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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职工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两性平等与家庭幸福,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文章通过对调研数据及访谈信息的分析,研究了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出现在可以有所作为的几点意见,以期为保障企业女职工权益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女职工;权益保障;青海省
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是国家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鉴于此,2012年笔者在西部某省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就女职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5000余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082份,进行230余人次的访谈。本次实证研究的重点是企业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实际进行分析调查问卷2344份。
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女职工一般权益保障的现状。劳动权益保障的状况。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非国企和国企都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并且比例都不低。本次调查统计数据为: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非国企占到27%,国企占27.8%;月休息时间少于8天的非国企占到74.7%,国企占51.8%;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非国企占到14.6%,国企占12.1%;不支付加班费的非国企占到51.7%,国企占53.0%;不提供健康检查的非国企占到44.2%,国企占41.1%。实际情况是女职工在就业后的休息权、获得报酬权、健康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获得报酬权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国企、非国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执行的情况可以评价为“良好”。但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都不足50%,国企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不如非国企;休息权的保障,非国企女职工能够享受正常双休日的只有25.3%;健康权的保障,非国企与国企做的都不能使人满意。调研数据如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国企有25.2%,国企有7.8%;要求职工提供押金、保证金、身份证、担保人等就业保证非国企有35.6%,国企有25.4%;试用期六个月以上非国企有20.7%,国企有25.3%;试用期没有工资非国企有46.9%,国企有6.5%。
女职工社会保障现状。调查中发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缴费高,保障水平也比较高。此外,还了解到其他情况:一是许多非国企在办理社会保险时,不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缴费办理,承担起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是给职工以50%、30%或者固定金额的社保费用补贴;二是大部分企业都是以社平工资的60%,即最低档,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三是女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办理的比例较低,分别为工伤保险不足42%、失业保险不足40%、生育保险不足39%。一些私企负责人普遍认为,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发生工伤的几率很低,一般非国企不愿意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至于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企业都不办理。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状况。女职工在“经期”、“孕期”、“育期”、“哺乳期”享有一系列特殊保护权统称为“四期”保护。2012年3月份设计并发放问卷中针对“四期”保护的调查结果如下: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能将其调离有污染的岗位的比例,非国企为45.5%,国企为2.5%;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上夜班的比例,非国企为38%,国企为51%;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加班的比例,非国企为51.5%,国企为47.4%;曾有流产情况用人单位能给其法定休息时间和待遇的比例,非国企为35.7%,国企为47.7%;“四期”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能报销的比例,非国企为40.3%,国企为47.2%;产假期间能领到工资或生育津贴的比例,非国企为34%,国企为74.2%;哺乳期能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的比例,非国企为26%,国企为61.9%;能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98天产假的比例,非国企为27.3%,国企为82.6%;孕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安排其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的比例,非国企为21.8%,国企为13.6%;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曾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比例,非国企为13.4%,国企为6.7%。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国企女职工“四期”特殊权益保障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安全、休息方面问题较大,但是,对法定待遇的保障相对较好。非国企女职工“四期”特殊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是不容置疑的,前8项指标中除了第3项指标超过50%以外,其他的指标都在50%以下,有些指标还相当低,如第7项只有26%;最后两项指标更是触目惊心,第10项居然达到了13.4%,非国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状况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女职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
抽象“中性人”的法律方法使法律在保障女职工权益中存在缺失。现实法律生活中,男性实际的支配地位决定了对法律的理解与阐释往往是男性单方面的。在本次调研中,企业高层(绝大多数是男性)认为女性发生工伤的几率小,就可以不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男性高管很难对生育保险予以充分关注。在访谈中,有女职工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即因工作原因导致其流产、产下死婴如何寻求帮助,这是工伤保险中的法律盲点,工伤受害人一般只考虑普通单一主体,没有考虑孕妇工伤的复杂性,忽视了女性这一特殊群体。
女职工自身的素质、心理和态度造成了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偏低。女职工受教育程度不高,这必然影响女职工接受信息、学习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女职工大专以上学历仅占38.5%。女职工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到女职工就业。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23.8%的女职工选择“为保工作忍耐”。在访谈中,我们也发现,许多女职工身兼工作和家务,身心极其疲惫,即便有时间和精力的女职工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用在打麻将、看电视,基本上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关注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同时,女职工维权意识差,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心理脆弱也是导致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不高的重要因素。
政府部门及工会组织对于女职工权益保障的能力不足。工会应当是职工及女职工自己的组织。工会在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些工作实际上浮在社会的上层,与基层的女职工并无太大关系。如工资的集体协商机制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是由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推进的两项工作,但是,调查显示非国企女职工中对于“工资的集体协商机制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不知道的占比分别为68.2%和70%,国企女职工不知道的占比分别为81.4%和77.2%。在调查女职工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时,非国企女职工表示不了解的仅占7.7%,国企女职工表示不了解的只占4.8%。从这组指标的对比中可以清楚看出,同样的宣传教育,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效果很好,工会大量的宣传教育却没什么效果。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
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当前,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构成了我国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执行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部门,他们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追究的方式是行政罚款。但是,历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法律的执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社会甚至政府官员都在追问法律的执行力。法律的执行力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三是适宜的执法环境。良好的法律首先来自于法律的善良目的,对于成文法而言,法律的系统性、可操作性、严密性存在着问题,需要逐步完善,但是,对于女职工权益保障来说,必须通过可行的立法制度设计保证社会性别的特殊经验能够进入到立法者的考察视野,尤其是可以从地方立法先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不在于其学历的高低,而在于秉承法律的善良目的进行执法。
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基础就要提高女职工自身的素质。工会、妇女组织可以通过各种主题学习活动,争取资金支持,鼓励女职工提高自身的能力。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改善宣传的方式、方法,务必将宣传与提高女职工的素质联系在一起,并探索可行的绩效考评机制,使女职工真正了解国家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女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接待帮助工作制度,当具体女职工权益受损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时,进行必要的信息登记,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特定情况下,提供一定心理帮助。
加强保障女职工权益的组织能力建设。在我国,依法进行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工会及其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着力点是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鉴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一是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的职业观念,树立“天职、义务”的职业伦理;二是真正深入到职工中去,认真完成各项调查研究工作,真正成为政府、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是探索企业工会职能发挥的有效途径,解决基层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兼职的问题,使工作人员能够有时间、精力从事具体的工会工作;四是进一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方机制”,“三方机制”中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工会组织应当形成相应工作制度,既要保证工会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也要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并且建立职工对工会组织自身的约束机制;五是当职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主体侵犯时,工会应当在法律援助、咨询等方面为职工提供更加实际的帮助。
(作者为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