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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序、个人主义与价值 ——杜蒙及其文明社会研究
2020年11月09日 11:03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兰州)2020年第1期 作者:赵亚川 黄剑波 字号
2020年11月09日 11:03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兰州)2020年第1期 作者:赵亚川 黄剑波
关键词:阶序;个人主义;平等;价值

内容摘要:

关键词:阶序;个人主义;平等;价值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杜蒙的文明社会研究主要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对于印度社会卡斯特的研究,其二是对于近代西方社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研究。他以印度与西方互为镜子,彼此观照。通过比较研究,杜蒙指出,印度社会与近代西方社会背后有着两种不同的至高价值,前者的为阶序,后者的为平等。阶序是一种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其核心是对差异的包容。平等是近代西方追求的至高价值,然而当这种平等滑向极致或将平等简单等同于完全一致时,往往会出现排斥甚至抹杀差异的情况。在杜蒙看来,在追求极致平等的路上,西方人却将原本重要的差异忽略了。所以杜蒙提倡阶序理论,强调对于多元、差异的包容,因为真正的阶序意味着对差异真正的包容。

  关 键 词:阶序;个人主义;平等;价值

  项目基金: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现代城镇族群治理及保障研究”(编号:2018ECNU-QKT014)的成果。

  作者简介:赵亚川,华东师范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博士生;黄剑波,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研究员、人类学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241)。

  法国人类学家路易·杜蒙(Louis Dumont)是社会学年鉴学派大师莫斯(Marcel Mauss)的弟子,往往被认为是一个结构主义者。他同时也是一位印度学家,对印度社会学、人类学影响巨大。1911年,杜蒙出生于希腊的萨洛尼卡(Salonika)。其父是工程师,其祖父则为画家,这样的一种家庭背景对杜蒙之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印度人类学家马丹(Triloki Nath Madan)曾说,杜蒙将上述两种职业之素养即创造性的想象力与对具体之物持久不衰的兴趣糅进自己观察世界的方式之中[1]。1998年11月9日,杜蒙在巴黎去世,享年87岁。与同时代的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相比,杜蒙之名远逊于他。尽管如此,杜蒙是人类学思想史上无法忽略的一位重要学者。法国学者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曾说:“20世纪60年代,(法国)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最负盛名的当属列维-斯特劳斯;但是对于我和其他一些人而言,杜蒙的作品则更具决定性的影响。”[2]法国政治学者皮埃尔·罗桑瓦龙(Pierre Rosanvallon)更是直言,在20世纪伟大的人类学家当中,杜蒙和列维-斯特劳斯同等重要[3]。

  杜蒙以研究印度社会而闻名于社会学人类学界,法文版《阶序人》(Homo Hierarchicus)自1967年问世以来便激起学界的广泛讨论。面对学界的评价与质疑,杜蒙曾在不同地方部分地回应过[4]。这些争论的具体内容我们此处不表,这里关注的是杜蒙留给人类学的思想遗产。值得特别提到的是,2015年人类学专业刊物《豪》(HAU:Journal of Ethnographic Theory)以专辑的形式“重新发现”和阐述杜蒙的学术贡献。专辑以“彻底比较:杜蒙的人类学在今日之价值”(Comparison made radical:Dumont’s anthropology of value today)为主旨,探讨了杜蒙人类学研究的比较方法、杜蒙的阶序理论、杜蒙对价值的相关探讨以及对其理论的扩展与应用等[5]。

  在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杜蒙多因《阶序人》而显其名。十年之前,夏希原[6]指出,“杜蒙是一位至今还没有被我国学界所重视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十年过去,这种情况依然未有太大的改变。目前中文学界已有的与杜蒙相关的研究,大多是对于《阶序人》的述评①。除此之外,亦有部分论著关注到杜蒙的学术思想脉络及其主要的人类学思想贡献等②。今日,我们重谈杜蒙,在不忽视《阶序人》价值的同时,强调重视杜蒙对于近代西方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的研究。杜蒙的这些研究,同样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且影响力不仅仅止于社会学、人类学领域③[7]。

  概言之,杜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印度社会研究与近代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研究。他的研究,相较于一般意义上人类学的学科传统,是有所偏离的。因为不管是研究印度社会,还是研究近代西方的思想观念,其聚焦点都是在所谓的“文明社会”。本文即是对其文明社会研究的相关洞见与理论的阐述与讨论,力图对杜蒙的理论思想形成一个全面、整体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也期望他的思想理论能为当下中国的人类学者处理自己研究的问题带来启发。

  一、祛除误解:阶序不是等级

  提及杜蒙的人类学研究,有一些被称为“杜蒙式”(Dumontian)的概念,如“整体主义”(holism)、“整全性”(totality)、“含括”(encompassment)、“阶序”(hierarchy)④及“价值”(value)等[8]。其中,“阶序”无疑是杜蒙思想理论最具标志性的标签。我们知道,hierarchy一词之于杜蒙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该词也使人们对杜蒙产生了诸多误解,汉语学界的一些学者将hierarchy译为“等级”便是例子。尽管这些学者对于杜蒙所描述之hierarchy可能理解无误,但将此关键术语等同于中文的“等级”一词,在无形之中极易让人们在理解杜蒙时产生误解。当然,我们也知道,在英语学界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恰如杜蒙所说,“‘阶序’一词在我们(西方)社会会招致深刻的反感”[9]。这种误解或反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多从字面理解hierarchy一词,将其视为“等级”。作为理解杜蒙思想的关键,我们首先要声明且需要一直谨记的便是:阶序不是等级。那么,真正的阶序到底是什么?

