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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结构社会学理论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既可以辨明现代性进程的长波涌动,也可以把握住社会转型过程的短频震荡,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改革与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侧面,贯穿在我国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的基本走势之中。因此,我们需要在改革中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使社会更加和谐的过程中深化改革、完善改革,通过这一实践不断产生出社会团结的黏合剂,铸成社会和谐的(同时也是改革的)坚实支柱。
经济快速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是推进和深化改革的基本方面,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选择的一项任务。从目前看,我国经济市场化还需要达到更高水平,以消解金融运行的不安全因素、房地产业存在泡沫化隐忧、经济行为目标的短期化、资源瓶颈的限制、技术创新能力的相对低下、生态环境的高代价、一些行业投入达不到预期收益、国内需求相对萎缩等等问题。要在一定时期内扭转和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以下几个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经济发展理念的更新。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根本原则,而以人为本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根据这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以往的“为经济而发展经济”、“唯GDP是从”的倾向必须得到根治,从而引导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我们将这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和增长模式概括为“人本型经济”。把握我国经济趋向的人本内涵有着深远的意义,它将使外部化现象、社会不公平、收入分配两极化、利益结构失衡等问题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更好地推进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效率与公平、发展与保障、先富与未富、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等的统筹、兼顾和协调,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从未来看,人本型经济能够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互构共进,这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命脉所在。
其次,经济增长机制的创新。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知识和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中立的,它往往是与某种关于经济社会的理念联为一体的,并体现着和服务于这种理念的实践。所以,在经济发展理念和增长模式转变的同时,还要改变知识和科学技术的理念及形态、改造其旧的创新机制。显然,使人本型经济的创新机制得到发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经济增长过程本身成为创新过程,则可以弥补资源、要素缺陷,变劣势为优势,这一点已经被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所证实。我们认为,真正的创新在于创新本身的“以人为本”,体制、制度、政策、规则有利于人的创造性发挥。通过创新的“人本化”,形成多元参与的创新过程,可以使国家、产业、企业、社会、个人的创新行动相互补充和推进,促进社会创新体系的完善。
最后,形成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机制,发挥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其中,绿色也许是“最看不见的手”。对绿色作用的认识提供了经济发展“绿色战略”的社会基础,通过经济和产业改造、政治和制度安排、文化和价值观引导、生活方式再造等,使“绿色战略”成为大众化、国民化、日常化过程,成为一项持久的战略。同时,建立与新的经济增长理念和模式相一致的社会发展战略和社会评价体系,使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核算技术”——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影响,确立起绿色成本、绿色效益、绿色绩效、绿色财富等观念,从根本上克服各种形式的近视症,促使经济增长、政治绩效、生活方式以及人的需要形成良性协调和持久互构。
社会矛盾的治理是构建和谐的根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处在经济的快跑、赶超状态下,市场化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实力有所积累,解决了不少社会问题,但也欠下了一些债,特别是在社会建设方面欠下了不少债。随着改革继续向社会结构的纵深推进,还会出现新的社会问题,可以说,在一定时期里我们是边还债边前进。
从现代性和我国社会转型的二维视角来看,现在我国进入了社会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也是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风险期。而且,这一时期社会利益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协调,普遍通过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出来,呈现“集群发作”的症状,因而对我国社会矛盾的这种现状必须高度重视,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监察和预警机制,对不同领域的现有矛盾进行较为系统的评估,以把握治理和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关键。
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中,基层社会矛盾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些重大的矛盾问题往往发生在基层,基层社会矛盾一般都关系到群众的基本利益,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牵扯范围较广,形成各种矛盾的相互扭结,局面十分复杂。有些基层矛盾常常只是暂时得到缓解,很容易再度复发,使得基层矛盾的根治有很大难度,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不易挽回。从更深的层面看,由于基层社会矛盾会严重地腐蚀政治和政权的社会基础,从而对社会基本制度和体制的根基造成动摇,因此我们认为,在对目前社会矛盾的治理中,应当以基层的社会矛盾作为重中之重。
