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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秩序:新社会秩序的基点
2012年07月28日 16:11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4期第53~55页 作者:张昱/胡鹏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  

胡鹏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博士生  

【内容提要】 社会秩序问题是社会学理论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新社会秩序已初步形成。从个体的视角看,现代性的个体由一系列现代性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相互联结形成个体结构,要素间的均衡与协调生成个体秩序,个体秩序通过结构性互嵌形成新社会秩序。   

【关 键 词】个体秩序/结构性互嵌/新社会秩序
  


  

尽管在学理上不同学科研究社会秩序的理路不同,但自霍布斯开始追问社会秩序的内在根据以来,无论何种学科,也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帕森斯、哈耶克等人,他们基本上都在个体与社会,也即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两极中思考社会秩序,由此形成了人们在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张力中讨论社会秩序的传统,他们认为,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具有紧张性关系,正是这种紧张性关系形成了社会秩序,推进了社会秩序的发展。
  

这无疑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在上述学者讨论中所说的个体是一个抽象的范畴,这使有关社会秩序的讨论过于简单化。实质上,个体、自由、个体自由都是可分析的范畴,而这其中对个体的认识又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自由及个体自由的不同理解。
  

关于个体,我国理论界研究得相对较少。我们往往用“人”的范畴代替个体范畴,即使在谈到个体时,也大多把个体作为整体对待,很少深入到个体之中,探讨个体的内在要素及其关系。
  

实质上,个体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二元性存在,而是一种多元性的存在。马克思在论及人的本质时,就曾经涉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社会关系、需要三大要素①,这主要是因为,个体都是现实的个体,是一种现实性的存在,而作为一种现实性的存在,个体既是一种生命的存在,又是一种实践的存在,同时还是关系的存在、需要的存在、精神的存在、文化的存在、社会的存在,等等。既然个体是多元性存在,那么个体的构成要素便是多元的,这些多元要素之间便会有结构,便会存在均衡与失衡、协调与冲突等问题,也就是说,在秩序即是均衡与协调②,在和谐的意义上,个体本身也存在秩序问题,即个体秩序问题。当下关于和谐社会建设及社会秩序的研究,我们比较多的讨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却很少研究作为个体的人自身的和谐,这使相关研究抽象化,失却了“人”的基础,也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我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解构了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单位制,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对人,也就是个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适应,个体不仅需要呈现和凸显,而且还应是自由、自主、自立、自律的个体。
  

由于在传统社会中个体并没有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得到呈现,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初期,个体并没有形成应有的个体自觉和个体秩序,也就是说,在那时个体并不知道该怎样做个体。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个体秩序也逐步得到了构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体的呈现和凸显;二是以社区为基础的个体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三是新的个体秩序初步得到构建。如个体的政治化取向逐步被世俗化所替代,个体的理想化逐步被实在化所替代,个体的普遍化逐步被专业化所替代,个体的服从化逐步被民主化所替代,个体管理的外在化、强制化逐步被内在化、自觉性所替代,个体的英雄化逐步被市民化所替代,等等。
  


  

个体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就是个体秩序的简单汇聚。这样一来,个体秩序怎样走向社会秩序,如何建构社会秩序就成为必须探讨的问题。
  

首先,从秩序的社会性来看,个体秩序是社会秩序的构件,社会秩序是个体秩序相互嵌入而形成的相互融合的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体系。无论是从现实主义的视角,还是从发展论的视角看,个体秩序和社会秩序都互为前提,互为根据,离开个体秩序无所谓社会秩序,离开社会秩序也无所谓个体秩序。笔者认为,个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不是一种决定论的关系,而是在结构性互嵌中形成的融合性关系。个体与个体通过结构性互嵌融合为群体秩序,群体与群体通过结构性互嵌融合为组织秩序,组织与组织通过结构性互嵌融合为社会秩序,同时,社会通过组织秩序、群体秩序又融合成个体秩序,这构成个体秩序与社会秩序相互融合的基本逻辑,也是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路径。当然,在这一路径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新的互嵌性因素,如在群体与群体的结构性互嵌中,群体内部、群体间也会有个体的结构性互嵌,在组织与组织的结构性互嵌中,组织内部、组织间也会有个体及群体的结构性互嵌等。
  

其次,个体秩序与个体秩序的相互融合通过结构性互嵌实现。我们经常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气味相投”、“共同语言”等,这些都表明个体在相互交往时,会注重个体的相互契合,这包括性格、脾气、情绪、情感、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个体内化的制度规范、行为方式、文化等众多要素,也就是说,个体相互交往具有选择性和相互影响。通过研究社会交往的过程,我们发现,个体在与另一个体交往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那些与自身某些要素具有一致性,能获得相互认同的个体交往。而在交往过程中,这些一致性的要素会相互嵌入交往双方各自的要素中,形成、改善、丰富交往对象的这些要素及其结构,从而对交往对象产生影响,而那些不一致的要素则会形成相互抵触的情况,从而形成交往个体之间的冲突。这样,便形成了交往主体之间的结构性嵌入,而这种嵌入是相互的,因此,也可以称为结构性互嵌。
  