  正如杜蒙所言,他是在作印度社会研究时发现阶序的,印度的卡斯特使“我们了解一项基本社会原则——阶序”[10]。杜蒙始终遵循莫斯“整体社会事实”的教诲,在面对印度这个复杂文明体时,他一直强调我们应该时刻谨记“印度是一个整体”(India is one)[11]。因而,杜蒙强调对印度卡斯特体系的了解需要从“体系”(system)概念着手。在杜蒙看来,此处的“体系”有两个意思,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是意识形态的。他指出,在一个范围确定的地理区域里面所发现的各个卡斯特的集合可以说是一个地理范围内的卡斯特体系。而对个别的卡斯特体系分别考察之后,会发现它们彼此近似,而且都是根据共同的原则所构成的[12]。而这个所谓的共同的原则,即为洁净与不洁的对立,也是阶序。

  借助莫斯的术语,我们会看到杜蒙所关注的卡斯特体系正是一个“整体性社会事实”,它是宗教性的(整个印度社会以印度教为核心)。在印度,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都是被含括(encompassed)在宗教当中的,是从属于宗教的。在杜蒙看来,印度卡斯特体系的基础即为洁净与不洁的对立,表现为身份与权力的分离。身份即阶序,是宗教性的;权力(政治经济)是世俗性的,从属于宗教。

  洁净与不洁的对立是阶序的基础,这种对立的阶序性的表现是洁净比不洁高级,洁净可将不洁含括在内。如杜蒙所说:“洁净的阶序容得下种种差异,包括与它本身矛盾者在内。”因而,“整体乃是建立在这两个对立(the two opposites)既是必要性又是阶序性的并存之上”[13]。从此出发,杜蒙将阶序界定为“一个整体的各个要素依照其与整体的关系来排列等级所使用的原则”(the principle by which the elements of a whole are ranked in relation to the whole)[14]。从洁净与不洁的对立到对立的阶序性,我们看到了杜蒙的一个重要概念,即“阶序性对立”(hierarchical opposition)。此“阶序性对立”无疑是理解杜蒙阶序理论的重要一环。英国人类学家罗伯特·帕金(Robert Parkin)更是将其研究杜蒙思想的专著取名为《路易·杜蒙与阶序性对立》(Louis Dumont and Hierarchical Opposition,2003)。

  在杜蒙[15]看来,阶序性对立所强调的是整体与要素的互补(complementarity)关系。以印度的洁净与不洁所规定的具体职业分工来说,“有些人不得不从事不洁的工作乃是为了维持他人的洁净”[16]。这种互补性在外部观察者看来似乎存在着矛盾,或如杜蒙所言是一种“逻辑上的丑闻”(a logical scandal):

  我所称的阶序性对立情形是指存在于一组体(而特别是指一种整体性的东西)与这一组体(或此一整体)里面的某项因素之间的对立之事。在此所称的因素并不必然就是单纯的某一个东西,也可能是次组体之属的东西,这种对立之事在逻辑上可将其解析成两个相互辩驳的部分层面。就一方面而言,则因素等同于它在其中形成部分的组体性东西(脊椎动物是一种动物),而就另一方面来说,则彼此存在着差异性,或者更严格地说,不兼容性(说脊椎动物,并不单是指说这是一种动物而已,而说动物并不必然就是指其为脊椎动物)。这种双重关系——认同性与不兼容性——在我们考虑到一个真正的整体(而不是多少是任意凑合在一起的整体)时,则要求更为严格了。这样的双重关系是一种逻辑上的丑闻[17][18]。

  杜蒙再次指出,正是此种逻辑上的丑闻使得阶序不为人所接受。同时,他提醒我们:“也正因为如此,(阶序性对立情形)乃有其值得加以注意之处:每一种牵涉到某个因素以及它为其中之部分的组体之间的关系之事,乃导致了阶序之产生,而这种情形在逻辑上是不能加以接受的。根本说来,阶序是对于相对立情形的一种含括(hierarchy is the encompassing of contrary)。”[19][20]至此我们了解到杜蒙“阶序”的核心特征——“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所以杜蒙说:“我相信,阶序并不是一串层层相扣的命令,甚至也不是尊严依次降低的一串存有的锁链,更不是一棵分类树;而是一种关系,一种可以很适切地称为‘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的关系。”⑤[21]

  在了解到阶序的核心特征——“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之后,我们自当追问:何为“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除了上述所提到的脊椎动物的例子,杜蒙在其著作中解释“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的例子源自《圣经》,这也被杜蒙当作解释这一特性的“最佳范例”:

  上帝先创造亚当,他是一个未分化的人,“人类”的原型,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则从亚当身上抽出另一种不同的存有。亚当与夏娃面对面,这是两性的原型。这项奇特的手术一方面改变了亚当的性质;原本未分化的,变成一个男人。另一方面,出现一种既是人类种属的一员,而又和该种属的主要代表不同的生物。亚当这个完整的个体,或者我们(西方)的语言中的“man”(人,男人),把两种合而为一:既是人类种属的代表,又是这个种属中的男性个体的原型。在第一个层次上,男与女是同等的;在第二个层次上,女人是男人(或人)的对立物或反面。这两种关系显示阶序关系的特质,此项特质以含括未来的夏娃之原料,是来自第一个人亚当身上为其象征。此一阶序关系,就其广义者而言,即是一个整体(或一个集合)和其中的一个要素的关系:该要素属于那个整体,因而在此意义上与那个整体同质或同等;该要素同时又和那个整体有别或与之对立。这就是我所说的“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的意思[22]。

  现在,我们对于杜蒙所述之“阶序”的真正内涵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即其核心要点乃为对于“对立情形”之“含括”。重要的事情值得再说一遍:“阶序不是等级”。“阶序”的概念,是一种“含括者”(the encompassing)与“被含括者”(the encompassed)的关系,借用杜蒙自己给印度洁净的阶序所做的比喻来说,阶序类似于一个“慈悲圣母的斗篷”。因此,杜蒙笔下的“阶序”所强调的既不是扁平化、无差别的关系,也不是层层递进的垂直关系,它强调的是对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的包容。在杜蒙的论述中,阶序可被视为他所说的一种意识形态(杜蒙对于意识形态的论述详见后文),由此,伊万·斯特伦斯基[23]指出:阶序代表了一种想象及思考社会现实的方式(a way),一种观察或构想社会的方式。我们可以说,通过杜蒙,我们了解到阶序不是等级,我们也学习到它乃是一种观察事物的方式,这一方式的核心在于其所展现出的包容性。恰如斯特伦斯基所强调的那样,“真正的阶序意味着对差异真正的包容”(Real hierarchy means real tolerance of difference)[24]。

  二、从阶序人到平等人

  借着西方去描绘印度,杜蒙勾勒出了一幅阶序性社会的风貌。反过来,也正是印度帮他“问题化了西方”[25],使得他去追问西方何以如此不同。借着印度去观照西方,由阶序性社会去了解平等性社会,这样一部著作便是杜蒙的《平等人》(Homo Aequalis)。这样一种构想促使杜蒙转向了对近代西方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的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始,杜蒙的研究逐步转向对于近代西方社会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的关注与考察。杜蒙先后完成了考察和研究经济意识形态、个人主义、德国意识形态的三部著作,这些研究均展现出杜氏对于近代西方个人主义深刻的反思。

  通过对印度的研究,杜蒙看到印度社会所遵循的至高价值(paramount value)为阶序;而以印度去对比近代西方社会,杜蒙看到近代西方社会的至高价值乃为平等——追求无差别之平等,唯平等是尚。此种比较,便形成了杜蒙所谓的传统社会(traditional societies)或非近代社会(non-modern societies)与近代社会(modern societies,准确地说是近代西方社会)的对比。在前者当中,每项元素各就其位,社会乃一整体,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而在后者当中,个人成了整个人类的化身,成了万物的准绳,个人成了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存在。杜蒙称前者为“整体主义”(holism),称后者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在杜蒙看来,“我们把自己视为一个一个的个人这样的观点,是学习而来的,并不是天生的。追根究底,这个观点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加在我们身上,替我们规定的”[26]。这种起规定作用的,即杜蒙所谓的意识形态(ideology)。杜蒙将意识形态定义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观念与价值(ideas and values)的总体”[27]。他说,现代世界中许多社会、国家或民族存在着一系列相同的观念与价值,这些观念与价值若相较于传统社会之意识形态的话,可称为“近代意识形态”(modern ideology)。在这种近代意识形态之下,个人独立、自主,故而(本质上)是非社会的道德存在(nonsocial moral being),我们(西方)至高无上的价值乃由其一肩扛下[28]。因而这种将“个人”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之个人主义⑥自然便成了近代西方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此种以个人主义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便造就了近代西方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特质——平等。对人人平等的强调则造就了人人等同的观念,使得“平等”(equality)等同于“完全一致”(sameness,或identity)⑦,且“平等与完全一致的融合已深入常识的层面”[29]。

  在杜蒙笔下,印度是其所言的“传统或非近代社会”的代表,而近代西方是“近代社会”的代表。对比这两种社会,它们区别最为明显的特质即为阶序与平等。由阶序性社会与平等性社会的对比,便形成两种不同的社会风貌。

  在阶序性社会或非近代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relations between men)具有优先性,更被重视,而人与物的关系(relations between men and things)则从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然而在近代社会,这种关系的优先性被颠倒了过来,人与物的关系更具优先性。在非近代社会,价值(values)与事实(facts)或观念(ideas)是无法分隔开的,而到了近代社会,价值则从事实和观念当中分离出来。在近代意识形态中,强调主客体的绝对区分;而在传统的意识形态中,则二者只是相对地、有波动地区分。另外,在近代社会,知识的分配呈现出一种独立、同源、同质性的平面或学科特征;与此相对立,在非近代社会,知识以整体性而存在[30][31]。

