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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助到福利 ——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发展的路径分析
2013年03月21日 15:38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济南)2010年1期 作者:姚建平 梁智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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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传统残疾儿童的替代性模式与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显得很不适应,已经不能充分照顾到社会中所有类型残疾儿童的需求,也不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进程。因此,这就有必要对残疾儿童福利模式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努力推进我国的残疾儿童福利模式逐步从“替代性”为主向“补充性”和“支持性”模式转变,即由“救助式”逐渐转向“福利式”,从现阶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重视:

  首先,传统残疾儿童民政福利应该有所拓展。我国传统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的范围主要限于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这是不够的。在服务对象上,可以由机构内的孤残儿童转向社区内所有儿童。在服务方式上,除了传统的院内照顾外,可以进一步拓展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等多种形式。在福利机构的功能定位上,不仅仅是传统的“养”、“教”、“治”,而要注重儿童情感和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另外,需要大力扶持和建设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社区康复就近就地、经济适用,指导、帮助残疾儿童和患者家庭在基层社区进行康复训练,特别适合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大、分布广、经济条件有限的状况,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其次,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方面的立法,探索残疾儿童津贴制度。我国儿童福利方面的立法带有明显的计划体制特征和补救性特点。各种政策和条例在规范残疾儿童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与我国残疾福利事业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有大量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国家对这些残疾儿童的支持远远不够。原始家庭是残疾儿童成长的最佳场所,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残疾儿童的家庭抚养,在适当的时候推出残疾儿童家庭津贴制度。

  最后,残疾儿童福利的专业化取向。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启动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残疾儿童福利专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广泛的人才来源。残疾儿童福利的专业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制度问题。目前在我国从事残疾儿童福利研究的专业队伍尚未完全形成,需要整合包括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妇联、共青团等在内的社会群众团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上与儿童工作有关的一切力量,逐渐构建起一支中国残疾儿童社会福利的理论研究队伍。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残疾儿童福利的专业化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已在工作岗位的工作者,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职业技能。以残疾儿童的护理为例,目前发达国家的残疾人护理正在从生活护理转向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的培养,这对于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要提供制度的保障,推行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制度。以残疾儿童的康复为例,目前在儿童福利机构里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大多是由其他临床专业的医务人员来担任的,甚至还有一部分是由护士转岗成为治疗师的,大多都没有经过统一培训认证就上岗。因此这类人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化继续教育培训,通过一定的法律或制度,使他们能够持证上岗,为残疾儿童提供更为专业的治疗和保护。第三,通过解决福利服务工作者的职称问题,使他们与其他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一样,在使用、晋升、待遇等方面受到政府、社会的关注,从而实现专业化。例如,我国康复医学科和康复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规范,民政系统没有独立的职称评定专业委员会,国家在康复医学职称评定方面还存在许多政策问题,一些中专和高校培养的康复医师和治疗师在进入康复领域工作时感到发展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这一领域工作人员的发展。

  

  

责任编辑: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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