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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技术治理悖论 ——从“默顿系统”迈向“牛顿系统”的技术治理转型
2020年10月20日 09:25 来源:《社会发展研究》(京)2020年第1期 作者:梁玉成 政光景 字号
2020年10月20日 09:25
来源:《社会发展研究》(京)2020年第1期 作者:梁玉成 政光景
关键词:技术治理悖论;默顿系统;牛顿系统;计算社会学

内容摘要:

关键词:技术治理悖论;默顿系统;牛顿系统;计算社会学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本研究将技术治理区分为“制度型技术治理”和“专业型技术治理”,并分别对其形成机制和呈现特征进行了分析。本研究将“技术治理悖论”分类为“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和“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并提出其原因在于技术治理系统内部和其所处的治理体系环境都属于“默顿系统”。借此,本研究提出计算社会学的方式,从“默顿系统”不断逼近于“牛顿系统”,以此来打破“技术治理悖论”。

  关 键 词:技术治理悖论;默顿系统;牛顿系统;计算社会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科技支撑”这一要素的加入意味着“技术治理”逐渐成为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战略方向。在社会治理的实践层面上,我国早已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数字化”,其中,“网格化管理”“电子政务”等技术治理手段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学术话语中,早在10年前学界就做出我国的社会治理由“总体支配”型转向“技术治理”型转变的论断(渠敬东等,2009)。此后,学术界不断将“项目制”(渠敬东,2012)、“行政发包制”(周黎安,2014)、“精准扶贫”(王雨磊,2016)等社会治理方式纳入“技术治理”的理论框架中进行讨论,并认为我国的技术治理存在着很多“技术治理悖论”的现象(彭亚平,2018)。为了使学界今后在“技术治理”和“技术治理悖论”问题上进行更为清晰的研究和思考,本研究在理论层面上对二者的分类、形成和特征分别进行了梳理和辨析,并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在实践层次上倡导建立从基于“默顿系统”的技术治理向基于近“牛顿系统”的技术治理转型。

  一、“技术治理”的分类、形成与特征

  在以往的学术讨论中,技术治理始终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被研究,这实际上导致对技术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产生了一定的混乱和模糊。直到最近,研究者们才开始注意到技术治理存在不同的子类型,如“硬”的技术治理、“软”的技术治理和软硬结合的融合型技术治理的三分类(解胜利、吴理财,2019);组织技术和技术治理的二分类(杨志云,2019);制度性层面的治理工具和技术性治理的工具箱的二分类(陈剩勇、卢志朋,2019)。总结来看,以上的一部分技术治理,是以制度工具为核心,如项目制、行政发包制、精准扶贫;另一部分以专业技术工具为核心,如电子政务、制图术、民意调查等。因此本研究将技术治理区分为“制度型技术治理”和“专业型技术治理”。当然,制度与专业技术在一项技术治理体系中占的比例本身就一个“连续谱”,“制度型技术治理”中不可能完全没有专业技术成分,“专业型技术治理”中也不可能没有规则制度进行协调。

  在对技术治理进行区分后,我们可以看到,此前诸多对技术治理的研究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制度型技术治理来讨论的。在技术治理的产生目的、原因及机制上,渠敬东等认为技术治理反映了“从经营到治理的转变”,是一种“行政吸纳政治”的社会建设逻辑(渠敬东等,2009)。黄晓春和嵇欣认为技术治理是“以工具主义的技术逻辑来应对、吸纳和化解总体结构层次的改革压力”,其具体形成原因包括“模糊发包”“控制权的碎片化”和“自下而上的压力机制不足”等(黄晓春、嵇欣,2016)。从行为主体来看,以上研究论述默认的行为主体是整个政府。从其产生和运行逻辑看,制度型技术治理更多是自上而下发动的,推动者往往是中央政府。如项目制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非科层化的竞争性授权”(渠敬东,2012);行政发包制是中央提出目标,目标被各级地方政府不断下达和分解的过程(周黎安,2014)。那么,为什么制度型技术治理的推动逻辑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呢?这是因为行政规则的制定权往往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若自发进行制度和规则创新是有很大的政治风险的,但如果创新的规则和做法是从中央政府发起的,这些新的制度就自带“合法性”,下级政府只需效仿即可。在这种新制度的“上行下效”的行政逻辑中,创新性的制度性技术治理方式很快就会被整个政府体系所采纳。

