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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一半,农村养老是我国养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日本和我国同为小农经济国家,他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法日两国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意义。一、法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法国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比较早,现在已经形成比较完备、发达的养老保障体系。农业保险建立的时间长,覆盖范围很广,保险金的积累高,法国农民通过社会保险完全能够应付年老、疾病等问题。
法国农民的社会保险内容最早出现在1930年法国的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里,规定把农民和社会上的工人一般对待,规定农民交纳的社会保险税为其收入的2%,剩余部分由国家进行财政补贴。
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多年,1952年法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才建立起来。其保险对象包括自己拥有土地的农场主、农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农业工薪人员(包括农业工人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相关行业职员),以“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实现。在互助金的来源中,来自体制外的资金支持占总资金的3/4,其中国家支持部分约占1/2。1961年将疾病、生育、残疾纳入了保险范畴。
80年代后,法国对农业的社会保障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且综合了保险和国家救助资金的一套系统。2003年,将1964年成立的“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
1.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工业化起飞阶段,大致相当于我国现阶段)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兼职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2.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城乡实现一体化”(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后工业化阶段)
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具有灵活自愿的性质。20世纪80年代初,国民年金的发展也迈上了新台阶,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对公共年金进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一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这一时期保险内容的充实,缓解了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推动了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进步。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层次性两个方面来安排的,实行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是全体国民强制性加入的与收入无关的基础养老金,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保证了“国民皆年金”。第二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基本上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但政府给予税制优惠,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两个层次包含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即国民年金、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共济年金。
1.国民年金(国民基础养老金)
国民年金成为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年金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平均缴付,平均给付,保费固定,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2008年度月缴费额涨至1.45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下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
2.农民年金(农民养老基金)
1970年,日本公布《农民养老基金法》,农民养老金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项目围绕土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两个因素运行,旨在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实行自愿原则。加入资格是拥有或正在使用50公亩(7.5亩)以上耕地的农业经营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20440日元(1999年),其他由国库承担。
3.国民养老金基金
日本政府为使不能加入农民年金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如小店店主、医生、律师等)能同工薪族一样过上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除国民养老金外可以获得另外一部分附加养老金,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的改革,于1991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愿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不需要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
4.共济年金
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举办了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4000多个,每个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平均参加共济保险项目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688万日。共济年金发展至今,已演变成JA(非营利)人寿保险互助制度。JA人寿互助,不仅提供死亡保险,而且还为防备住院、手术、日常就诊的功能需要,在医疗保障、晚年生活保障和护理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参加JA人寿保险互助,缴费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政府不提供补贴,基金投入市场运营。截至2007年度,有181万农户、764万农民参加了该制度,支付养老互助金5860亿日元。
三、法日两国农村协作组织在养老上的角色
在法国,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都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来实现的。它由“农业互助金管理处”来管理。在国家强制社会保障形成之前,法国的大部分农民就在互助基础之上建立起初步社会保障体系。当时法国的农民通过村子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当农民发生年老、疾病等问题时给与其一定的补助。二战后,农村开始有了农民自发组织的互助会进行互助养老。农业互助会由农业工作者创立,主要由两个部门组成:农业互助险,它依照1900年法律运转,为会员覆盖农业风险(工伤、冰雹风险、牲畜死亡及火灾等)和人员风险(民享责任以及追踪等),管理所有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家庭补贴、退休等)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无论他是经营者还是家庭帮手、农场或农业组织的职工都必须加入;农业互助会由农业渔业部控制。农业互助会的资金管理机构积极参与丰富和改善乡村生活条件的活动,它还负责卫生活动和社会活动,农业互助保险和农业互助工作由经过选举产生的负责人管理。
在日本,经办农民年金的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具有全国-县-村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主要采取三段制方式进行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人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它具有保险功能,农协共济可以提供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年金)和死亡保险。此外,农协还在老年人生活充实和生活援助两大方面,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比如,筹建老年人互助组织和提供生活咨询,培育看护义工并提供看护服务,开展访问和问候老年人活动等。
责任编辑:项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