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学 >> 社会福利与保障
建立以工伤预防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
2012年10月24日 14:09 来源:《大众商务》2010年第12期 作者: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王茜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关键契合点是工伤预防。所以要建立和完善以工伤预防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费率机制,预防基金

  1、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处于积极的发展完善阶段,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如: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太小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太难等等问题和不足。本论文着重讨论强调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下面着重论述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 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涉及工伤预防的具体可行内容

  主要表现在针对工伤预防的内容论述笼统、不实,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一种笼统、务虚的表述,其具体的指导性和监督性不强,就难以从法律层面促进工伤预防。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工伤保险的法制瓶颈制约了我国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1.2 在管理体制上,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不清

  在我国,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使工伤预防工作陷入了难以充分开展的困境,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1.3.在工伤保险的费率设置上,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从差别费率来看,各省市制定的费率档次普遍存在少而粗的问题。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同时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由于浮动范围有限,费率设置并未严格进行系统地科学测算,因而难以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于企业防范安全事故的激励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2、建立以工伤预防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从工伤保险运行的总体来看,贯彻从单纯的工伤保险支付向事故预防转变的思路,使工伤保险管理与事故预防有效地结合,既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工伤保险制度应起到的作用和最终的归宿。

  2.1 健全法律体系,保障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加快制定、公布、印制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工伤预防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法律框架,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的法律规定,使工伤预防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从而真正保障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一方面,转变现有工伤保险消极补偿的指导思想,在立法上明确“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强调工伤预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内容上,对工伤预防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例如规定工伤预防的基金支出渠道;明确工伤预防基金的支出范围,并规范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使用;制定工伤预防配套的法律法规。

  2.2 树立工伤保险管理的整体观,构建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工伤管理涉及三个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基金管理、运行,劳动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全检查。三个部门同时对用人单位工伤进行管理,对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利益发挥作用。所谓政府工伤管理整体观是指在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从事工伤保险管理的政府部门顾全大局,互相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利益的观念。

  2.3 科学设定费率,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必须进一步完善差别费率设置。在现有的“行业风险分类表”基础上细化,并对所有行业的风险率进行科学测算,把行业合理划分到风险类别中,基本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减少弹性,杜绝出现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处于同一费率档次的不合理现象。从我国现状考虑,浮动费率标准的确定,宜选用支缴率(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占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作为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周期调整费率的上下浮动值。同时,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幅度,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企业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2.4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预防基金机制

  据2008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统计,2007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2.6亿元。我国有统计数据的31个省市中,2007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50%的达到13个省市,占全部省市的42%。同时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工伤预防基金的作用是明显的。全国各地试点的初步做法和成效也为工伤预防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经验。

  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下,我国可以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基金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来源渠道,有效保障工伤保险预防基金的来源

  为了保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工伤预防基金必须有稳定的开支渠道。根据我国的客观情况,我国应在立法层面明确保障预防基金的来源渠道,采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直接提取预防基金的做法。

  2.核定提取比例,合理提取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工伤预防的工作可以实行预算制,即在上一年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根据工伤预防工作计划来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结合近几年工伤基金收支情况的支收率状况,国家层面制定出一个标准提取比例,各地方再根据事故发生率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

  3.明确支出项目,有效使用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从我国的地方实践来看,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工伤预防基金项目支出各地是有差异的。总之,清楚列明基金的用途,明确基金的支出项目,规范预防基金的使用是保证预防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基础。

  4.明确考核标准,及时监管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确定预防基金使用情况的考核标准,对于每年用于工伤预防的基金提取比例和支出项目要进行有效的定期监控,及时了解工伤预防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规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总体影响程度,据各地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变化和预防基金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提取比例和支出项目,提高预防基金的有效性。

  5.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社保管理机构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还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通过经常性地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工作,使大多数人了解工伤保险知识,从而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项 亮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