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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区和外来居民主体角色的定位 ——对杭州市江干区三叉社区的实证分析
2012年09月19日 14:08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杭州)2007年1期第41~45页 作者:马良 字号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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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马良,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

  【内容提要】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革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之路。社区作为社会的“基层细胞”,是社会整体和谐的基础。对外来居民在和谐社区构建中的角色定位,实际上是科学发展观在社区建设领域的延伸。杭州三叉社区的基层经验,则展现了在现有体制下,外来居民的主体性角色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从社会变迁带来人口迁移而形成的社会融合和社区发展的理论出发,透视了外来人口居民的基本特征,分析了其对社区的认知度、满意度和参与度,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应该说,只有确立了外来居民的主体地位,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区。

  【关 键 词】外来居民/和谐社区/主体/三叉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7)01-0041-5

  城市化概念的提出已有近150年的历史,1867年西班牙工程师A·Serda首次提出,城市化是指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城市扩张而引起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的动态发展过程[1] (P1)。城市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必然推进城市化,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对新增劳动力的需要,由此决定了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社会现象,如何来定位外来居民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角色也日益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特以杭州市江干区三叉社区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三叉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撤村建居”的社区,也是外来居民聚集的社区。江干区三叉社区的所辖区域的总人口是10551人,其中本社区户籍人口3654人,外来流动人口6897人,外来人口已经远超过本地人口的数量,达到2∶1①。原来的村民变成了城市居民,他们面临着实现“城市身份”真正融入的使命。与此同时,我们更应重视外来居民在和谐社区构建中的独特主体地位。本文对外来居民的实证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有效回收率100%,并用SPSS软件进行了分析。

  一、外来居民的基本特征

  ——主体地位确立的必然性

  根据雷文斯坦(E. G. Ravenstein)观点,决定人口流迁的动因可以理解为“推”和“拉”两个方面的力量。“推”是指原居住地条件,因环境不好而将居民“推”出该地区,这些条件包括人口众多、恶劣的气候,居住条件不好,以及缺乏机会和宗教迫害等;“拉”的力量是指引移民迁居别地的因素,包括丰富的就业机会,适宜的气候,吸引人的生活方式,廉价的土地和政治自由等[2] (P241-301)。浙江省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其吸引力是无可置疑的,流动人口势必成为浙江省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也势必成为和谐社区构建的“新主体”之一。从外来居民的基本特征来看,其主体地位的确立具有必然性。

  1. 性别和年龄构成:外来居民以青壮年的劳动力人口为主,为流入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男性占59.3%,女性占40.7%,;以18-30岁所占比例最大,达到54.7%,其次为31-55岁,达38%。

  2. 婚姻和家庭状况:以已婚为主,流动人口的“家庭化移民”趋势已势不可挡。所占比例为63.3%;未婚,占33%。69%的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是“外地城镇和外地农村”,户籍在本市其他社区的占21.7%,还有9.7%来自市郊其他社区。家庭人口以3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居多,占35.7%;2人家庭和4人家庭分别占20.7%、15%;单个人的家庭只有21.3%。

  3. 文化程度:外来居民就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源的资本,在城市中的竞争力也较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小学及以下”仅占6.3%;初高中占39%;大专以上的占到46%,本科以上还占有18%。

  4. 政治面貌:外来居民中有比较高的党员、团员的比例,在工作单位里曾任领导管理的职位。无党派人员尽管占绝大多数,达61%,但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分别占11.7%和24%,这是很高的。

  5. 家庭收入:在三叉社区租住的外来人口大多数是素质高,收入也高的“双高”人群。从2005年7月来看,1500元以下的占16%,1500-2500元的占27%,2501-3500元的占22%,3501元以上的占31%。也就是说,在1500元以上的收入者已经达到80%。同样,从7月份的支出看,1000-2000元占25.7%,1000元以下、2000-3000元以及3000元以上分别占17.7%、18%和21%(平均收入和支出均高于撤村建居的本地居民)。

  6. 家庭阶层:较高的文化层次赋予他们更多的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有50%的外来居民认为自己属于“中等收入阶层”;认为自己属于“中上收入阶层”的有14%,中下收入阶层的比例是21%,三者相加达到84%;认为属于富裕阶层的有5.3%;仅有3%的居民认为自己属于贫困阶层。

  7. 对于当下生活与过去生活和未来生活相比较:外来居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指数较高。49.7%的居民认为与2000年相比,现在的生活更好了,有39%的人认为差不多;而55.3%的居民认为2010年的生活将会比现在更好,只有23.3%的人对未来的生活表示“不清楚”。