  表1 两种技术治理类型的对比

  行为发起主体 组织方式 理性主体 呈现样式 政治性 组织成本 经济成本 建设速度  
制度型技术治理 中央政府(上层政府) 自上而下 政府整体理性 同质性 较强 较高 较低 较慢  
专业型技术治理 各级政府、各个行政部门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组织理性 异质性 较弱 较低 较高 较快

  专业型技术治理的产生和运作逻辑则与制度型技术治理存在显著差别(见表1)。从采纳和推行的过程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可独立地采用各种专业技术进行治理,这一过程既可以是自上而下的,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的制图术(杜月,2017),也可以是各级政府自发开展的,如民意调查(彭亚平,2018)。相比于制度型技术治理,专业型技术治理更像是各级政府“战术”层次的治理策略,而前者是更趋于“战略”层次的治理策略。当然,这也使得专业型技术治理更具有多样性,具有更多的地方和部门的特色,而制度型技术治理方式因改进的空间较小,风险较大,因此其组织运作流程在各地、各级政府间和各个部门间都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个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职能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具有理性的“个体化”组织,他们进行专业型技术治理往往是基于以下几点的理性考虑。一是专业型技术治理比制度型技术治理更加“政治无涉”,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更低。专业型技术治理是以专业技术工具作为治理的核心,规则制度涉及相对较少,而制度型技术治理以制度工具为核心,涉及规则制度的部分更多,因此更容易碰到政治红线。二是专业型技术治理需耗费较多的经济成本,而制度型技术治理需耗费较多的组织成本,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组织成本要比经济成本的影响大得多。对于我国政府来说,在“软预算约束”的前提下,一定的经济成本对单个政府组织来说构不成很大影响,但调动人力物力、触碰组织和个人利益这样的组织成本所带来的影响则要大得多。三是各级政府和官员面临的改革创新和“政治锦标赛”下的政绩压力。不论是各个政府组织所面临的改革创新的压力还是官员个人的政绩压力,都要政府组织创造更多的发展“增量”去进行缓解,专业型技术治理往往具有建设速度快、出成果快、新颖而吸引“眼球”的特征,而制度型技术治理则需要时间长、投入多、不确定性较大(黄晓春、嵇欣,2016)。在这种“干好了有成绩,干不好也无大责”的双重驱动下,专业型技术治理成为各个政府部门的“香饽饽”。四是专业型技术治理是在“财政预算软预算约束”下,各级政府争取财政预算的一种有效手段。渠敬东等生动地描述了这一现状:“许多项目资金只准许购买设备却不能用于支付没有发票作为凭证的劳务费用,为了及时把钱花掉又能够顺利通过评估和审计,下级部门往往会突击购置设备而造成浪费。”(渠敬东等,2009)。当然,不只是硬件设备,各类信息技术软件、专业公司的服务等专业技术都是资金花费的有效渠道。在实践中,政府的专业型技术治理有相当一部分都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体现,由图1可见,专业型技术治理在政府实践中的重要性地位不断上升。总之,在这四种主要的机制之下,专业型技术治理方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级政府首选的进行改革的社会治理方式。

  

  图1 2003年至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服务支出(根据财政部公布数据作图)