治理基层社会矛盾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工程。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是一项“草根工程”,需要通过草根方式坚持不懈、于微见著,最终实现标本兼治,使我们在社会矛盾的应对和处理方面真正赢得主动权。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要直接面对群众,着重解决与群众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政府管理的观念、职能、机制和体制上都需要有明显的转变。在观念上,要增强社会治理的意识,在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在职能上,要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就业、福利、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在机制上,应当在一些社会领域和社会事务方面推进“去行政化”,以便进一步发掘社会在管理方面的潜力,提高社会的自我治理、自我协调能力。在体制上,以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体及个人的多元共同管理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过程制定出合理的治理规则,形成责任、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促成不同层面相互整合的治理秩序。其中,政府从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向基层和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已被证明是一种好的选择,应该逐步推广。
社会成果的共享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是比较严重的,现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几乎没有不涉及利益摩擦、利益关系不协调、利益群体间的博弈甚至冲突。这一方面反映出现代性与社会转型本身的一种客观趋势,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还远远没有实现社会成员改革成果的共同分享。如果这种情况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就很难谈得上社会和谐。为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
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要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工夫,建设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社会政策是执政党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共赢互利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实施一种社会政策的同时也意味着建立一种社会机制。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上,建设和完善下面的政策和机制是迫切而重要的:
第一, 表达与反应机制。所谓表达机制,就是使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而所谓反应机制,就是对群体反映的问题作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
第二, 协调与兼顾机制。即制定政策要公平地反映和协调城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
第三, 共享与保障机制。所谓共享机制,就是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最可靠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享机制是社会稳定的高线。所谓保障机制,就是社会对各类弱势群体的保障,特别是对在社会改革中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困难群体的保障。这种保障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底线。
第四, 共识和责任机制。上述客观因素的利益机制,如果没有共识和责任这样的主观因素的机制相配合,也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最后,要制定能够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社会政策,还必须加强对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调查研究。
重建社会信任 培固社会和谐的合法性根基
社会结构的转型、体制和制度的变迁、群体和组织的解体和重组,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信任遇到很大的挑战。这种状况已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譬如,由于现在人们的职业岗位在很多情形下是流动的、临时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也大大降低,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忠诚和承诺的效力受到了削弱。这种状况也对社会的系统活动造成了影响。如政府行政机构的运行、管理和治理就处在这种充满不稳定性因素的背景下,当然,政府行为的实施也离不开社会的客观环境。此外,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中,我们的决策、管理和治理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失误,也对以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任产生了动摇。总的看来,社会信任已呈现出在状态上不稳定化了,在时效上短期化了,在价值取向上实用化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越来越取决于政府提供的服务对于他们需求的满足度和满意度,因而常常表现出一种富于变动的“将信将疑”心态。然而,我们对社会信任的这种总体发展趋势一直缺乏足够的认识,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把重建社会信任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在观念、体制、制度上充分适应社会生活的这些新变化。
社会信任关系到一个政权的尊严性、权威性、合法性,是社会政治体制的法理基础,需要通过较长的时间,以诚意、耐心和毅力在人民大众的心理上、感情上培育起“软结构”来,因而它的获得很难,失去却很容易,失而复得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目前,应当从社会的两个层面上同时入手,来改变在社会信任方面出现的不利局面:
