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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一)
2013年06月13日 13:4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12期 作者:农业部课题组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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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建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为起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革,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年来,在农村工业化加快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经济发达的城郊地区、沿海地区的农村客观地面临资源的非农化转移和重新配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集体经济自身的发展有力地推动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这些地区传统的产权虚置、社企合一的集体经济正逐渐被股份合作等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所代替,引发了农村社会经济多方面的积极变化。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组织内自发或是在当地基层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尚处于探索阶段,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因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而影响着形势的发展;同时对于各地新出现的、内容丰富的产权制度创新,由于缺乏学理思考和理论总结,其示范推广价值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本身的改革创新也受到一定影响。有鉴于此,迫切需要深化理论研究,并在形成改革共识的基础上,提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模式,从理论和政策上对实践给予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以城镇郊区、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革,实质上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产权制度变革是解决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新问题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着资源的重新配置,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在局部地区甚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对城镇郊农村土地的征占不断增加,由此造成这些地区农村普遍出现耕地面积大幅度削减,甚至出现了不少“无地村”、“无地户”,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仅靠征地补偿费和外出打工收入难以解决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农民利益因此受到严重侵犯。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产,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无疑成为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城市边界的扩大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许多地方实行撤乡并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实行“村改居”,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农民变为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组集体资产的关系被变更、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是社区成员分化后的利益冲突问题。因城市化、工业化的拉动,许多原社区成员流出,也有新的移民进入社区,户籍也不再是社区成员身份的唯一尺度,农村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组织成员中分配出现的冲突。实践中最突出的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实现、社区成员为利益而出现的逆城市化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革,因此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直接动因和必由之路。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变革提出了迫切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这项改革对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增强集体经济的活力,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之于市场经济,其意义则在于为市场构建了具有排他性和流动性产权的、有效率的市场主体,没有这样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就不能真正确立。目前,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多达70多万个,拥有15000亿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构成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因此而不完整。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改革,是完善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需要创新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逐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抓住真正确立和实现农民作为集体经济财产主体地位这一根本问题,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探索新的发展道路。目前,农村中普遍出现的要求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倾向,以及发达地区农村和城郊农村出现的要求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权的现象,就是农民追求财产主体地位愿望的具体体现。因此,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不能按过去的老办法,仅在“统一经营”的内容上做文章;而是要从产权变革的层面,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问题,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配置及其实现问题。产权理论认为,没有基于产权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任何组织形式创新都会因缺少根基和保障而流于形式,难以奏效和持久。因此,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基础上,解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村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问题,既是现阶段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增强集体经济服务功能的主要内容,也是经营方式转变引发的符合规律的内在演进。

  (四)产权制度变革是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传统产权制度下的集体经济存在严重弊端,集体所有制下单个集体成员的无权利状态,加上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辖区相重 合、相对应的现实特征,容易使基层政权机构或者自治组织管理者成为集体资产的直接代表,并实际拥有集体财产的产权,这就 导致农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不能充分体现,农民实际拥有的产权还不完整,即通常所说的产权虚置。其结果是,一 方面降低了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员群众的凝聚力,农民对集体经济运行质量关切度不高,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 式,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增值责任不落实。另一方面,也使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很难避免和制止一系列严重损害集体资产安全及农 民利益行为的发生:一是农民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的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近乎失控,在 规模经营的名义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常常受到其他外来势力的侵犯;二是集体经济激励不足和监管不到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导致集体资产被挪用、平调、挥霍浪费,或低价承包、变卖等经营问题。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限制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壮大,阻碍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迫切需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上,根除既有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 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新道路。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分析

  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基本发展状况呈现出,从单纯的重视内部福利性分配,向有偿配股、固化分配关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方向发展;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产权改革,向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扩展;从注重改革过程,向更加注重改革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转制后组织效率发展。改革区域呈现出从发达地区,向城镇周边农村发展的态势。因此,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较之早期的改革在内容、基本做法和组织特点等方面不尽相同。

  (一)改革内容

  改进和完善早期股份合作制的某些制度安排和做法是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出现,当时山东淄博市和广州、深圳等地率先引入股份制的一些制度原则改造乡村集体经济。由于早期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农民要求对多年来合作劳动积累的共同财产实现收益分配权,力求避免因集体积累产权不明确或管理不善,损害农民利益。因此,一般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组织内部利益关系的调整;在制度安排上,强调集体股,对个人股有着种种限制,比如:个人股只有分配权,没有处置权,股权不准转让、不准赠送、不准抵押、不准继承,结果是股东只关心分红,股份合作制变相演化为单纯的分配制度。显示出极强的福利性、封闭性、不完整性。在操作上,则采取股权总数随着户籍性质、人口年龄和农龄,以及承包土地数量等因素变动而经常增减变化的做法。在一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的现实条件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问题,“村改居”、“城中村”中的利益调整问题日益突出;由于集体增量资产扩大,集体经济收益大幅提高,分红数额不断增加,争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在村民与村民间引出矛盾。同时早期股份合作制采取股权总数随着户籍性质、人口年龄和农龄,以及承包土地数量等因素变动而经常增减变化的操作方法,实施起来日趋困难。如何公平合理地界定股东资格,进一步调整集体经济内部利益分配关系,解决合理、公平分配的新问题,化解转居村民与未转居社员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制度设计和实践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