  然而,长久以来,无论是制度型技术治理还是专业型技术治理方式,都是附属于权力体系的社会治理手段和工具。如杜月在对制图术的分析中提到的“地图是君主的科学,是权力的武器,是统治的工具”(Harley,1988;Wood & Fels,1992),并认为技术是被动的可被利用的手段(杜月,2017)。韩志明和李春生认为“少数的官僚精英控制着数据信息、测算指令、计算规则、运算模型以及相关工具等”(韩志明、李春生,2019)。王磊和赵金旭认为我国政府电子治理是“结构采纳技术”和“技术重塑结构”的两大过程(王磊、赵金旭,2019)。虽然技术治理对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其采用、运作过程和运行结果无时无刻不受到其所处的权力体系的决定性影响,这从根本上形塑了技术治理的特征。

  二、“技术治理悖论”的分类

  在技术治理成为治理体系的工具和附属的背景下,一系列的技术治理悖论就产生了。从以往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两种类型的技术治理悖论。第一类技术治理悖论是指技术治理过度地反映了治理主体及治理主体中的行动者的主观意图、目的、权力、利益、知识结构、价值和规则等,因而导致技术治理偏离原本的治理目标,本研究将其称之为“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索罗斯在《金融炼金术》中详细地对“反身性”概念进行了界定:“参与者理解情境的认识函数与思维对现实世界影响的参与函数中,一个函数的自变量是另一个函数的因变量,当两者同时发挥作用时,它们会相互干扰,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不确定的”。情境和参与者的观点同时为因变量,以至于一个初始变化会同时引起情境和参与者观点的进一步变化,这种相互作用称为“反身性”(乔治·索罗斯,1999)。彭亚平认为技术治理的悖论就是“国家通过技术之眼观察社会图像时,它看到的可能是自己的倒影”(彭亚平,2018)。渠敬东等也认为“量化考核中数字管理的客观性越来越出现‘主观化’的倾向”(渠敬东等,2009)。杜月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图过程中,“制图者的主观意图和技术的发展都潜在地影响着地图所呈现的空间”,“制图者的主观目的和知识都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制图者的知识结构和当代的技术也对制图过程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制图术与现代官僚系统产生了一种“选择性亲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意图都得到了突出的体现”(杜月,2017)。吴帅和王飞跃认为“数据(是)被灌入价值、文化、规则”的(吴帅、王飞跃,2019)。余敏江认为“技术逻辑的存在与运作需要以政治逻辑为主线,体现政治逻辑的要求”(余敏江,2019)。刘永谋则提出了“技术反治理”的概念,所谓“技术反治理”,就是不同权力者运用权力机制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官僚主义与智能化的结合往往催生反治理的力量(刘永谋,2019)。吕德文则提出了“技术的泛政治化”概念,认为“技术治理既是一种行政活动,也是一项政治活动”,“一旦政治主体强烈干预治理技术的运用,则泛政治化就不可避免”(吕德文,2019)。

  第二类技术治理悖论是指,技术治理过程对治理体系中的组织和个体产生了意外的或额外的后果和影响,并且多是负面的影响,这也或多或少使得技术治理的目标达成受到影响,本研究将其称之为“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外部性”是基于马歇尔提出“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概念而发展来的。他认为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造成的经济,叫外部经济,它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而获得(向昀、任健,2002)。庇古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马歇尔所指的是企业活动从外部受到影响,庇古所指的是企业活动对外部的影响(沈满洪、何灵巧,2002)。本研究采用的“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中的“外部性”采用的是庇古界定的概念,即在某一系统的活动对系统外部产生的影响。另外,因为我们分析的主要是技术治理产生的负面的外部性,所以“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中的外部性主要指的是技术治理对治理体系带来的负向影响。在技术治理问题中,彭亚平认为技术治理会“自己制造出复杂性”(彭亚平,2018)。渠敬东认为技术治理会“增加大量的行政支出和治理成本”,会使得行政体系“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会引起“效仿行为”,从而“派生出更大规模的行政结构”,此外技术治理“往往会衍生出各种连带的矛盾”,并使得行政体系“变得越加迟钝”(渠敬东等,2009)。王雨磊在分析“数字下乡”问题中指出“数字越真,数字生产者就要付出越多的生产成本”,并且“徒具形式而缺乏实质的数字不仅不能增进治理绩效,反而会阻碍社会治理”(王雨磊,2016)。余敏江指出,在技术治理中,“政治逻辑与技术逻辑之间也存在冲突,有时技术逻辑会脱离政治逻辑,甚至与治理的根本目标相背离”(余敏江,2019)。张现洪认为“地方政府技术治理的理想意图在实践中落空,表现为分流治理机制在官僚体系内异化为条线权力、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基层治理能力不升反降”(张现洪,2019)。

