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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的分配公平感
2013年07月25日 10: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5期 作者:孟天广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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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分配公平感指人们对社会重要资源分配公平程度的感知,根据分析层次的差异其又可分为微观公平感和宏观公平感。本研究着重关注微观公平感。结果和机会是公众判断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两个最基本维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型路径,造就了世界瞩目的经济发展的“中国速度”。然而,随着改革深入,虽然经济高速度增长,但社会发展却相对滞后,贫富分化、城乡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渐趋严重,对中国社会转型形成挑战,进而引起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反思。

  分配公平感指人们对社会重要资源分配公平程度的感知,根据分析层次的差异其又可分为微观公平感和宏观公平感。本研究着重关注微观公平感。结果和机会是公众判断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两个最基本维度。现有研究对结果公平感有深入讨论,却忽视了机会公平感,更未能分析二者的关系及形成机制的差异。本研究利用2009年“中国公民价值观调查”数据,描述公众的结果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探讨社会结构和相对剥夺对两种公平感的影响,并比较两种公平感在形成机制上的异同。

  2009年的“中国公民价值观调查”由怀默霆等和北京大学国情中心合作实施,采用分层多阶段和GPS/GIS辅助的区域抽样方法,在23个省、市、区共抽取4279位受访人,有效应答率为66.98%。

  本研究因变量为分配公平感。分配公平感分别测量人们对微观“结果”和“机会”分配公平程度的感知。结果公平感用“工作报酬比应该得到的少很多、少一些、基本合理、多一些,还是多很多”测量。机会公平感指人们对向上流动机会大小的感知,用人们对“提高生活水平的机会还是很大的”的赞同程度测量。自变量包括社会结构与相对剥夺感。研究以教育水平、收入水平、职业和单位类型综合测量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相对剥夺感是将自己当前的分配状态与他人(群体)、过去的分配状态作比较。控制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党员、地区等人口学与社会环境变量以及挫折经历。挫折经历包括主观负担、不幸经历和歧视经历。

  统计分析表明,就结果公平而言,一半以上公众认为工作报酬是公平的,然而仍有三成以上公众认为“工作报酬比应得的少”,甚至5.57%持“少很多”的强不公平感。相对而言,公众更具机会公平感,大多数公众(59.07%)认为自身向上流动的机会是公平的,持中立态度的占13.35%,但仍有两成多公众(21.82%)不认可机会公平的说法。公众总体上表达了正向的分配公平评价,这表明大多数公众接受了改革以来建立起的收入获得和社会流动分配制度,以及该分配制度的配置结果。然而,上述结果仍表明,相当比例的公众表达了社会不公平感,这应该引起关注。

  有关结果公平感分析表明,控制变量中年龄和党员对结果公平感没有显著影响,女性在90%的置信水平上比男性更具有结果公平感,中部居民也在90%的置信水平上比东部居民更认可结果公平。不幸经历显示了预期的负向效应,但纳入相对剥夺变量后不再统计显著,而歧视经历在同时纳入社会结构和相对剥夺后反倒边缘显著。人们对医疗、养老和教育的主观负担会降低结果公平感,这反映了“社会和经济不安全”的效应。

  社会结构对结果公平感的影响比较复杂,本研究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和单位四个方面考察其影响。家庭人均收入对结果公平感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收入越高越具有结果公平感。教育水平的影响并非线性,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认为结果分配不公平。控制其他变量后,相比于农民,除社会上中层、中产下层、农村非农就业者外,非技术工人、商业服务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倾向结果公平认知的发生比只有农民发生比的34.7%和47.8%,而技术工人、一般职员也在90%的置信度上比农民更倾向不认可结果公平。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外资/私营单位、个体经营者雇员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公有单位和农村集体就业者相比,尽管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单位的差异对结果公平感的影响在现阶段并不显现。

  在相对剥夺方面,横向相对剥夺对结果公平感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纵向相对剥夺无此效应。就横向相对剥夺而言,个体横向剥夺在99%的置信水平上影响着人们对结果公平的判断,群体横向剥夺没有显著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人们的个体相对剥夺感越强,就越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分配不公平。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纵向相对剥夺衡量人们对个体或群体社会流动的感知,而人们在生成结果公平感时大多定位在某一特定时点,比较的对象主要是该时点的其他个体或者群体,因而纵向相对剥夺几乎不影响结果公平感;另一方面,在横向社会剥夺中只有个体相对剥夺感的效应与假设一致,即公众对结果公平的感知主要源于与个体周围的小圈子成员(如亲戚、同学、同事和邻居)的比较,不涉及与更广泛的“他者”群体的比较。这一发现与以往研究关于“自我中心的剥夺感”在个体微观行为上发挥关键作用一致。“自我中心剥夺感”在中国公众生成结果公平感时的强效应可能与中国人在形成社会关系时依赖于亲疏远近的“差序格局”有关。

  有关机会公平感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控制变量中的党员、歧视经历、不幸经历对机会公平感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对机会公平感有负向影响,女性比男性更多地感受到机会不公平,这与现实生活中年轻人比老年人、男性比女性具有更多的机会密切相关。中部居民比东部居民更缺乏机会公平感,但是西部居民比东部居民更具机会公平感。此外,影响机会公平感的挫折经历也是主观负担,人们感知到的医疗、养老和教育负担越重,就越不认为自己有向上流动的公平机会。

  在社会结构方面,教育水平、职业和单位显著影响公众的机会公平感,收入与机会公平感无关。家庭人均收入对机会公平感有正向影响,但纳入相对剥夺变量后,家庭人均收入不再显著。教育水平对机会公平感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较高的教育水平通常意味着更多的社会流动机会。职业对机会公平感的影响呈非线性。技术工人/一般职员、非技术工人/商业服务业员工等城市中下层对自身机会公平的评价显著低于农民,而其他职业群体与农民没有显著差异。控制了相对剥夺后,只有非技术工人/商业服务业员工的影响仍然显著,其倾向机会公平感的发生比只有农民的55%。技术工人/一般职员和城市其他群体的机会公平感不再统计显著,表明相对剥夺对这两类人群形成机会公平感的过程有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差异对机会公平感也具有一定影响,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外资/私营单位就业者更认为自己有提高生活水平的公平机会。这表明所有制差异及相关的分配制度在塑造人们对机会公平的感知上发挥着作用。与国有和集体制下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不同,私有产权及相应的市场分配机制更能促进社会流动的平等机会。

  与相对剥夺对结果公平感的影响不同,横向剥夺和纵向剥夺都对机会公平感有显著影响,个体和群体纵向剥夺如预期一样与机会公平感负相关,个体横向剥夺也对机会公平感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首先,由于纵向相对剥夺主要涉及个体(或其所属群体)与过去分配状态的比较,因而更可能直接与人们对流动机会公平与否的评价相联系。其次,尽管群体横向剥夺如预期一样与机会公平感无关,但个体横向剥夺不仅影响结果公平感的形成,也塑造了公众的机会公平感。个体横向剥夺和个体纵向剥夺均对机会公平感有重要影响,这无疑与中国社会在形成社会关系时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有关。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着差序格局的社会组织方式,人们在定位自身时主要参考与自己比较亲近的小圈子成员,而不会“看到”遥远的“他者”或抽象的“群体”。实际上,即便是英美等西方国家,社会比较也主要发生在同质性群体内。此外,群体纵向剥夺影响机会公平感,也与其测量方法不无关系,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为背景来测量群体纵向剥夺实际上将纵向比较延长到30年,长时段允许公众有充分信息来与“他”群体进行比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原题《转型期中国公众的分配公平感: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冯小双 刘翔英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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