最后,由结构性互嵌形成的个体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相互融合是一个展开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沿着个体秩序与个体秩序的结构性互嵌形成个体秩序的群体融合,群体秩序与群体秩序的结构性互嵌形成群体秩序的组织融合,组织秩序与组织秩序的结构性互嵌形成组织秩序的社会融合的路径展开。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具有孤立性、不成熟性、隐匿性的特点。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把个体纳入单位制中,由此,单位、集体替代了个体,现代意义上的个体仍不存在。
  

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也就是个体的现代化过程。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过程相一致,在我国也有一个个体呈现与凸显,个体逐步具有现代性要素,构建个体秩序并走向新社会秩序的过程。
  

个体的呈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建立在现代化大工业的基础上,大工业以社会分工为基础,这与传统社会不同,从而要求个体的呈现。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这也要求市场必须有明晰的主体,由此使个体得以凸显。在直接的意义上,社会转型中我国个体的呈现与凸显是相关制度变革的结果。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单位制解体、社会分配制度的变革,等等,都催生了我国个体的呈现与凸显。
  

个体的呈现与凸显必然带来个体的重组,从而带来个体秩序的重组。这一重组表现为个体新要素的获得,个体新秩序逐步生成的过程,这也是个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如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具有使个体从旧体制中解放出来的意义,同时还具有责任、生产积极性等多方面的意义,而单位制的解体对个体而言也具有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的意义,这些都赋予个体以新的要素。比如,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过程最初是个体化、无方向的,对“民工潮”的研究则表明,农民的流动开始呈现出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的区域性特点,也就是说,最初参与到流动之中并获得利益的农民带着与自己的某些构成要素具有一致性的亲戚或老乡外出打工,形成了结构性互嵌,并融入了新社会秩序。
  

在传统个体管理体制逐步解体的情形下,政府的一系列工作实际上也强化了个体秩序的结构性互嵌。在整体环境上倡导有序以及稳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强化相关制度及职能部门的建设。另一方面,根据个体不同的活动空间,构建相应的社会秩序。这表现为在个体的生活中,通过社区建设,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个体的工作中,通过相应的组织建设,如对新型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的建设,强化个体所在组织对个体的管理功能;在个体的公共活动场域,通过强化公共场所的管理,设置相应管理机构,运用现代化的设备(如摄像设备等)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
  

应该说,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个体结构性互嵌方式形成的新社会秩序还只粗具雏形。其中,尚有很多问题影响着新社会秩序的发展,对新社会秩序构成威胁。我国社会结构还处于变动之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结构尚未完全形成。不断变动的社会结构使个体难以给自己定位,从而也使个体的社会角色难以明确,对新社会秩序的可持续发展极其不利。因此,大力发展中间阶层,促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形成并趋向稳定,是保证新社会秩序可持续的重要内容。
  

同时,个体秩序仍存在结构性缺损。韦伯曾就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提出了天职、勤俭、节欲等一系列要素,认为作为资本主义精神的这些要素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实质上是对资本主义个体要素的深入探讨。但在我国理论界,对个体的研究还非常缺乏,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宏大叙事的工作方式,强调面上的工作,个体还没有纳入工作的视野。这导致了我们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体应具备哪些要素这一基本问题都还没有明晰的认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个体所具备的现代性要素是由市场经济强制具备的,而不是一个有意识的、自觉的过程。由于要素的缺失,个体秩序便具有了一种结构性的缺损。在目前情况下,这种结构性的缺损被强制的压力所弥补,但随着社会的柔性化,这种因要素缺失而形成的结构性缺损很可能导致个体行为的无序化,从而影响新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性。
  

从个体的结构性互嵌看,由行政性主导的个体的结构性互嵌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了社会的行政化,并由此形成社会的刚性化。从理论上看,国家与社会是具有一定的边界的,但在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尚未实现,政府仍然主导了大量的社会事务,这带来了行政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在发生冲突时政府无斡旋余地的负面效应。同时,行政性主导是一种强制性互嵌,这种强制性互嵌必然影响互嵌的性质和互嵌的量度,从而破坏个体结构性互嵌的有机性,影响新社会秩序的持续性。因此,加快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过程,实现社会的层级化与结构化,在个体层面,为个体的结构性互嵌创造必要的环境,促进个体结构性互嵌的有机性,必将带来社会秩序的有机性,从而保证新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性。
  

日常生活制度是个体秩序的基本保证。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个体原有的日常生活制度被解构,新的日常生活制度尚未形成,这使现有个体日常生活制度非体系化,甚至出现残缺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构建正式和非正式日常生活制度对个体秩序的形成和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②刘少杰:《展开中国社会秩序研究的新视野》,《光明日报》2009818日。

责任编辑:王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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