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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已经吹响,金融部门支持新农村建设责无旁贷。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发挥金融部门资金支持的第一推动力的作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如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从而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是目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从而使全党的工作重心转向农村,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跃,广大农村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但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处在艰难的发展阶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人均收入偏低,自我发展的能力低,国家政策性投入少,农业生产的效益低。从农村信用环境看,也存在政府主导不够,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服务不力。从而造成县域金融机构的相继退出,出现金融服务的盲区,现存的机构也“只收不贷、只存不贷”,资金外流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资金大量上存,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使农村资金向大中城市、大中企业转移,县域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成了其上级行的大“储蓄所”,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根据经济金融相互作用原理,要想发挥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必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这也是解决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环节。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功能方面看,这个体系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国有银行以商业化经营为主旨,常规性业务正在淡出农村市场,工商银行的放贷权限被上级行收回,农业银行的“六个严禁、八条放贷高压线”视同禁令。
二是农业发展银行经营范围的拓展和商业化经营有待时日。
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受硬件设备差、人员素质低、网络建设迟缓、结算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制约,目前难以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便捷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绝大多数信用社在央行支农再贷款的大力支持下,业务基本上停留在支持传统的春耕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次上,若没有央行再贷款的支持,大部分信用社将无法支持农民的春耕生产,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
四是农村地区保险机制不健全,弱质性的农业极易受自然灾害及瘟疫影响,风险较大,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受益率极低,农村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更多介入该领域,使农村保险保障机制严重缺乏,金融部门信贷资金缺乏有力的保障。农业银行的相对退出,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单一,在农村实际上形成了农信社“一家独大”的局面,加之保险保障机制缺乏,没有形成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薄弱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大量的金融资源浪费,信贷资金流通不畅,资金大量外流或闲置,企业有效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金融部门运营困难,从而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链条断裂,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经济金融恶性循环流程是:金融外部经营环境恶化→金融部门盈利水平低下、资产质量差→金融部门收缩业务和机构网点→企业资金需求受阻→企业得不到发展或死亡→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经济发展停滞不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司法、诚信环境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屡见不鲜,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账面上普遍反映有诉讼费用挂账问题,金融部门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涉及金融部门的案件执行完结率低。这样的司法环境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忽视。诚信环境的缺失则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更为直接的原因,诚信缺失导致金融债权难以受到保护,严重地影响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建设。另外,受农村金融机构设备陈旧、网络建设程度低等因素的限制,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信息披露失实,近一步导致银企关系扭曲,银行“难贷款”、企业“贷款难”等现象更加普遍。
(三)政府职能的错位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指令性计划较多,规划性较少,经济发展中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造成了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过去地方政府为调整农业产业政策,实现政绩工程,在没考察好市场前景的情况下,盲目推广规模养殖业和种植业。农户在金融部门取得专项养殖业、种植业贷款,形成规模后由于农户受自身技术和市场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影响,到期归还不上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不良,造成贷款主体和政府连带失信,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严重地制约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使金融部门在信贷投入上心有余悸。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整体发展壮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才会充足,才能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有效需求,才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金融机构自身才能发展壮大,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正确引导,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按市场规则办事,把投资项目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和农民,政府主要是为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应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积极引导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一乡一品”、“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实现增值增效。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特别是要在“多予”方面下功夫,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重点增加对环保农业、生态农业和节约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完善和落实农业补贴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尽力向农村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要逐步把政府公共财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大农村保险力度,完善农村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三农”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完善农村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农村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二)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金融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是司法部门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案件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大力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二是公检法司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多而小的现状,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建议公检法司部门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一是建议修订《破产法》、《刑法》等法律,出台《农村金融服务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人(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追究力度,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加快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