  从“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和“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的区分可以看到,技术治理目标的达成程度和治理体系中的组织和行动者利益符合程度是区分这二者的两个关键维度。由此可以建立起一个坐标系,构建出四种技术治理的理想类型(见图2)。坐标系的第一象限形成的是既符合治理体系中组织和行动者利益,又能很好地达成技术治理目标的一种技术治理,称之为“理想的技术治理”。坐标系的第二象限形成的是符合治理体系中组织和行动者利益但却使得技术治理的目标产生了偏移,无法很好地达成技术治理目标的理想类型,即“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坐标系的第三象限形成的是既不符合治理体系中组织和行动者利益,又无法达成治理目标的理想类型,此时“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和“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同时发生。坐标系的第四象限形成的是不符合治理体系中组织和行动者利益,但可以达成治理目标的理想类型,称为“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从实际运行的效果判断,第三象限的两种“悖论”在现实的社会治理中是不太可能存在的,因为这种既违背治理体系利益,又无法达成治理目标的治理方式显然在执行中缺乏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一般是在技术治理具备一定的自上而下的压力,同时,其所产生的外部性后果也在治理体系的忍受“阈值”之下的情况下存在的。这在我国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治理经验中时常可见,国家为了达成某一治理目标选择暂时牺牲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此时治理体系的维持主要依靠组织压力和组织动员来达成,如国企改革中的失业问题,精准扶贫中的对口帮扶政策带来的工作负担问题,政府机构改革中带来的职位调配问题等。“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在现实的技术治理中也是大量存在的,也基本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种情况下技术治理目标的偏离也不可能超过上级政府的某一个“阈值”,当出现技术治理目标偏移严重的情况时,势必会产生一个行政性的压力来对各种治理行为进行纠偏。如基层政府间共谋来应对上级政府的评估和检查(周雪光,2008);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会出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双重考虑,与企业合谋,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以帮助其扩大生产,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龙硕、胡军,2014)等。“理想的技术治理”当然是任何技术治理的设计都追求的目标,不过这种“理想的技术治理”主要还是针对治理主体来说的,一个既符合技术治理目标,又符合治理体系利益的技术治理体系虽然在治理者的角度来说不产生任何外部性,但却可能在整个社会系统的层面产生外部性,如政治锦标赛体制虽然能很好地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也能较好地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和官员的个人晋升需求,但却在整个社会层面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不公平等外部性问题。总之,“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和“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在技术治理的实践中之所以能常常被观察到,是因为技术治理的目标达成与治理体系的利益符合能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二者中任何一方偏离太多都无法使这一技术治理的效能得以很好的维持。

  

