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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
2012年10月24日 14:04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3期 作者: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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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老龄化背景下,居家养老是完善农村养老体系的需要,居家养老符合农村传统养老观念和老年人的生活和情感需要,减轻了农村居民养老负担。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发展中存在运作机制难以市场化、资金保障缺乏制度化、服务对象尚不够广泛化、服务人员不够专业化等问题。为建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应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服务产业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发展志愿者队伍;健全制度规范,实施分类服务。

  关 键 词:老龄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居民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构建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既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也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

  一、建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居家养老是完善农村养老体系的需要

  截止2010年底,湖北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近800万,占总人口的12.73%,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60%以上。目前,湖北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994.2万,占总人口的15.5%。[1]以上数据表明湖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必须在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而居家养老就是农村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种养老方式,它是完善农村养老体系的需要。

  (二)居家养老符合农村传统养老观念

  农村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以农村家庭为基础,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农村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为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在居住方式方面,老年人主要以居住在家的方式养老,这里的“家”,不是仅由亲缘关系组成的狭义的家庭概念,而是在生活功能上扩展到其所处社区的广义的家庭的概念,它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它既肯定了家庭养老的传统地位,保持了代际间的交换与代际互助,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又能够避免老人因住在福利院带来的不自由,符合农村传统养老观念。

  (三)居家养老减轻了农村居民养老负担

  政府和社会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从客观上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据相关调查显示,人均支付的居家养老费用只占到人均社会养老费用的30%—60%,属可承受范围。[2]目前,湖北省农村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农村养老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除部分身体健康条件好的老年人自食其力外,其他大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费用主要来源于子女的供养。有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老年人无人供养,生活及其艰苦。建立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后,可以大大减轻农村居民的养老负担,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养老服务,使广大农村老年人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居家养老符合老年人的生活和情感需要

  居家养老在生活照料方面既可以发挥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辅之以一定的社区服务。它吸收了机构养老的优点,较之家庭养老而言,具有服务人员专业化、服务场所专业化、服务设施专业化的优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科学周到的服务。同时,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脱离儿女、不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就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度过晚年,心理上有安全感,生活上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符合老年人的生活和情感需要,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养老方式。

  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湖北省自2006年开始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目前还只是起步阶段,各方面都还很不健全,服务也不完善,发展的速度也不快,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运作机制难以市场化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是一个微利行业,且要求较高,一般的投资者部不愿意介入,需要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并有一定资金的投资者进入这个行业才能提供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因此,市场机制难以在这个领域发挥较大作用。此外,如果监管不力,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在利益驱使下,通过提供劣质养老服务来获取额外的收益。如提供各种不符标准的老年保健品和聘用完全不合要求的服务人员等。此外,部分农村老年人自费购买所需养老服务的意识尚未确立,其子女的养老观念也有待转变。如部分农村老年人怕有失体面,即便无人照顾,生活质量下降,也不愿接收外界服务。

  (二)资金保障缺乏制度化

  虽然政府为农村养老增加了财政投入,但农村60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每月仅55元,比部分地方的低保水平还低,农村范围内的居家养老经费明显不足。[3]有些地方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但补贴的标准很低,对建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帮助不是很大。此外,部分地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欠力度,认为中国的养老服务历来由个人与家庭承担,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多余的财政资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因此,在养老上的财政投入少之又少。总之,国家没有明确而完善的财政政策支持农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因而建立农村居家养老的资金缺乏政府层面的制度化保障。

  (三)服务对象尚不够广泛化

  目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的农村老年人极其有限,覆盖面狭窄。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和社会参与的不足,真正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和社会提供的低偿微利服务的农村老年人数量占特殊困难老人的比例偏低。农村地域范围大,老年人居住分散,行动又不便,服务需求量少而多样,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服务水平比较低,服务的内容还不够充实,服务还不够规范。目前各村现有的服务内容大多以家政服务项目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居家照护服务的瓶颈制约比较突出。[4]

  (四)服务人员不够专业化

  多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于待遇较差,因而业务素质整体不高,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员非常少。目前,许多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以农村老年人协会为主,基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由于经费不足,待遇普遍较低,有的甚至没有报酬。此外,具有专业素养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比较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建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

  建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个人、家庭、社区、企业、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共同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一方面我们仍然要强调家庭在养老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应强调社会要参与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组织动员全社会加入养老服务行列,形成全社会关心老年人的氛围,确保农村老年人晚年有人关心、有人照料,安享晚年。

  (二)服务产业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家庭、社会、政府多方责任共担的一种新机制,其中,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有效调动民间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受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同时,还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寻求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此外,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开展,还必须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收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

  (三)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虽然居家养老服务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展了几年,但养老服务工作体制及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和明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或参与,各主管或参与部门的工作权责和职能是什么,各有关工作部门的人员和资金怎么安排,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是什么等问题直接束缚和困扰着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5]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应明确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督促家庭和社会的履行养老义务,还要在物力、财力等各方面支持农村养老服务的实施,并将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支出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在预算金额上有计划地逐年提高。

  (四)加快人才培养,发展志愿者队伍

  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员的缺乏直接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要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养老服务业,不断扩大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为此,一是要鼓励和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人才;二是加强与大专院校、卫生院校的联合协作,对现有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三是规范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行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四是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五是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为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

  (五)健全制度规范,实施分类服务

  要保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长期健康发展,还必须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制定行业发展准则和各项服务规范,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还应针对不同老年人的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实施分类服务。对经济确实困难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福利性服务;对其他有服务需求的,则通过社会力量提供多样性服务,重点是发动和组织农村党员、志愿者、老人邻里以结对帮扶、定点定时、邻里守望等形式开展公益服务;对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行动不便的高龄、空巢、独居和病残老人,主要通过专职服务人员入户开展服务;对大部分身体尚好、能自我行动的,引导其走出家门,接受服务。

  参考文献:

  [1]程评.湖北60岁以上老人近800万 十部门发文要求做好农村为老服务工作[OB/EL].http://news.cnhubei.com/gdxw/201103/t1640532.shtml

  [2]徐敬凯,孙殿君.喜忧参半的居家养老[J].中国社会工作,2011,7(中):21

  [3]吴琼辉.多维视角完善我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J]企业导报,201 1(8):29

  [4]王红珠.宁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创新[J].三江论坛,2010(4):19

  [5]张福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五点政策建议[J].社会福利,2009(6):30

  


  

责任编辑: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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