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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俊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关 键 词】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障体系;角色
一、角色Ⅰ:补充保障的主要提供者
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的,而商业健康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由于公众在经济状况、健康水平、风险意识、个人偏好等多个方面均存在个体差异,其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要求也必然千差万别。因此,必须由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其差异化需求(朱铭来等,2009)。
作为补充保障的主要提供者,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1)社会医疗保险中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和医疗费用超封顶线部分。(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保的特殊药品。(3)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保的诊疗项目,如健康体检护理费用、高科技移植手术费用等。(4)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保的医疗服务设施和非指定医疗机构。(5)收入补贴型和护理津贴型费用。(6)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未覆盖人群,等。
二、角色Ⅱ:基本保障的主要竞争者
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即便是对于纯而又纯的公共产品,其提供和生产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或机构,也可以不是。政府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该承担的是“提供者”的责任,即要在需求方融资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不一定自己直接生产,即不一定由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按照竞争性原则,基本健康保障制度应该向私人的非国有机构,包括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开放。可以通过形成新的保险组织或者对现在由政府所有的保险组织进行私有化,发展商业保险等。同时,与单纯的政府所有和单纯营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并存的是,要大力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性机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商业性的保险组织与非商业性的保险组织的行为边界是什么?这同样有两种选择:
一是继续由公共垄断保险组织提供基本健康保障服务,同时允许公共保险组织和商业性保险组织对补充性健康保障服务进行竞争。
二是无论基本健康保障服务还是补充健康保障服务,都允许公共保险组织和商业性保险组织进行竞争。
考虑到我国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垄断性公共保险组织这种“路径依赖”,改革的起始点可以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经营,即首先作出第一种选择,而让商业性保险组织提供各种补充健康保险,以增加健康保障的程度和选择范围。其次,要通过政府监管抑制业性保险组织风险选择以及“撇脂”行为。再次,允许商业保险组织提供基本健康保障。此后,居民可以自由地离开过去的垄断性公共保险组织,转而接受他们选择的商业性保险组织。由此,实现从第一种形式向第二种形式的过渡,在避免和克服了政府失灵的预期以及垄断缺陷的同时,将市场失灵的风险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