  图2 技术治理的四种理想类型

  三、“默顿系统”与“技术治理悖论”的形成

  那么产生“技术治理悖论”的原因在哪呢?根据“反身性”的概念界定,在“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中的技术治理体系即是情境,技术治理体系之中的参与者(包含组织、组织中的行动者和被治理对象)及技术治理体系所处的大的治理系统中的参与者(包含组织、组织中的行动者)即是参与者。在“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中的技术治理体系即系统,技术治理体系所处的治理系统中的行动者(包含组织、组织中的个人)即是系统外部的被影响对象。其中,技术治理体系之中的参与者与技术治理体系之外的参与者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有些主体既可以成为技术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也可以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个人理性的行为主体。由此,参与者与技术治理体系的双向互动过程(不论其是处于技术体系之内还是技术治理体系之外)便构成了“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的基础。而技术治理体系对治理体系中的参与者构成的影响则成为“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的基础(如图3所示)。以“精准扶贫”为例,从国务院扶贫办至村委会的自上而下的精准扶贫的组织体系即构成了精准扶贫政策的治理情境和系统,各个层级的扶贫办、分摊责任的职能部门、参与扶贫的工作人员和被扶贫对象即为参与者,而整个党政系统则作为扶贫系统背景的大的治理体系。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参与扶贫工作的组织部门及个人都可能对扶贫工作过程施加带有自身利益和价值色彩的影响,同时整个党政系统中的相关部门都有可能对扶贫过程施加政策外的影响,导致政策目标偏移,这就是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反身性悖论”。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也无疑会对整个党政系统及系统内的个人产生额外的影响,如工作任务的增加、管理权力的转移等,并进而影响到政策目标的达成,这就是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外部性悖论”。

  在明确了“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和“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发生的系统机制后,我们将着重分析使得两个“悖论”得以存在的关键系统特征。我们认为这个关键特征就是:不论是技术治理系统本身,还是技术治理系统所处的治理体系环境,二者都属于“默顿系统”。“默顿系统”的基本理论命题是“自我实现预言理论”。自我实现预言是指,开始时的一个虚假的情境定义,由它引发了新的行动,因而使原有虚假的东西变成了真实的(Merton,1948;盛思鑫,2004)。王飞跃在论述知识自动化中提到“默顿系统的特征就是:即使给定其当前状态与控制的条件下,理论上系统下一步的状态也无法通过求解而准确地获得,从而系统的行为也就难以被精确地预测”,因为“这类系统包含‘自由意志’,本质上无法对其直接控制,只能间接地影响”(王飞跃,2015)。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默顿系统”的几个主要特征:1.拥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2.行动者能够对系统产生影响(行动者拥有独立的组织和个人理性);3.行动者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动者;4.可能产生不确定性。在这里,行动者既包括组织,也包括组织中的个体,还包括被治理对象。

  

  图3 “技术治理悖论”发生的系统机制

  从“默顿系统”的特征可见,在基于“默顿系统”的技术治理系统中,拥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及其“自我实现预言”是无法避免的。那为什么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中,“自我实现预言”总能成功呢?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技术治理系统的运行效能要低于行动者“自我实现预言”的效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技术治理系统采集信息、形成预测、做出决策,而后再进行治理的时长要远远长于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或被治理对象获取信息、形成预期,并进行干预的时长。在传统的技术治理中,收集信息的间隔时间长,信息传递时间长,形成决策和做出干预也要经历较长的组织程序;而行动者在获取信息后,一般马上通过非正式的渠道进行干预,速度则较快。2.前者的信息精确性、预测精度、决策的针对性、治理的有效性也要远远低于后者。在传统的技术治理中,数据的颗粒度较粗,维度较少,无法形成预测,只能事后处理,决策和治理手段往往不具有针对性;而行动者则多具有“在地化”的信息,比治理系统中的决策者具有更精确的预测和判断,也能较容易形成有效干预。以上两种对比使得在技术治理系统还未做出反应之前或还未完成治理过程的闭环之前,治理对象和治理体系中的行动者就已经做出反应,形成干预,导致治理低效或失效,从而形成“技术治理悖论”。在技术治理中,贪腐行为的形成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实现预言,也是“技术治理反身性悖论”的典型形式。对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认为:政府官员贪腐行为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腐败供给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政府官员便有足够的动机去实行腐败行为(盛宇明,2000)。而实行腐败行为的预期净收益之所以能被准确预测,是因为实行腐败行为的官员比监督腐败的纪律组织具有更多即时的、准确的、具体的、私密的信息,这使得纪律组织对腐败的惩罚概率要远远小于官员实行腐败进而获取利益的概率。正是这种对腐败的自我实现预言,使得腐败行为不断发生。