第一是在制度层面,进行“社会信任的制度化”,这主要是针对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社会学研究表明,腐败高发期是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的,我们正处在这样的发展时期。目前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欺负百姓、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加重了干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尖锐的社会矛盾有恶化的危险性,结果是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腐蚀了国家政权的基层基础。因此,从制度层面上重建社会信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是日常生活层面“社会信任的基础化”,要在大众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信任的教育,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使公民普遍地认识到诚信是自己的基本责任,也是应当履行的个人义务。目前,社会信任的国民基础也受到了严重腐蚀,如考试舞弊、商业贿赂、人情关系的特殊对待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这也说明,增进社会信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通过个人生活建立起来的日常信任是社会信任最深厚的土壤,能够为“社会信任的制度化”提供有力支撑,从而消除公共政策、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阻碍,提高执政效能,使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得以缓解和消除。
“制度的信任”与“生活的信任”是相互联系和增进的。目前很重要的是建立“制度的信任”。现在我们许多干部都觉得治理社会比过去难多了,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老百姓对政府缺乏信任,形成信任的真空,老百姓不相信你真是在为他谋利益,你能够为他谋利益。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加以禁止,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还是普遍存在,这往往使得老百姓形成一种思维的惯性:是不是想从他们那里拿走什么因而加以警惕。所以,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有了老百姓信任,即使社会政策考虑不周全,也能弥补,有矛盾也好解决,大矛盾易化解为小矛盾;反之,如果老百姓不信任,就是政策再好也难以贯彻,小的矛盾也难以化解,甚至被激化为大矛盾。因此,要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做实事,让我们的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安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的必要保证
安全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之一。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普遍安全感低落,这样的社会是难以达到和谐的。一个社会的安全需要涉及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整体社会和国家的安全需要,二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需要。过去我们主要侧重于强调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忽视了个人生活中的安全。实际上,后者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更经常、更普遍面对的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生活中的安全状况已经相当程度上降低了中国社会的安全度,构成了影响社会和国家安全的一个重大因素。
从现代性进程和我国社会转型逐渐积淀起来的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变化,可以透视社会安全这种现状的深层成因。几十年来,随着经济运行方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型,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和社会再生产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譬如,由于社会成员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大延长,人们越来越普遍地感受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养老负担所带来的压力;职业生涯、个人健康、家庭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一些意外事件容易对个人生活造成沉重的打击;生活费用呈“累进”趋势,如教育、通讯、交通、医疗、住房等的涨价,也使社会成员安全感受到影响。这些原因在不同程度上催化了个人的自我保障,使金融和保险市场(储蓄、证券、保险、期货等)的投资套利行为更加盛行,这样,个人不安全感所造成的非理性行为又加大了社会风险,形成了日常生活世界不安全性与社会系统世界不安全性的相互反馈,形成了社会深层结构的风险化趋势。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现实困境”和“未来威胁”是对个人安全问题的两种实际成因。“现实困境”是个人生活中已经遇到的实际困难或问题,如贫困、失业、失房、失地,党群、干群、劳资关系的不协调或紧张,社会不公平、社会治安不力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在当前,“现实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又集中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问题上。“未来恐惧”是指可能对个人生活造成的威胁,因为风险本身就是一个超前性、非事实性概念,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人类安全的威胁。目前我国社会处在剧烈变迁的时期,各种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容易被激发,社会成员对风险的潜在威胁也很敏感。譬如,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水污染等)造成的恐慌,资源短缺(“电荒”、“煤荒”、“油荒”、“水荒”等)引发的各种紧张现象,公共物品(如教育、通讯、交通、医疗等)的涨价,个人生活中可能发生的非预期性事件(如失业、意外伤害、疾病、残疾),以及个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养老负担等,这些潜在威胁都有可能降低安全指数,导致社会成员的“预期性焦虑”心态。
