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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若干女性农民工的访谈发现,她们法律意识的自主性有较大提高,但这种法律意识带有矛盾性和分裂性,表现为对法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认知,法律认知的“碎片化”与法律意识的扭曲,权利意识的模糊与义务意识的厚重。这些都体现了女性农民工现代法律意识建构的分裂性、艰难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
【关键词】场域变迁;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
2007年12月12日,女性农民工李梅诉江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过诉讼,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给7000元作为补偿。加上病假工资,通过诉讼和调解方式,她共得到了近1万元的赔偿。经过法律诉讼实践洗礼的李梅说:“我已经知道法律能保护人了,它是一种武器,它能够替我撑腰。”①
这表明在现代法律运行较为成熟的城市场域,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呈现出新特点,其主体性、女性意识乃至实践能力都在增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法律实践的行动者,很多女性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主动维权,一些女性农民工已经逐步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们践行着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理念,在法律实践中检验着法治的良善的同时,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即便如此,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与现代法治的理想要求仍然相差甚远,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依然处于理想与现实的重重矛盾之中。
法律价值二重性的分裂
女性农民工对法律价值与使用价值属性的认识在用人单位生产体制的干预和控制下产生了分裂,建构了女性农民工的法律公正意识与法律无用意识并存的意识“悖论”。例如,“按照现在的法律是应该给我们交保险的……对吧,保险这一块,还有那个(想了想)什么合同,合同这一块也是要签的”(晓丽)。②晓丽知道按照法律,单位应该与其签合同,给她交保险,虽然法律认知水平比较低,不知道签什么合同,但也表明女性农民工能够感知到法律的存在,也认可法律的公正性。然而认为法律的公正与现实之间是“两码事”表明从事餐饮业的女性农民工对法律的价值属性与使用价值属性的认识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
统合这种分裂的是其道德意识中的“人情信任”,对于老板不愿签合同、不愿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女性农民工用内化的道德意识为这种违法行为找到了“合情合理”的解释。例如,“店里杨总这个人,还比较好,还可以”(晓丽)。③“餐饮没有加班不加班的,餐饮行业没有加班费。事先说的就是没有加班费,只有底薪加出勤奖和开瓶盖费”。“我们没有要求过加班费,餐饮不像厂里上班,一天到晚的干,有客人时就忙一点,没有客人的时候就不忙”(小春)。④
运用女性农民工自身的逻辑来分析,因为老板人好,所以不签合同也没有关系,老板不会不发工资,对于劳资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事情,不管约定是否违法,都必须遵守,即使这种约定会给自身带来不公平,事前约好的事情在劳动过程中还是要遵守的,不能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有人把女性农民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道德化的契约关系”,它不是仅仅以“劳务合同”为载体的法律契约关系,甚至可以在不存在“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成为建立在劳资双方“共识”基础上的“事实性雇用关系”。
这种“道德化的契约关系”,排除了法律在女性农民工单位场域的应用,用人单位利用女性农民工传统道德意识中浓厚的“忠”“信”“义”“礼”意识,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得掠夺和剥削在女性农民工那里变得“合情合理”,并且使得女性农民工主动为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道德开脱。
法律认知与生活实践的分裂
女性农民工对法律的了解具有不完整的“片段性”。例如,小春具有劳动法的认知,但不知道依据什么法律和单位签合同,说不出劳动合同法的名称:“知道有劳动法,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签合同的法叫啥名,俺不懂”。⑤此外,小春知道法律规定单位应该给员工交社会保险,知道有综合保险,但对于综合保险包括哪几种保险缺乏了解:“没有听说过工伤保险,俺以前在电子厂没有谁工伤……按照法律,老板应该给俺交保险,对吧,好像是叫综合保险,俺在工厂上班的时候老板就给上了医疗和养老保险……怀孕的话就辞职了,没有工资也没有产假,结婚也辞职,怀孕的也辞职,都走了没人上班了,辞职就不干了,肯定没有工资,要么就是生完孩子再回来上班”。⑥由此可见,女性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认知一知半解,具有“碎片化”的特点。