  此两种社会风貌之区别(可总结为表1),正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差别。

  

  从杜蒙的视角来看,近代社会所展现出的这种观念-价值(ideas-and-values)的风貌,或以此为架构的意识形态,在人类历史上是极其独特的。因为在他看来,这种意识形态是直接与整体性意识形态(holistic ideology)相抵触的,而后者又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常规类型(general type)[32]。当然,我们也知道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只是一种乌托邦理论或理想型,在现实中不存在这样两种“纯粹类型”的社会。就是说,任何社会都既存在阶序又包含个人主义,不存在二者的绝对分离,杜蒙所述的印度与德国的例子便是很好的说明。印度是一个典型的阶序性社会(整体主义),尽管如此,其中遁世修行者(renouncer)的存在在一定意义却是个人主义⑨[33]的表现:“遁世修行者离开俗世以便全心追求他本人的解脱”[34]。虽然近代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为个人主义所主导,但在不同的国家变体(national variant)中存在着不同的形态。以德国为例,杜蒙指出其意识形态的基本形貌为共同体式整体论(community holism)与个人修养式个人主义(self-cultivating individualism)的混合[35]。

  我们看到,不存在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绝对分离的、单一的纯粹类型的社会。印度社会在杜蒙看来是整体主义式的,因为其背后的主导原则是阶序,阶序所呈现的整体主义便是印度社会的“母体价值”(mother value,或主导价值),尽管也存在个人主义,但它处于从属层次[36];而近代西方所代表的平等性社会,刚好将此价值之顺序关系颠倒了过来。

  三、价值(values)与阶序

  在上文讨论到阶序性社会与平等性社会时,我们已经涉及了杜蒙所述之“价值”,包括主导价值、从属价值。此处我们述及价值与阶序,是因为在一篇探讨价值的文章中,杜蒙将价值视为阶序的替换物。1980年,杜蒙在英国拉德克里夫-布朗社会人类学讲座上发表演讲,题为《论价值,近代与非近代的》(On Value,Modern and Nonmodern)⑩,这也是杜蒙第一次以“价值”为题的论述。在演讲的开头,杜蒙便说明了为何以“价值”为题:“这些年来,我一直想跟同行推销阶序观念(the idea of hierarchy),然而却鲜具成效;我想说,得另外叫牌了,所以这一次选用的是同行里边认定的字眼,即价值。”[37][38]由此我们便了解到,在一定意义上,杜蒙笔下的“价值”一词即为“阶序”的替身。在自己所写的术语表中,杜蒙直言道:“人类学文献中所指的价值(values)多少是我们所说的‘阶序’”[39][40]。何以如此?我们不妨看看杜蒙对于价值的阐述,或可窥得其因。

  杜蒙继续以比较之法来论述,这点从其演讲标题中的“近代与非近代”就可看出。他指出:“近代意识形态主要是把价值加在个人身上,而哲学,无论如何所主要讨论者也是与个人有关的各种价值,但是人类学则认为价值在根本上是社会性的。”[41]尽管近代社会与非近代社会,或说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均主张某些价值(values),但整体主义通过引述价值以表示或佐证社会的存在。而个人主义则恰恰相反,假定它的价值是独立于社会的,是自己寻求而来的[42]。此即杜蒙的在非近代社会价值与事实、观念不相分离之说,价值是社会性的,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到了近代社会,价值越来越多地加在个人身上,故而造成了价值与事实、观念的分离。杜蒙说:“价值哲学(a philosophy of value)占据优势乃是当代(哲学)之特征,我们所遵循的近代知识哲学(a modern philosophy of knowledge)在古代及中世纪则是存在哲学(philosophy of being)。”他提醒我们:“近代科学对世界做科学发现时,其前提是把物理测量上所无法运用的所有特质,均视为次属的而加以排斥。”这样做的后果是,原先“阶序化的宇宙(hierarchical cosmos)被我们物理化、均质化的宇宙所取代;原本是自然而然投射到这个世界的价值维度遭到贬黜,被局限在我们个人相关的领域之内,即人的心灵、情感与意志”[43]。

