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后,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将有信用记录,对于负面信用记录将被曝光。针对完善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硬性措施,包括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和公开途径。
关键词:慈善组织;捐赠;承诺;查处;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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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今后,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将有信用记录,对于负面信用记录将被曝光。昨天,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系列规范,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捐赠方式
将探索证券等新方式
《意见》提出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在捐赠款物的规范使用上,《意见》提出,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意见》同时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信息公开
明确公开范围和期限
今年9月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4年度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仅为44.10分(总分100分),近八成慈善组织透明度不及格。
此次公布的《意见》对信息公开单列专章,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期限。按照《意见》,慈善组织除了要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常规信息外,还要公布慈善组织负责人信息、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还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公开时限方面,慈善组织应及时通过官网等渠道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同时,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监督管理
将曝光负面信用记录
《意见》指出,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