针对这种现状,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首先,是安全理念和价值取向的转变。个人安全是更为基本的安全,对人类安全有着基础性意义,我们维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其他人类安全,归根到底是要保障人的安全、促进人的幸福。所以,要以“以人为本”作为社会安全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人的安全”对于一切人类安全的核心地位和基础意义,以这一理念和价值取向来引导新的安全观和新的安全实践。
其次,是安全内涵的扩展。“现实困境”和“未来恐惧”的双重压力表明,人的安全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广泛的领域,不仅要应对目前面临的、基本生存的困境,而且要谋划未来的、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的社会福利、保障和保险的功能应当有更宽阔的涵盖性,不是仅仅局限于对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公正的弥补和调节,对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救助,而是要在普遍能适应社会成员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创造潜力的发挥以及有所作为的期望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
再次,是公共政策的变革。社会安全理念和价值取向的转变、内涵的扩展势必推动政府公共政策的变革,从而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保障社会安全。表现在政府的管理方式方面,以往政府主要是以直接责任者的身份,通过政府投入、生产和组织公共产品,然后提供给社会成员,这样政府就是自己承担起了筹措、监管和支付的直接责任。实际上,政府的公共政策模式还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灵活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共物品的配置、协调、监督等。譬如,通过社会建设形成社会安全屏障,其中重要的方面是促进第三部门的兴起,开展非营利、非强制和非政府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社会互助事业(如社会捐赠、志愿行动等),推动相应的社会组织、机构和团体(如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这样可以加速政府职能由无限型、全能型向有限型、专能型的转变,在减轻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社会安全的实效。再如,还可以通过资产建设来形成更为完善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以往我们的社会政策主要侧重于通过收入分配的调节来解决财富占有不公平及贫富差距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这种单纯“以收入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存在着许多缺陷。在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出现了“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实施资产建设的制度化政策,使资产积累进入到社区、家庭。由于资产建设可以进行长期积累、跨代积累,从而为个人的持续发展、持久幸福奠定基础,这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发展状况有深远的意义。目前这场“社会政策的革命”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并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社保工作中得到了尝试性应用。
推进文化话语的建设 营建社会和谐深厚而持久的支撑
文化建设有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即文化价值体系建设与文化话语建设。中国有悠久的文明、很强的文化传统,也较为重视对文化价值体系的维护和传承,相对而言,对文化话语的关注和建设还不够,特别是由于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入到社会消费领域,信息消费形成了强劲的市场需求,使文化话语建设中存在的薄弱性和不适应性更为突出了。所以,应当使文化价值体系的构建与文化话语的制定和锤炼进一步结合起来,通过文化话语建设来更好地表现文化价值观。文化价值观是文化结构中的核心和深层,是文化话语的基础;文化话语则处于这一结构的表层,以具体而生动的方式来体现文化价值观,使之成为一种实践性的应用。通过一系列的话语过程,文化价值观获得了实践的形式,从无形的价值形态转变成各种有形的价值形态,这种转变过程使一种文化价值体系不断“增值”或扩大自己的影响域。
文化话语建设是通过理论与经验的创造性集合,建立起观念价值与实践领域的中介,将思想、意义、规范等经过话语转变而广为传播,进入到广泛的社会生活之中,对社会实践过程形成引导和安排,从而实现文化价值观的社会影响。同时,文化话语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具有更敏感的反应,能够不断地吸纳现代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提供文化价值观自我更新的动力。关于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的一些新趋势的分析表明,我们是在开放性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文化话语建设的,文化话语面对的不是纯一的文化价值观,而是面对着主流的价值观、非主流的价值观、甚至对立的价值观;而且,现代社会无论是生活世界还是系统世界都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来自生活实践的话语充满了多维性和多面性。从理想信念维度来说有体现主导价值观的主题性话语,从生活维度来说有日常话语、市民话语、平民话语、农村和农民话语,从消费品位维度来说有高雅话语、通俗话语、大众话语,从社会转型变迁维度来说则有传统话语与现代话语、本土话语与外来话语、陈旧话语与流行话语或时尚话语,等等。总之,文化话语世界形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话语的经营和运作值得进行专业性的研究和探索。
另外,文化建设与政权和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有着密切联系,对于社会的持久稳定有重要意义。因为,文化建设也是一个对一些客观的社会现象给予重新解释、重建集体性的主观心理认可,寻求社会公平的界定、确定关于公平的高线和底线的过程。目前,由于我国社会成果的共享机制还处于一个有待完善的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在利益分配上很不平衡,一些阶层和群体受益更多、另一些则利益受损,这必然会造成相互之间比较明显的对立或冲突的心态。还有一些群体或个人则会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甚至导致心理扭曲、报复社会、殃及无辜。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文化建设来倡导社会合作的机制、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王锦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