  这种将价值与事实、观念相分隔的状态,在杜蒙看来是近代个人主义意识形态主导下的产物,强调独立、自主的个人之价值势必会忽略社会这个整体。因而,此种价值与事实、观念相分离的情状存在诸多问题。杜蒙以左与右之关系指出价值与观念的不可分离:“观念与价值之不可分离性的现成例子,可见之于左与右的区别情形。”[44]他指出:“左与右这种组合是无法就其本身来说明其特征的,而只有在里面是关联到一个整体(即我们可以来触知的人的身体这种具体的整体)时才能将其给界定清楚。”[45][46]“之所以是左与右,因为两者跟身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左与右在价值和本质上皆有所不同,因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阶序性的;在阶序当中不同的关系则意味着不同的地位。”[47]此种左与右不可分离之情形,既为一观念,也是一价值,称之为一种价值-观念或观念-价值[48]。而在近代社会,我们“把价值与观念、事实分隔开来,则意味着把观念和事实从其真正立足的整体当中给分离出来了”[49]。我们一般“所考虑的层次——右与左——未关联到身体这个更高的整体性层次,而将注意力限定于一个层次之上,还通过拆散要素之法,将其中的从属关系(subordination)加以隐去”。而“对此种从属关系,或(用其真正的名字)超越(transcendence)加以规避,而以一种平面的观点取代纵深的看法,这样一种做法也是(近代社会)‘原子化’(atomization)的根源所在”[50]。故而,杜蒙说道:“在近代意识形态中,原先阶序化的宇宙秩序,已然散作了一大堆平面的观点。”“整体已然成为‘一堆(凌乱)的东西’(a heap),好似装球的袋子已化为乌有,而球也四散滚开……一个秩序化的,彼此之间关系波动起伏的复杂而多面向的世界,则被(哲学和)科学理性给加以分析解体,成为内部各种关系及其组合情形十分特别之简单化合物了。”[51]面对这样一种显明的变化,杜氏总结道:“(这就好像)一个多面向的实体迸裂开来,而成为一些彼此分离的、笔直的平面(surfaces or planes),这样一些平面所能接纳者仅为一些平直的直线图示和关系罢了。”[52]

  从上面我们看到,杜蒙对此种价值与观念、事实相分离,要素从整体剥离的意识形态是不满意的,其所倡导的乃是价值与观念的不可分离,可表述为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之风貌所展现出的特征,在杜蒙[53]看来主要包括三点:其一,即阶序(hiérarchie),强调较高(high)一级价值观念与较低(low)一级价值观念既对立又包含(“高”包含“低”)的关系,此便是杜蒙所称道、名为“含括”(encompassment)的特殊关系结构,其尤为重要者是对对立面的含括(可参阅前文阶序部分的叙述)。其二,高阶与低阶可倒置。以印度祭司与国王的关系为例,祭司在精神上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在物质上则是依附性的,而国王在物质上是主宰,但在精神上则是从属的。其三,价值“裂分-合组”(11)[54](segmentary)特性。杜蒙说除了近代社会特有的情形,价值在其运用上通常呈现出“裂分-合组”的特点。在杜蒙看来,以印度为代表的非近代社会,价值观念之区别的情形是具有流动性而又有其容通性的,不同的情形或独立行事,或相互重叠,或交叉穿梭在一起,情形的区别也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居显著地位,有时则不见其身。相反地,我们近代人则多半以非黑即白的方式来思考[55]。杜蒙的这样一种区别提醒我们,在其所谓的非近代社会中,价值(观念)存在着多元的面相,某一主导性的价值之下从属着多种价值,而这些多元的价值在不同的情境当中又显现为一种容通、包容的取向。而到了近代社会,在“现代(近代)思维范畴中,对于事物所进行的归纳与概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样一种价值结构趋向单一的表现之一;尽管有人在谈价值的多元取向,但这种趋向是限定在现代性范围内的价值分化”[56]。

  无疑,杜蒙所强调的此种价值-观念的特征,与他所倡导之阶序的特征是极其类似的。或者可以说,杜蒙所强调的此种非近代社会价值与观念不相分离的价值体系即为一种阶序。那么,由此出发,我们便可理解杜蒙所说的价值为阶序之替换物的说法。杜蒙的“阶序”,强调的是对于差异的包容。通过上文之叙述,我们看到杜蒙之“价值”同样强调其多元性,且没有一个价值可以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可倒置性),在不同的情境当中有不同地位的价值。同时,某主导之价值亦将次属价值含括在内,而非排斥之。如其所言,“善的完美状态并非在于恶之阙如,而在于其完全从属于善”[57]。前文提及,真正的阶序在于其对于差异的包容,那么此处,我们可以说杜蒙所倡导之价值在于其对于多元价值之包容。

  四、印度-西方:杜蒙的文明社会研究与理论关怀

  1955年,杜蒙在法国高等研究院的就职演讲中提到,他提倡的“描述性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研究的首要目标,即“观念体系”(system of ideas),或者可概括地称之为一种“价值社会学”(sociology of values)[58]。我们知道此处的“价值”(values)是杜蒙所谓的“价值-观念”,只是这种“价值-观念”的状态,在非近代社会是不可分隔的,到了近代社会则被分隔开来。统观杜蒙对于印度与近代西方社会的研究,我们会发现他是在践行他所倡导的价值社会学。通过印度与西方互为镜子,彼此观照,杜蒙描述出了两种不同的社会风貌——阶序性社会和平等性社会(见前文)。

  杜蒙指出,每一个社会背后都有一套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而把握这一价值-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该社会之行为。在印度,杜蒙发现了其背后至高无上的价值为阶序;与此相对,在近代西方,他看到了平等。同时,他也指出阶序普遍存在于任何社会,只是近代社会的人们唯平等是尚时将其忽略了。他说:“‘自然’的社会是阶序化的,其理性乃是在于建立自己为一个整体,一个处于另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整体,它对于‘个人’毫无意识;然而‘理性’的社会则只承认个人,对自己是个阶序化的整体毫无意识。”[59]

