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考察。结果发现:中国公积金存在合法性存疑、定位模糊、公平性缺失与负担沉重等制度缺陷,在运营中存在严肃性不足、支取困难、房地产开发商对公积金贷款抵制、缴存标准形同虚设、保值增值困难、运营成本高、变异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具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基本价值理念、利益相关者成为政策制定主体与管理体制模糊是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统一计缴比例、限定计缴基数,提高个税起征点与照章纳税,适度改变“低存低贷”状况与享用条件设置是其未来可能的出路。最后,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思考;出路;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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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考察。结果发现:中国公积金存在合法性存疑、定位模糊、公平性缺失与负担沉重等制度缺陷,在运营中存在严肃性不足、支取困难、房地产开发商对公积金贷款抵制、缴存标准形同虚设、保值增值困难、运营成本高、变异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具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基本价值理念、利益相关者成为政策制定主体与管理体制模糊是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统一计缴比例、限定计缴基数,提高个税起征点与照章纳税,适度改变“低存低贷”状况与享用条件设置是其未来可能的出路。最后,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关键词:公积金;问题;思考;出路
作者简介:陈友华( 1962—) ,男,博士,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社会学与社会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江苏老龄化社会与服务体系、公共政策研究”( 项目编号: 2011ZDAXM017) 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C913. 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4145[2014]03 -0040 -08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设计的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自1991年公积金制度在上海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虽然公积金制度也帮助部分民众解决了住房问题,但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渐悖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遭致越来越多人的诟病。本文在揭示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一、公积金的制度缺陷
(一)质疑合法性
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国务院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条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是在此授权下颁发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对缴存比例下限做出了具体规定,而对缴存比例上限却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而是授权地方制定。这种层层授权实际上是缺少法理依据的。现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其限定依据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与第九条规定,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是无权对涉及公民收入或者财产处置进行限制的。由此可见,政府强制单位与职工缴存公积金具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干预”之嫌①。
(二)定位模糊
公积金制度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住房保障还是住房金融?从理论上说,“住房保障应该是政府对社会成员中无力参与市场竞争者以及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的居所救助”②,而住房金融是指为住房的生产和消费获得融资。虽然公积金具备一些住房保障属性,学界和业界也普遍认为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然而,笔者认为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并不明显。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单位与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与最低比例,未考虑职工缴存公积金与获得住房保障之间的关联性。因为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看,缴存比例的确定只和职工的缴存能力有关,与职工支付住房保障的价格或成本无关。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保障需求明显遭到排斥,这实际上已宣告公积金与住房保障脱钩③。设置公积金的初衷也许是住房保障,但实际运营中逐渐演变成为住房金融。
公积金的设立是要保基本还是提高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由此可见,公积金设置的初衷似乎是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但公积金究竟是为保基本还是提高水平而设置的?显然,公积金不应是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是为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置的。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它的起点是先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保障居住需求。撇开最需要保障的人群、最基本的居住需求,奢谈中高收入人群的改善居住需求,而且还要政府强力干预。这在理论上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