  进一步明晰和界定集体产权,解决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保护社员利益是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社区集体资产流失以“城中村”改造为最。在广东的“城中村”改造中,对于以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者的村来说,由于把村委会撤消改为一个或多个居委会,这些“村”便出现了集体资产法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暴露出集体财产终极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政企合一等许多深层次矛盾。因此,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在过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界定集体经济产权,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社区成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成为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基本做法

  概括地说,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入股要素主要是以标准厂房为主的不动产、生产设施、资金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在股权设置上采取折股量化和募集股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设立集体股、个人股和募集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程序折股量化到村股份合作社(公司)及相关人员。具体操作环节有六个方面:1、清产核资。2、资产量化。3、股权设置。4、股权界定。5、股份分配。6、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由于各村的条件、人文环境、发展潜力各有差别,因此选择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模式也不划一。除了上面论及的股份合作制外,以股份制为取向的资产重组也成了一些地区,如广州市、浙江温州的选择。“城中村”改制出现了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转化的趋势。

  根据对已有案例的考察,可以认为,将社区集体经济转制为股份公司或终结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是城镇化发展趋势下的一种适应性选择。

  (三)主要特点

  1、总体看,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其制度设计仍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1)股金构成和股权设置。无论是否设集体股,由集体资产转化形成的个人股都占主导地位,体现了劳动者联合的根本属性。(2)股权界定。以区分不同股东,固化其股权为手段,保护老股东(他们为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的贡献大)的利益,且股东资格不向社会开放,体现了“民有、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3)利益分配。集体配股由福利性向经济性转化,由经常性调整向固化各类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转化,基本实行股份制的 “按股分红”;但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费用仍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担,并在分配中加以体现。(4)股权处置。由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化,但并未真正走向股份制 “所有权委托”和 “经营权委托”的双层委托。(6)从土地股份合作制来看,其做法在一个区域范围内相对统一,流转较为集中和稳定,农民(户)收益权有保障。广东省土地合作制的演变趋势表现出福利性与经济性相结合,开放性与限制性相结合的特点,并由经常性调整向固化各类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转变;本质上,是利用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明晰功能,起到完善内部分配关系的作用。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农地股份合作制”则表现出“均分、均利、均受益”的特点,本质上是利用股份合作制的要素配置功能和产权明晰功能,发展生产力和壮大社区合作经济实力,将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使农民(户)收入从单纯的种植业收入扩大到股田分红收入和劳务收入。

  2、改制后组织形式定位既有股份合作社,也有股份制公司。各地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发展条件,确定了产权制度改革后社区集体经济转制目标。绝大多数地区改制后的组织形式定位为股份合作经济社;也有改革后定位为公司的,如广州市对于“城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定位是建立股份制企业,因此许多早期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出现了向股份制公司的转变;深圳市对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定位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此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也开始采用出售、上交、租赁、兼并、解体、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多种形式,昭示出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和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3、产权改革的资产范围由经营性资产扩展到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发达地区农村城镇率先开始以股份合作经济为主要形态的乡村集体经济改造,当时的资产量化范围不包括承包土地,只是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净值按一定的标准,折股量化,股权设置有集体股、个人股(社员分配股)、现金股。这是对原来人民公社留下的以及当时新增资产的初步改革,是以股份合作制改造社区集体经济的最初形式。近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范围上突破原来的框子,既有社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也有全部资产股份合作,以及单独的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做法,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4、转制后的股份合作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发展集体经济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双重职能。在经济发达地区,新的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尽管弱化了社区福利分配的功能,并将股权相对固化,强化股份合作社的企业功能,但是从目前社区组织不能不承担一定的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现实出发,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负担着发展社公益事业的责任。因此,许多地方在产权制度改革时,从村级净资产中剥离出一定比例,建立农村社会风险保障基金,以扶助弱势群体。这种做法在北京、江苏比较多,广东南海区部分村(组)则实行了养老补助制度,补助金额每人每月50-150元不等。此外,各地还普遍把股权配置及股份分红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管理、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兵役、殡葬改革,以及其他社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

  5、产权制度改革由城郊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兴起,并有向内陆城郊或经济欠发达城郊地区扩展的趋势。实践中,早期实行产权制度改造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都坐落在大城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农村,这一区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有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产积累。这些农村社区因率先受益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形成了鲜明的经济特征:农业产值比重、农业人口比重与农业就业比重较低,乡村村落正走向开放以至于融入城镇社区;同时他们自身的乡镇工业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土地的集约化经营需求相对于以农业为主的纯农村更为迫切。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向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进,区域发展差距缩小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特别是农村土地的非农化转移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推动了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在内陆城郊或经济欠发达城郊地区的出现。从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看,河南、甘肃、吉林等地均有此类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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