  通过两种类型社会的对比,杜蒙希望能更好地理解西方,让人看到那些经常被我们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价值。我们知道,“平等”这个词代表的意义,无疑在近代社会已成为至高无上的价值,然而“一旦将平等视为常态后,任何形式的不平等看起来就都一样,而所谓的一样又只不过是因为它们都被视为偏离常态的变态罢了”[60]。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平等主义社会的“阶序之残余”(residue of hierarchy),乃至非平等主义社会中实存的阶序,均被视为一种社会不平等的形式,纳入所谓“社会阶层”(social stratification)名义下,而备受谴责和质疑[61][62]。但是不无讽刺的是,尽管近代西方社会极其厌恶hierarchy,但它在将平等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之时,便已然暗含了一种hierarchy在内(12)[63]。且不论此,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杜蒙我们知道,在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近代西方社会中,唯平等是尚的极端平等主义往往带来一些“无意识的后果”(involuntary consequence),他给出了两个“壮观的例子”(spectacular example)——种族主义和纳粹主义。

  杜蒙说:“种族主义代表的是原来在阶序性社会中较直接而自然但以不同方式表现的事物,在平等主义社会中的重现。”[64]“在平等主义的世界里面,人不再被认为是分属于阶序格局中地位有别的各种社会性的或文化性的种属,而被认为基本上是平等且完全一致的;在此前提下,人类社群之间在性质上或地位上的差别有时候便以一种危害重大的方式被加以重新强调:社群间的差别被认为是生理特征所造成——这就是种族主义。”[65]而纳粹主义在杜蒙看来不是整体主义(是一种伪整体主义),它与传统社会中视社会为一整体的观念截然不同。他认为,纳粹主义是近代社会的一种病态,“在个人主义根深蒂固且居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企图使个人主义从属于这样一种——社会作为一整体具有优先性(the primacy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观念之下”,这样一种尝试便导致了纳粹主义(13)的产生[66]。

  至此,我们看到在近代社会中,个人成了独立的主体,追求个人之平等(自由)成了人们奉行的至高价值。然而,正如上面我们看到的例子,极端个人主义往往带来一系列始料未及的后果。所以,杜蒙说:“于有些事而言平等可以办到,而对于有些事平等则亦无能为力。”[67]尽管如此,杜蒙也向我们澄清,此说法并非是说“阶序优于平等”,他只是提醒我们,“意识形态有权力将社会实在转化,但有其特定的限制范围,而当我们忽略这些限制时,往往会发生与我们期望相反之结果”[68]。

  回顾杜蒙的文明社会研究,我们会看到其关注之重点在于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通过印度与西方的互相观照、对比,杜蒙析出两种类型的社会——阶序性社会和平等性社会,也观察到两种意识形态——传统意识形态(整体主义)与近代意识形态(个人主义)。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进一步指出杜蒙对于近代意识形态所产生的始料未及之后果(种族主义、纳粹主义)的追踪,旨在反思近代社会主导意识形态——个人主义之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杜蒙不仅仅是一位人类学家,也是一位对现代性进行深刻反思的思想家。杜蒙的这一反思无疑与他不仅亲历二战且做过德国战俘有关。在一个倡导人人平等的社会中,何以会出现纳粹主义?在一篇分析希特勒的个人主义及种族优劣论的文章中,杜蒙开篇即言道:“(我)希望能够帮着我们把这个时代里最令人敬而远之,且又费解的谜般的情景给加以解读,此一费解之情景为,人想将他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然而到头来却发现自己身陷于战争与纳粹主义之中,这种前所未有的荒诞景象实在令人无法加以理解。”[69]他也曾不无痛心地写道:“那段日子在德国人自己和我们的心中都留有伤痕。”[70]这是时代留在杜蒙思想当中的印迹,也是杜蒙对他自己所处时代不满的表达与反思。

  在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近代社会,人们追求无差别之平等,乃至于将平等视为“完全一致”,想要将一切“不同”都抹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平等并不总是包含了公平(fairness)、正义(justice)或者公正(equity),平等在被视为完全一致(same)时,它便不再具有公正、正义等意涵[71]。杜蒙提醒我们:“在此唯平等是尚的待遇里面,差异(difference)却被弃置不顾,被忽视或被置于从属地位,未得到‘确认’;而平等轻易过渡到完全一致(identity)之情形,长久下去可能会走向将独特性抹杀的路子,这便会使得原先被赋予相应独特性之上的意义(meaning)或价值丧失掉。”[72]由此出发,我们便可以理解杜蒙所倡导之阶序理论的意义。

  回顾前文,我们知道不管是阶序还是与观念不相分离的价值,其特质均在于包容性。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当人们追求极致的无差别的平等时,就将平等视为了至高无上的价值,而公正、正义、自由等其他的价值便已经处于一个较低的层级了,这何其讽刺!西方人极其厌恶hierarchy,却无形之中处处暗藏着hierarchy。我们看到,杜蒙对于近代个人主义的反思是说明在追求极致平等(equality等同了sameness)的路上,“我们西方人”却将原本重要的差异忽略了。由此,我们便可以反过来理解杜蒙何以积极推销其在印度发现的阶序的价值,因为阶序强调了对于差异的包容,而非抹杀或去除差异。至此,我们也看到了斯特伦斯基所说的——在杜蒙的社会宇宙观中深刻的道德关怀,其最为核心的乃是“对差异的包容与承认”(tolerance and recognition of difference)[73]。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杜蒙是一位强调文化多样性、强调包容文化差异的普世主义者,其所关心的不止于西方,乃是整个人类。

  五、余语:杜蒙或可带给我们什么?