女性农民工基于这种“碎片化”的法律认知,极易形成扭曲、错误的法律意识。例如,“《劳动合同法》,嗯,就是咋签合同……签合同的话,被老板开除(辞退)能多领点钱,不签合同的话,老板不赔钱那就没话说”(香晴)。⑦她将劳动合同法理解为如何签合同,认为签合同就能要求经济赔偿,否则就不能要求老板赔偿,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即认可了合同中劳资权利的不对等性。法律在女性农民工那里还是一个抽象的符号,并没有和其日常生活真正地联系在一起。从访谈中可以强烈地感觉到,虽然是在倾听女性农民工关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诉说,但感觉到诉说者、叙事者是作为一个法律旁观者在言说法律的,而不是自我的法律生活讲述,是对法律和自我生活两个文本的解读。这反映出由碎片化的法律认知造成的错误法律意识,更加拉开了女性农民工的现实生活与法律实际作用之间的距离。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分裂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超出法律规定的边界将会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但由于道德不具有国家暴力的强制属性,只是靠舆论的谴责让道德出轨者“良心不安”。出于“人性本恶”的考虑,西方古代先哲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设计了法律以“治恶”;而中国先哲 “人性本善”的教化,则把“忠、信、孝、礼、义”作为治国持家稳定秩序的策略,使得中国几千年的儒家德治、仁治、礼治内化为国民文化基因的一部分被沉淀在中国民众的“潜意识”中,也使得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强制性法律无法融入中国民众的行为规范中。
女性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淡薄与义务意识的厚重就是典型的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内化的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用人单位不与女性农民工签合同所产生的口头约定,体现了“道德化的契约关系”,反映了女性农民工在工作场域中道德意识高于法律意识,反映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剩余价值,利用女性农民工浓厚的道德意识、义务意识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违法,或者叫“知法违法”;另一方面,女性农民工道德意识中的“义”“信”“礼”“忠”等信念,使其认可与老板之间的口头“契约”,道德意识淹没了法律意识,造成了误识。例如,当被问及“是否知道上下班发生车祸是工伤”的问题时,小春认为“饭店不正规,没有签合同,什么都没有,不可能算是工伤,在店里都不包括在内,按法律讲包括,但平常都不会包括在内的,不会那么好,不会像正规的那样。”⑧
女性农民工在工作场域中的道德意识、义务本位意识淹没了其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导致女性农民工形成“法不责众的违法认同意识”,即知道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由于这种违法行为不是针对自己(个人)的,而是针对所有的员工,由于别的员工没有提出异议,而自己为了有份工作,也对这种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潜移默化中认可了这种普遍的违法现象,形成违法认同。例如,“我之前,因为上一次刘领班(已辞职)在的时候就提过签合同,但是这边不给签,就说刚开店不久,没有那么正式”(晓丽)。“饭店这个行业,都不和员工签合同,不知道为啥,我在厂里上班的时候,就签了合同。在这里,大家都没有签合同,我也没有签……不签合同没啥,老板人很好,不会拖欠工资的”(小玲)。⑨基于饭店里所有员工和老板之间都不签合同,所以女性农民工即使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很少会单独主动提出和老板签劳动合同,基本上认为签合同和不签合同没有什么区别,认为如果签合同,被老板辞退有经济补偿,不签合同就没有补偿是正常的,不知道也没问过为什么不签合同,认为老板不会拖欠工资。正是女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道德化的契约关系”,导致女性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分裂,轻权利重义务,进而形成“法不责众”的认同意识。
综上所述,女性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被城市化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无形中演变,从在农村场域的缺少法律意识、法律无用论,到在城市场域法律意识建构过程中的困惑与迷茫,既包括对法律公正、权威的形式认可,也包括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模糊与缺乏;既包括了法律义务的浓重责任意识,也包括了法不责众与城乡差异的违法认同意识。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场域中的法律意识困惑与迷茫,一方面处于现代法律意识的启蒙状态,一方面又强化了现实中的法律无用意识,体现了女性农民工现代法律意识建构的分裂性、艰难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组:《繁华中国打工妹实录》,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1~230页。
责任编辑:王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