  因此,外来居民对于城市社区居民而言,不再是单纯劳动力的输出,他们带着对未来城市生活的美好憧憬来城市“扎根”的,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移民文化学的角度而言,新移民与本地居民适应的最佳状态是“多元化(Multiculture)”——各种文化在均衡中都获得自我发挥,都能够同时接纳社会上的主流价值观,在文化的互动中不存在相互的排斥和歧视的现象,而是多元文化的共荣[3] (P3)。对于社区中的外来居民,任何社会排斥的政策和行为都是不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实际上,外来居民不仅有资格而且有能力成为和谐社区构建的“新主体”。

  二、外来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度

  ——主体地位确立的紧迫性

  在城市化的发展中,一方面是先进的生产技术推进,社会生产效率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人口不断聚集于大城市的过程。根据华伦(Warren)的观点,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如果社区居民缺乏主体意识的觉醒,就会出现社区功能的失效。究其原因,首先有许多社会问题已经超越了社区本身的解决能力,而涉及到社会政策层面的宏观变化,例如,社区青少年犯罪率的提升等。其次,社区缺乏自主的能力,会使资本和意识形态对社区基层组织实行全面渗透。这种认识,使以马克思·韦伯的科层制为代表的管理主义思想在日常的组织管理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最后社区缺乏认同感,会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人们对社区的归属感和依赖感,因为现代职业性关系的重要性超越了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削弱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情谊;加之大众传媒的发展,会使社区居民忽视社区的地方性事务,反而关注国际和社会大事。

  显然,就撤村建居社区的外来居民而言,在体制社会政策上的排斥和本地户籍居民的“标签”行为下,外地居民的社区主体意识被压抑,对本地居民有“看不起和羡慕”相矛盾的心理。毕竟是外来居民租住房屋为本地居民带来“不菲“的收入;但外来居民在行动上没有“话语权”。外地居民和本地居民缺少真正意义的“互动”,社区功能的失效现象是非常明显的,直接导致外来居民的“过客”心态。目前,在国内有一个相对主流的观点,认为外来居民的犯罪率高[5] (P52),带有把外来居民“妖魔化”的倾向,外来居民也就成为“代罪的羊羔”,这样,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的相互排斥就会越演越烈。从外来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度来看,这种情况已经很严重,若不能激发外来居民的社区的主体意识,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确立外来居民社区的主体地位就显得十分紧迫。

  1. 外来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度远远低于本地居民。仅有33.3%的外来居民知道社区委员会的具体位置,超过一半以上的人根本不知道社区委员会的所在地。绝大部分外来居民也不认识社区主任和社区党组书记,仅有16%的人表示认识社区主任,而且是以别人介绍为主;外来居民认识社区党组书记的也只有12.7%。社区在组织发育上,无论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党组织,外来居民都被完全排斥,社区的“支持性的网络”功能对外来居民根本没有开放。

  2. 外来居民对社区各方面的满意度也都低于本地居民。他们在对社区满意度、社区居委会满意度、社区党组织满意度、社区物业公司满意度等问题上,有30%以上的被访者表示“一般”,如果把“不满意”、“很不满意”和“不清楚”这三项加起来,基本上超过50%,有的高达70%以上。显然,外来居民自己还没有完全做好融入社区的心理准备,同样社区,特别是撤村建居社区的本地居民因相关利益的问题,对外来居民的接纳也缺乏心理准备。

  3. 外来居民对社区的人际关系,即居民与社区单位的关系、社区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软件方面的评价相对较低,社区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的“互动”能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激发。外来居民认为“邻里间经常来往”的只有11%,分别有36.7%和28.3%的被访者表示邻里间“一般不来往”和“从不来往”。外来居民在社区里人际交往的局限性,直接导致社区归属感低。这也导致了外来居民经常“搬家”,已经搬过家的人数高达74.7%。社区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之间的亲和力明显不足,关系相对紧张。

  4. 外来居民对社区中的公共基础设施等硬件的评价,认同度较高。有60%以上的外来居民的对社区的环境、治安、卫生、绿化、道路、照明等社区基础设施配置的评价很高,认为是“很好和较好”。而且,他们对与自己生活直接关联的项目评价更高,外来居民对晚上出门的安全感认为“安全的和比较安全”的占到92.6%,以及对有线电视、宽带、停车场等设施的配置都持肯定的态度。但他们对与自己生活关联程度不是很密切的项目,例如违章建筑情况、丢失自行车现象、社区进出限制、刑事案件情况以及文化设施、儿童服务设施、老人服务设施等的配置情况,大量的外来居民均表示“不清楚”。这里的“不清楚”表示很多外来居民对社区日常生活及基础设施较低的关注率。与此相一致的是,对于文化设施、儿童服务设施、老人服务设施等设施对自己有无帮助的问题,均有50%左右的被访者认为“帮助不大”或“与我家无关”。