  杜蒙在即将迈入新世纪之际离开了人世,时至今日已二十余载。今天,我们再来重新梳理杜蒙之思想,旨不在为大师正名,也不为鼓吹他的思想。我们知道每一位学者都有其局限,杜蒙也不例外,如他在研究印度社会时对于殖民时代的忽略,他对于近代社会与非近代社会或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随意使用等等,都可能有值得商榷之处。我们在今日关注、阅读杜蒙,是希望他的思想能为我们思考问题带来灵感和启发。

  本文的开头我们提到,2015年学者们在《豪》上面以专辑的形式来重新思考杜蒙思想的遗产。我们看到的一个特别醒目的词便是“比较”(comparison),而早在2008年斯特伦斯基在其《杜蒙论宗教》(Dumont on Religion)中同样指出杜蒙理论思想的关键词便是“比较”。我想这是学者们就杜蒙留给人类学的思想遗产所达成的共识,是他们对于杜蒙留给我们的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法——“我没有任何思想,一切(思想观念)均源自比较”(I don’t have any ideas,comparison provides them)[74]——的强调。

  我们再回到斯特伦斯基的著作,他将第一章名为“我们能从路易·杜蒙处学到什么?”(What Can We Learn From Louis Dumont?)。他在最后一节列出了杜蒙可以教给我们的研究宗教以及其他诸事的七个要点。在他看来,这七点均是思想层面的,而非仅仅是研究手段[75]。

  其一,我们可以通过理解(understanding)他者来了解(learn)自己。在杜蒙看来,尽管个人的文化以及文明本身自具完整性,但我们可通过比较的视角来更好地理解我们自己,尤其是我们观念中看待世界方式的那些根深蒂固的特性。

  其二,那些我们不甚了解的东西可能会伤害我们(What we don’t know can hurt us)。在西方人的文化或文明中有一些观念,比如我们以为个人主义是一种世界性的理念,而这一切对于我们自己而言是隐匿不显的。我们如若事先不了解这些隐匿的理念假设,就将无法理解他人看待、理解他们自己世界的方式。

  其三,(价值)观念非常关键。杜蒙并未忽视物质文化及其对于人类行为的限制,但他时刻提醒我们思考事物的方式,我们的(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无论隐匿与否,均对我们的行动或行为产生影响。

  其四,文化、文明皆为真(real)。要像对待个人一般对待不同的文化及文明,将它们视为自有其生命与运行法则的存在。

  其五,将宗教与意识形态视为“同一阶级中的成员”来加以研究。以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与印度教或基督教为例,我们不应该将前者视为意识形态,将后者视为宗教,而应该将它们均视作含括某些价值之表达。

  其六,不要惧怕违背(transgress)反对者的信条。杜蒙以阶序之观念来反思、批评近代西方社会的唯平等是尚,即为此理。

  其七,忽视宗教是生活的一个要素,只会加强一种地方价值体系。杜蒙通过其印度研究发现,忽视宗教为生活的一个要素是西方人的习惯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其他社会,我们需要摆脱这种偏见,考虑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宗教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斯特伦斯基站在“我们西方人”(杜蒙语,〈we〉west)的立场来说明杜蒙及其思想可以带给我们的价值。杜蒙留给我们的遗产,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不仅仅是在宗教研究领域,更在于理解我们自身及他人之文化(或文明)时。我们已经知道杜蒙的文明社会研究,无论是其积极推广的阶序,还是价值与观念、事实不可分离之价值-观念,其核心特征都是强调对于差异(difference)或“不一样”的包容。倘若人类处在一个单一化、均质化,完全“一样”的状态之下,想来是极其无趣的。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无疑也是一个多样性并存的整体社会。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似乎很多事情都在趋同,我们也在积极提倡“主流文化”“主流价值”。但是,我们要时刻谨记,我们在遵循所谓的“主流”(或“主导”)之时,对于难以计数的“次属”所持之态度应是宽容和包容的,而非试图简单覆盖或横加排斥的。“Vive la différence!”(14)(差异长存!)这是杜蒙给我们的提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价值”。

  杜蒙在推销其阶序理论时,几次提到中国,他说“阶序所包含之衍生现象有着类似于中国的礼仪规矩(Chinese etiquette)一样复杂的情形”[76]。当然,杜蒙的“阶序”概念源自对印度的研究,继而他认识到阶序普遍存在于任何社会,却被人们忽略,所以他极力地去推销阶序理论。我们此处引述杜蒙对于阶序与中国社会的见解,不是说要在中国发现阶序,而是强调我们需要一种认识中国这个复杂文明体的方式,阶序思想(理论)所延展的意义即在此,正如我们在前文所提到的,它是我们认识、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阶序”乃是一种看待事物的方式(a way),而非一种“事物”(a thing)本身。