人无信则不立,企业无信则不长。在市场经济的运转链条中,无论是生产、交换,还是分配、消费,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诚信。解决企业和农民融资难的一个根本性措施就是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政府要一手抓引导、一手抓规范,以农村文化建设为载体,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一是加强对农村企业和农民的诚信教育,提升农民诚信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状况。二是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将各自的信贷政策、诉讼结案率和执行率与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建设挂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村企业和借款人分别给予不同的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优惠政策。
(四)构筑信息平台,解决银行、企业、政府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政府、银行、企业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不是很了解银行的信贷政策,银行对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也知之不多,作为县域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大都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不足。银、企、政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不够,要改善这一现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互助型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体系,解决企业和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
二是建立政府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联合举办银、企、政座谈会、项目推荐会等,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增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
三是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完善客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加强跟踪调查,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一套信用档案。使征信系统发挥其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防范信贷欺诈,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企业、个人借贷,促进生产、消费和就业,保持金融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和个人树立信用意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和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是金融机构要立足于农村经济特点,选择重点企业和农户,主动上门营销,用全新的金融服务理念感动企业和农户,拉近银企、银农的距离,实现银企、银农“双赢”。
(五)政府要转变职能,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形成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必须抓住地方政府这根主线,努力实现金融外部环境的和谐。明确改善金融生态不完全在于金融内部而重点在于金融外部,摒弃过去金融抓金融、政府抓经济的旧观念,积极营造地方政府重视关心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实现政府既抓经济又抓金融的良好局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将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对地方党政干部考核体系中来,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合力。政府既要做到抓金融,又要做到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让金融部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干预金融部门的具体业务经营,特别是不干预金融部门的贷款,维护金融部门经营自主权。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听取金融部门对政府经济规划及经济建设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不合理税费负担,对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迹象的企业坚决予以制止。政府要积极帮助金融部门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宏观金融调整政策、加强金融监管,进而实现金融与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人民银行县支行要积极发挥央行职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增强货币政策在农村的传导效果,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规范竞争,争取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竞争氛围。
(六)金融部门要转变观念,练好内功,提升服务层次,扩大服务领域
农村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实行责、权、利对等的考核制度,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实施人才战略,加大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强化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提升广大员工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业务创新意识及业务创新能力,在资金融通、理财增值、信息咨询方面给农村企业和农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对于瓶颈领域,金融的服务是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而不是制裁。如果离开了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金融永远成不了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思路,为企业和农民出谋划策,尽快走出困境,在农村形成经济与金融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从而达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另外,金融机构上级行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对基层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信贷授权,加大对县域经济的资金投入力度,从而发挥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
(七)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用市场化的方式去推动农村金融对建设新农村的支持
在农村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以达到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繁荣农村经济的目的。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合作化与商业化相结合的道路,加快推进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通过年检方式对以往授信不准和不守信用的农户进行调整或解除授信,对信誉状况好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支持,并适当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建议农村信用社比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模式,探索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模式。农村信用社还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联保贷款,做到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切实满足农民对大额贷款的需求。农村信用社应适时调整支农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产品收益周期来合理确定,避免因贷款期限过短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同时,信用社要延伸服务链条,不仅在资金上提供服务,而且要在国家政策、市场信息、市场分析、科技推广、业务咨询、合同签订、风险防范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提供服务,将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使资金发挥更大效能,达到社农“双赢”。
二是其他金融机构要有一个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即金融生态链条,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建设,最终达到共赢的目的。县域农业银行要立足于服务县域经济,增强支持“三农”资金需求力度。特别是要坚持以龙头企业为重点,支持“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应适当调整组织结构,在主要承担各种类型的政策性贷款的同时,积极支持县域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为主体的龙头企业发展。
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培育和发展贴近“三农”、贴近基层、国际上比较成型且有先进经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和组建为突破口,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秩序势在必行。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组织、合作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尽快制定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在农村市场上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四是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保险服务的便捷性。鼓励保险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县域机构、特别是农村营销服务的投入,增强基层分支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农业保险的开办力度,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保险服务。
五是加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使邮政储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