆意炫耀、为所欲为;(5)他们对社会的公正发展具备起码的关心和良知,对社会底层人民具备起码的关爱和一定的责任意识,并且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较高、知识文化程度较高、对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批判意识以及因工作常常获得某种传播或宣传的便利,他们对公共事务常常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正因为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具有我们上述的这样一些特征,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自然就具备了稳定、协调和引导功能,或者说具备了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作用。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述这种润滑作用:

  首先,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在不同社会阶层或利益群体冲突中间具有明显的缓冲功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一方面我们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有了普遍的改善和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异日益加大的现象。(注:比如,以用来描述收入分配的差距的基尼系数为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贫富差别不大。据统计,1964年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位0.20~0.21之间,1980年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也不过为0.3左右,整体差距不大;到了1988年,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382;1994年为0.434;现在则进一步上升到0.456以上。)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多种多样,都势必会严重伤害普通民众的情感,影响他们充分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造成社会上层强势集团和社会下层弱势群体间的矛盾、对立与冲突。在这样的矛盾、对立与冲突中,中等收入群体因为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皆处在社会的中间状态,自然具有应承上下两极分化及矛盾冲突的缓解功能。不过,这种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是,一个社会必须有扩大了的、足够数量的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以美国为例,它的贫富差距也十分显著,基尼系数达到0.45,但是因为美国社会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中产阶级人口(仅白领人口的比例就占到全部人口的50%以上),所以才能够化解其上下层之间的尖锐矛盾。此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口比例的目的还在于减少社会底层人口的比例。如果底层人口的比例过大,当社会发生动荡之时,常常容易发生暴力行为。这是因为对那些极少拥有实际资源(权力和金钱)和象征性资源(如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群体来说,有时暴力或非常规行为常常是他们能够动用的唯一资源。而在目前的中国,如果不能有效地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那么中间阶层不仅不能承担上述缓冲功能,还完全有可能在突发性的社会动荡中成为利益群体冲突的牺牲品。

  其次,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并且形成了健康而超前的消费行为方式,他们对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在全国五大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不仅在消费上走在其他阶层的前列,更重要的是他们形成了相对理性和具有超前意识的现代消费观念,其中包括:具有较强的投资理财意识;消费注重个性化和文化品味;普遍接受了“分期付款”等现代消费方式;更为重视教育、旅游和文化方面的消费支出;并且比一般人更能理解大众消费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这些消费特征和趋势,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无疑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从根本上说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之一。

  再次,中等收入群体的成功或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凭借的不是门第、裙带等先赋性因素,也不是投机取巧、贪赃枉法等不良手段,而是靠个人的勤奋努力、刻苦好学、良好教育积累的文化资本以及独到的眼光和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等自致性因素,因此他们在更为广大的人民中具有公正获得社会地位和个人成功的示范作用[4] (P271)。中等收入群体的成功或个人社会地位的改变之所以能够对普通人起到示范作用,不但是因为他们获得成功的手段合理,不会引发人们的不平等感和“相对剥夺感”,而且还因为这种成功现实可感,便于学习。事实上,那些品行端正、依靠努力奋斗而成功的专业人才,确实常常成为普通家庭的父母激励自己子女的榜样。如果这样的榜样获得全社会的认同,人们就既能够积极进取、相互竞争,也能够互帮互助、诚信友爱,我们就能够建构一个健康的和谐社会。

  最后,中等收入群体除了能够稳定社会、促进理性消费、树立成功榜样以外,对其他更广大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也同样具有示范作用。这种示范作用不仅表现在如何“先富”起来,更重要的是会在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商业诚信、成就动机、家庭伦理、文化品味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向整个社会尤其是低收入和低文化阶层提供一个可以学习的榜样,以促进中国良好的工作伦理、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由于前述中等收入群体尤其是新中间阶层的成功多数是个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果,同那些通过钻政策空子和收受贿赂发家致富的人相比,他们良好的生活境况一般不会引发社会的不平等感和被剥夺感,反而可以引发普通家庭及其子女的心理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在未来10~30年间,在中国社会全面实现工业化并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过程中,将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三、如何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我们已经论证了中等收入群体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在现阶段如何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5] 这里,从分配关系入手、深入分析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基本途径,并且将此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结合这一论述和社会学家的普遍看法,我们可把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途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切实通过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城市对农村的“反哺”,缩小城乡差别、缩小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差别,为建设中等收入群体占主导地位的“橄榄型”社会奠定基础。城市化速度的快慢和程度的高低是制约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瓶颈之一。按普雷斯顿条律,工业劳动力占全体劳动力的比例每增加1%,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会增长2%。但是,我国自改革开放的1978年到2000年间,工业劳动者占全体劳动者的比例上升了28.2%,我们的城镇人口比例却只上升了18.3%[6]。换言之,我们的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这种滞后导致了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增大。据统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1884年为1.71∶1,2003年达到3.23∶1,考虑到城市社会福利方面的因素,这种差距更是达到6倍左右。中国基尼系数的增大,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增大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而庞大的农村人口不减少,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就不可能,和谐社会的建构就难免遥遥无期。

  2. 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降低传统产业结构尤其是第一产业的比重,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创造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发生了传统产业比重下降、现代产业比重上升的变化,在1978—2002年的25年间,第一产业从70.5%降至50.0%,第二产业从17.3%上升到21.4%,第三产业则从12.2%上升到28.6%。但是,由于城市化进程较慢,第三产业发展中信息化程度不高,使得农民进入城市的成本和代价过大,同时,也阻碍了管理者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等“白领”职业比重的提高。

  3. 职业结构的分化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而职业分化又必然会导致不同职业群体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产生不同程度的差异,这是产生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职业结构发生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一系列与中等收入群体相关的职业应运而生,如建筑师、律师、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营销人员、影视制作人、股票经营者、计算机软件设计者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由职业者。我们应该在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快职业结构的合理分化,并赋予从事不同职业人员与其相应的经济报酬和社会地位评价,为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提供适宜的温床。

  4. 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杠杆,而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之一。如果不能遏制财富向少数富裕阶层的过度集中将不利于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与发育。中国社会上层“资本集团”及一部分中间阶层,不是来源于先前的权力中心就是与权力中心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他们的财富有一部分是依赖不平等的竞争或利用国家体制和政策上的漏洞获取的。这部分人数虽少,但却占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财富。有人统计,目前中国的金融资产累计超过10万亿人民币,但却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2003年北京人均GDP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3074美金[7],上海人均GDP更是达到6000美金以上,甚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人均GDP都已经达到4000美金[8],这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能够居住在100多平方米的高级住宅中、拥有私家车、饲养宠物并不时出国旅行的仍是极少数富裕阶层。显然,如果不能遏制财富向少数富裕阶层的过度集中,不仅会增加贫富间差距、产生底层社会与上层社会的尖锐阶层矛盾与冲突,同样也不利于中国中产阶级的成长与发育。国家应该通过健全法制和有效的税收体制以及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保护下层收入群体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使国民财富合理而有效地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同时加强对中间阶层本身的法制约束,以避免他们也使用或寻求使用“特权”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招致社会中下层的批评与抵制。

  5. 尽管中等收入群体直接体现为其成员收入水平的高低,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关键因素却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当今中国社会,要有效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从教育领域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优化专业结构,使得我们的高等教育体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使得我们能够为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素质保障;其二,优化教育结构、平衡教育资源,在率先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即使不能在短期内将大多数低素质人口尤其是农村人口打造成中间阶层的后备军,起码应努力使他们的第二代能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对教育资源的平等占有从某种程度上说比对物质资源的平等占有更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未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为每一个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机。

责任编辑:王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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