  总体而言,我们需再次强调,杜蒙之阶序强调的是对差异的包容,带给我们的是一种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我们在此重新阅读杜蒙,重新阐述其思想,除了对其理论观念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认识外,还期待他的人类学思想能在我们的研究中得到借鉴与应用。一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关于非洲与东南亚研究的民族志作品借鉴杜蒙之思想或与之形成对话;同时,他们还将杜蒙有关价值的阐述与时下人类学的“伦理转向”(ethical turn)相联系[77],这一切无疑都表明了杜蒙的人类学思想在当下的可鉴之光。同样地,在人类学中国研究中,杜蒙之思想亦多为学者们借鉴利用,其中较为有名者如桑高仁[78]的台湾汉人社会研究与梁永佳[79]的大理地域崇拜研究等。这些已有的研究都昭示出杜蒙的思想遗产在人类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复杂多元的文明体,我们或许可以从杜蒙的思想之光中获得启发,从而求得更为深刻的理解。这需要更多的经验研究去证明和发现,而这已超出了本文之范围。

  最后,重要的事情说第三遍:阶序不是等级。阶序所强调的是对于差异性的包容,而我们所要学习的,便是这样一种对差异性、多样性持宽容态度的理念,一种认识不同社会文化的方式。偏见始自无知。杜蒙的阶序理念以及上文斯特伦斯基提到的杜蒙之七点遗产,无一不提醒我们要去避免无知,避免那些根深蒂固的偏见,要学会认识差异、理解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包容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并非今日世界中流弊甚多的身份政治意义上的差别或区隔。我们相信,这些思想理念是我们对于复杂多元的中国文明求得理解的基本前提,也是我们后续更多的经验研究的基本理念。

  注释:

  ①关于杜蒙《阶序人》一书的相关评述,请参阅梁永佳(2005)、夏希原(2008)及李静玮(2019)等人的研究。

  ②有关杜蒙的学术思想脉络及其主要的人类学思想贡献的研究,请参阅张金岭(2010)、王晴锋(2015)以及黄剑波、赵亚川(2019)等人的论述。

  ③如杜蒙对于个人主义的研究在法国政治学界产生了十分重要而广泛的影响。

  ④hiérarchie(hierarchy)一词,汉语学界有三种译法——“阶序”(王志明,1992/2007)、“阶层系统”(黄柏棋,2003)以及“等级”(桂裕芳,2003/2014,其他大陆学者)。为了消除人们对于杜蒙笔下hierarchy一词的误解,我们采用“阶序”的译法。

  ⑤王志明将“hierarchy is the encompassing of contrary”译为“把对反含括在内”。为了行文顺畅统一,在此统一改成“把对立情形含括在内”,下同。

  ⑥杜蒙对此种个人主义之起源做过细致的梳理,具体内容参阅其著《个人主义论集》之《起源一》《起源二》。

  ⑦王志明将identity译为“等同”,我们改译为“完全一致”。

  ⑧此表依据杜蒙的著作制成,这些著作主要是《阶序人》《个人主义论集》《从曼德维尔到马克思》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

  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印度的此种“个人”与近代西方的“个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印度的遁世修行者是自足的,也只关心自己,在这一点上,这些人在思想上接近于近代个人。但是此中有一个根本的差别:我们生活于尘世之中,而遁世修行者活在尘世之外。因此,我把印度的遁世修行者称为尘世之外的个人(individual-outside-the-world)。与彼相较,我们则是尘世中的个人(individual-in-the-world)。故而,我们是‘入世的个人’(inworldly individuals),而遁世修行者乃为‘出世的个人’(outworldly individual)。”

  ⑩该文原刊于《英国科学院年报》(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后收于杜蒙的《个人主义论集》一书中。

  (11)译法借自陈波。杜蒙对于segmentary的重视,很明显地受到了英国人类学家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影响。杜蒙将印度的卡斯特视为一个体系(system)或结构体系(structural system),他指出“卡斯特从外面看起来是一体的,而其内部则是分化的”。这与普里查德分析过的努尔人社会的“裂分-合组”(segmentary)特点非常相似。杜欧伯(Robert Deliège)在谈到杜蒙的思想时即指出,杜蒙将印度卡斯特体系视为一个“结构体系”,这与普里查德将努尔人描述为一个“裂分-合组”社会是没有多少差别的。

  (12)杜蒙自己提到,一种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即一种内隐的阶序(implicit hierarchy)。

  (13)杜蒙曾专门分析过希特勒的纳粹思想,其文题为《极权主义之病——论希特勒的个人主义与种族优劣论》,收在其《个人主义论集》一书中,请参阅。

  (14)“Vive la différence!”此为伊万·斯特伦斯基在理解杜蒙的hierarchy思想时引用的法国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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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相关的具体内容请参阅《豪》上“Comparison Made Radical:Dumont’s Anthropology of Value Today”专辑的内容,in HAU:Journal of Ethnographic Theory,2015,5(1):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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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赵亚川 黄剑波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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