  总之,外来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度较低,他们普遍缺乏“社区主人翁”的感觉,往往把社区仅仅看作是“睡觉”的地方而已。实际上,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环境,不仅仅为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提供从事多样的日常生活活动(诸如,谋生、购物、服务、教育子女、处理公共事务等)的区域。希利(Hillery,1955)甚至认为,社区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地理区域、社会互动和共同联系[6] (P118)。社区是社区中所有个体、社会群体或各种组织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社会互动过程,从而满足人们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需要。显然,外来居民在社区的生活基本上处于“隔绝”状态,良好的人际互动关系的缺失,外来居民作为和谐社区构建中的一种重要的“社区资产”没有得到开发。

  三、外来居民对社区的参与度

  ——主体地位确立的现实性

  埃森达特(Eisenstadt)的研究指出,移民过程意味着当事人在“文化”和“生活环境”两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这牵涉到“非社会化”(放弃原有的社会角色、支援系统和社会网络)和“再社会化”(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建立新的价值体系)的双重过程。如果缺乏有效的指涉架构(Frame of Reference)作为行为上的指导,新移民就会产生不安全感、无肯定感[7]。这种“有效的指涉”就是外来居民对社区的参与度,并从中感受到需求满足的幸福和事业成就的愉悦。

  应该说,外来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还是明显偏低,但已经出现了确立主体地位的现实可能性因子。他们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在社区共同生活经验中明显感受到自己的“外地人”身份,对本地居民的排斥状态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加之缺少与本地居民对话的机会,难以真正融入社区生活;另一方面外来居民在新的社会化过程中渴望构建新的“意义原则”,渴望与本地居民建立新的“互助合作”状态,有积极参与和融入社区的愿望,希望能享受社区相应的福利。

  1. 在提合理化建议、参与社区捐赠、关心居务公开、参与居民听证会等问题上,外来居民中都只有少数持肯定态度。对有无居务公开栏、居民听证会等问题上,都有60-70%的外来居民表示“不清楚”或“不知道”。外来居民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文化体育活动中参与率很低。显然,社区在组织这些活动方面次数较少或覆盖面有限,而外来居民对自己的“外来身份”的意识内化,缺乏主动的参与性。

  2. 对社区事务较低的参与率并不等同于“事不关己、漠不关心”。外来居民在对待社区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以及“爱幼不尊老”等问题上,有较强的“社区公共观念”。如在对待“社区公共卫生上”,有96.7%人认为需要人人关心;在对待乱扔垃圾和不爱护公共设施等问题上,也有59.7%和64.3%的人表示会“坚决予以制止”。还有部分外来居民认为,对很多不文明行为明知不对,但又似乎觉得自己是“外人”,不便直接出面制止(尤其是制止本地人的不文明行为)。

  3. 外来居民碰到的生活困难问题比较多样化。除了收入低、没有工作、附近噪音大等几种困难与本地居民相似外(其中收入低与没有工作的比例均远低于本地居民,而认为附近噪音大的比例则远高于本地居民),“没有熟人生活孤单”、“上班路途太远”等困难则相对突出。如何应付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多元选择中,最多的是“找老乡、朋友帮忙渡难关”,比例为60.7%;其次是“找老家亲戚朋友帮助”(比例为43.7%)。而选择找房东帮忙、找政府及社区干部帮忙,比例也分别为22.3%和18.7%。外来居民的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是本社区之外的老乡和亲戚朋友,他们也努力来构建新的社区支持网络。

  4. 外来居民在与本地居民的关系方面,有5.7%的人认为“外来人口进入社区弊大于利”,而有58.7%的人认为是“利大于弊”,还有35.7%认为是“无所谓”。在对待“参与社区管理和享受社区服务”的态度上,47%的外来居民认为“应该享受”,31%的被访者认为“无所谓”。外来居民的主体独立意识在不断增强。

  5. 外来居民对社区的“家园”感受上:一是认为社区应该是“外来人员和本地居民共同的家园”,比例为50%;二是认为社区是“本地居民的家园”,比例为41.7%。这两种相反的观点,也表明在和谐社区构建的大趋势下,外来居民对自己的“外来身份”也感到不满。

  确实,外来居民的这种变化是社会变迁对社区生活带来的挑战。和谐社区最重要的所有社区居民拥有公共的目标,在保持多元差异的状态下为共同的利益而奋斗。居住于社区中的人(无论本地居民还是外来居民)都能参与到社区事务和管理中,解决共同问题。