  在“默顿系统”中,“技术治理的反身性悖论”主要产生于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既包含技术治理体系之内的主体,也包含技术治理体系之外的主体;主体既包含组织、组织中的个人,又包含被治理对象)的行动导致技术治理体系目标造成了偏离,当然这种偏离是由一个个主体在治理行动过程中的行为偏差累积而成的。基于产生这种偏差的原因不同,我们将这种偏误分为两类:“能力型偏误”和“利益型偏误”。“能力型偏误”是不带有主观意图的,是受组织和个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结构影响而产生的信息收集、加工、决策和执行的偏误。“利益型偏误”是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因组织和个人利益所系,带有主观意图和目的而故意造成的信息收集、加工、决策和执行中的偏误。根据韩志明和李春生的研究,治理过程可分为信息收集、信息加工、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四个过程(韩志明、李春生,2019)。在这四个过程中,治理体系中的组织、个人和被治理对象都可能产生“能力型偏误”和“利益型偏误”。我们可以在以往的研究中找到各种主体的偏误类型的典型范例(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主体在不同偏误类型下的典型范例

  偏误类型  
能力型偏误 利益型偏误  
主体类型 组织 政府失败(忻林,2000) “共谋”现象(周雪光,2008)  
组织中的个体 数字生产体制中的“统计加估计”现象(王雨磊,2016) 社会计算的“黑箱治”现象(韩志明、李春生,2019)  
被治理对象 —— 精准扶贫中的“虚报”现象(王雨磊,2016)

  “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主要产生于技术治理被嵌入一个现存的治理体系的过程之中,即一个小的“默顿系统”嵌入一个大的“默顿系统”的过程之中。在一个复杂系统中增加一个子系统,无疑会使得大系统的复杂程度和运作成本增加(渠敬东等,2009;付建军,2019),因此这种“外部性悖论”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要考虑的是“外部性”的大小问题,而决定其大小程度的决定性要素就是技术治理系统与治理体系的契合性程度。契合程度又可以从技术治理体系的治理要求与外部治理体系的承载能力的契合程度、技术治理体系的组织设置与外部治理体系组织设置的契合程度两个维度来进行考察。因此,如表3所示,只有在技术治理系统与外部治理体系在组织设置和组织能力要求上高度契合时,才能产生较低的“技术治理的外部性悖论”。如政府系统中日常开展的思想教育和整风运动(如“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就是“低成本量&低复杂度”“外部性”技术治理的典型,这是因为政府系统中长期存在着负责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的部门和人员,无须再增加额外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治理,增加的主要成本就是公务员的学习时间成本;而类似网格化管理制度则不仅需要增设专门的机构、人员,增加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还需要在组织制度上协调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的关系,是典型的“高成本量&高复杂度”“外部性”的技术治理;各政府职能部门间数据共享计划是典型的“高复杂度&低成本量”“外部性”技术治理,数据都已经存在于各个部门之中,数据的交流和共享不用耗费太多经济和人力成本,但碍于政府部门间的壁垒,却需要耗费巨大的组织协调成本;电子政务是典型的“高成本量&低复杂度”“外部性”技术治理,政府部门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推行电子政务,但在组织上无须触及已有部门和人员的组织利益。

  表3 技术治理系统与外部治理体系契合程度理想类型

  组织设置契合程度  
高组织契合 低组织契合  
要求能力契合程度 高能力契合 低成本量&低复杂度 高复杂度&低成本量  
低能力契合 高成本量&低复杂度 高成本量&高复杂度

作者简介

姓名:梁玉成 政光景 工作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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