  四、外来居民的能力建设

  ——提升实现主体地位的能力

  尽管城乡二元分治和僵化的户籍管理在“当下的”和谐社区构建中不可能被“即时”打破,但是,我们希望通过对三叉社区外来居民的实证分析,从“基层经验”出发,来反思外来居民在和谐社区构建中的主体地位,来凸显外来居民主体地位的现实可能性,从而来推动相关社会政策的变迁。我们的研究视角之所以转向基层经验,因为在以往的观念中,如要探索管理的新思路,首先就是管理者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问题;实际上,现代性政府是“执政为民”,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那么,要真正作到“以人为本”,就是要深入基层了解“服务对象的需要”是什么?从现代社会政策理论来看,社会政策的主体是多元的,服务对象和政策制定者及服务提供者都是社会政策的主体,只有让服务对象的“声音”在政策制定中得以体现,这种政策才是最有效率的。这也是政府决策民主化的要求和体现。

  可以看到,在撤村建居的三叉社区中的外来居民在构建和谐社区,需要突破双重“墙”——政府政策的二元分治和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融入——就必须要发挥主体性作用才能完成。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摆在我们面前重要任务就是如何来激发外地居民参与和谐社区构建的主体作用,提升外来居民实现主体地位的能力。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对外来居民群体要有重新认识。外来居民的素质相对撤村建居社区的本地居民要高,外来居民绝大多数是来自“底层精英”,本地居民基本上是从原来的农村居民整体转化“身份”而来。“外来”居民的“外来身份”,是制度性排斥和政策性排斥的结果,城乡二元分治使得流动人口永远是外来的,即使在流入地工作、结婚、生子,甚至“老死”都是一样,导致他们普遍缺乏“家”的感受。

  其次,在体制和机制建设上,对外来居民要有倾斜。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屏蔽手段的户籍制度,造成本地居民对外来居民的进入抱有“警惕”。因此,外来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很低,但外来居民是有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的期望和能力的。在和谐社区的构建中,“和谐”本身绝对不是本地居民的“独舞”,而是所有居住在社区中全体居民的“群舞”。和谐社区的构建不可能是以本地居民为“中心”的和谐,不可能是排斥外来居民而被“边缘化”的和谐。

  应该说,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之路的必然发展趋势,户籍制度的改变仅仅是“时间”问题,现代社会的社会屏蔽手段已经多元化。这样,在基层和谐社区的建设中,就要对外来居民“充权”,充分发挥外来居民的主体作用,推进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的和谐共处,推动社区“自治”和社会民间力量的形成,这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的。

  最后,在微观层面的干预上,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介入打开了一个空间。从香港和台湾等地成功的社区建设经验来看,无论是社区组织的发育还是社区本身的发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和谐社区构建思想是相通的。在现有体制的“坚冰”还无法打破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从微观层面来激发外来居民在构建和谐社区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是确实可行的。具体而言:

  ①多组织一些志愿服务小组活动。即可动员外来居民和本地居民共同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为有特殊需要的社区居民服务。这种类似于志愿服务的“时间银行”操作模式,能充分激发和有效利用和谐社区构建中的人力资源,也是所有社区“资产”中最宝贵的资源。

  ②建立和完善社区网站,开展“居民论坛”,让外地居民和本地居民们都能找到发表意见和交流看法的途径。其目标是要建构“双向互惠”的良性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本”。

  ③在节假日和周末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如开展“邻居节”活动,组织各类趣味比赛,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发动广大居民参与,使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在活动中加强互动、增进理解,将社区真正建设成外来居民和本地居民共同的家园。

  ④聘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社区中的外来居民的特殊需求作出个案工作的专业回应,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总之,只要我们能充分认识到外来居民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主体地位,并采取各种正确的措施来加强这种主体地位,随着工作的深入发展,外来居民一定会越来越深刻地溶入本地社区,最后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该数据来自“和谐社区构建中城市融入问题研究——以江干区三叉社区为例”课题的调研,以下没有标明出处的数据均来自该次调查。 

  【参考文献】

  [1]陈甬军,陈爱民主编. 中国城市化——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C]. 厦门:厦门大学,2002.

  [2]E. G. Ravenstein, The Laws of Migration. 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M]. 1889.

  [3]香港青年协会研究部,《内地新到港青少年的适应——青少年问题研究系列7》[M],香港:香港青年协会. 1995.

  [4]Warren R. L. A Community Model. New York: Prentice-Hall. 1983.

  [5]李培林. 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Hillery. G. . A. Definitions of Community: Areas of Agreement. Rural Sociology. 20 June, 1955.

  [7]Eisentadt, S. N. The Absorption of Immigrants, Glencoe. Ⅱ: Free Press, 1955. ^NU1

责任编辑:王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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