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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排斥;住房不平等;城市移民;社会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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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等制度性安排的社会区隔作用下降,人口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城市成为多数人工作和居住的场所。但日益高涨的城市房价已经或正在成为外来者融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一种障碍。对CGSS微观数据的分析表明,与城市原居民相比较,城市移民在收入上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弱势,但在住房上却表现出明显的弱势。基于住房的社会排斥机制开始形成,并且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劳动市场、有着时间累积性和代际传承性的社会排斥。如果房价持续上涨,这种排斥机制将借助时间累积性而变得顽固和相对隐蔽。住房在社会融合中的作用应该引起更为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社会排斥;住房不平等;城市移民;社会分层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自1998年我国全面推行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也随之得到极大改善。1978年中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为3.6平方米(国家统计局,2010),到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36.6平方米(国家统计局,2017)。与此同时,多数地区持续高涨的房价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以至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让住房回归基本功能,强调住房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以确保“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针对住房的相关研究已经关注到伴随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的利益分化(Huang & Jiang, 2010; Li, 2012;Yi & Huang, 2014;陈彦斌、邱哲圣,2011;谌鸿燕,2017;方长春,2014;何晓斌、夏凡,2012;胡蓉,2012;李凤等,2016;吴开泽,2017)。但正如20世纪90年代学者评价欧洲国家住房研究时指出的那样,住房可以作为社会分层和空间分层的重要因素,但住房作为一种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机制在学术层面和政策层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Marsh & Mullins, 1998),这一评论同样适合当前中国的住房研究。
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韦伯关于社会封闭(social closure)的论述(Weber, 1978:43-46、341-348)。韦伯意义上的社会封闭指的是特定共同体对共同体之外试图进入该共同体人员的阻隔作用,而这种阻隔作用被后来的社会学家以社会排斥这个概念加以表述,可参阅吉登斯(Giddens,1973)和帕金(Parkin,1974)的相关论述。并广泛用于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社会排斥通常表现为以某种(人为设置的或潜在的、自发形成的)机制限制一些个体或群体获取特定资源,阻碍其进入特定的阶层、身份群体,或融入特定的社会生活情境。换言之,社会排斥可以表现在两个层面,既可以表现为一些个体或群体在获取特定资源的过程中被排斥,也可以表现为一些个体或群体在特定阶层地位或成员身份的获取过程中被排斥。这两个层面密切相关,某些资源的获取有助于人们进入特定的阶层或获得特定的成员身份,而当一些个体或群体被排斥获取某些资源时,往往意味着其获取特定阶层地位或成员身份的通道也被阻塞了。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所谓的社会排斥实际上指的是阻碍社会流动的因素或机制。由于地理流动通常包含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社会排斥这一概念也被广泛用于移民研究或族群融合研究,以解读社会(或群体)融合,如移民研究中关注移民是否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但其本质上涉及的仍是特定资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阶层地位或群体(成员)身份的获得问题。
如果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来解读中国社会的社会分层过程,可以看出,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并在今天依旧有着一定影响力的户籍制度、单位制、劳动用工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社会排斥的作用,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些个体或群体对特定的资源(如就业机会、生活资源等)以及特定成员身份(如市民身份)的获取,限制了一些人员或群体的社会流动。根据帕金关于个体性和集体性社会排斥的讨论(Parkin, 1974),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体现的是一种具有集体倾向的社会排斥,即将特定类型的人群整体性地排斥在特定资源或特定成员身份获取资格之外。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所体现的集体性排斥有所消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的社会排斥机制的出现将难以避免。而且,在市场经济所遵循的绩效主义原则之下,新的排斥机制往往会以个体倾向遮蔽其集体倾向。中国的住房利益分化问题已经得到普遍关注,从社会排斥的视角来看,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社会成员在获取特定城市的住房资源时是否会表现出群体性的弱势?第二,对特定城市住房资源获取的群体性弱势是否会成为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成员在获取特定成员身份或融入特定社会情境时的障碍?第三,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存在,那么住房的获取将成为更为广泛的社会排斥的基础,即成为阻碍特定社会成员社会流动的因素。本文的目的正是要借助经验资料回答上述第一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第二和第三个问题。
当社会排斥的对象具有群体性或明显的类别特征时,这种排斥就是帕金所谓的集体性社会排斥(Parkin, 1974)。集体性社会排斥意味着存在一种结构性的、超出个体之外的力量。因此,集体性社会排斥是社会科学关注的重点议题。移民作为一个社会的新来者,因其移民身份具有明显的类别特征,其可能遭受的社会排斥最有可能表现出集体性。近十几年来中国多数城市经历了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这意味着对城市新来者而言,越迟进入城市,其住房获取的代价和难度就越大。如果城市移民作为一个类别群体获取住房资源难于同样作为类别群体的原居民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城市移民在住房资源的获取过程中遭遇了排斥。由于这是一个类别群体而非个体遭遇排斥,因此就具有了帕金所谓的集体性社会排斥的特征。
基于上述讨论,本研究以城市移民的住房获取为例,分析城市移民在住房资源获取过程中是否遭遇集体性的排斥,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这种排斥的社会影响。之所以关注这一议题,是因为:一方面,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和单位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消解,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城市成为多数人工作和居住的场所;另一方面,虽然户籍制度、单位制的社会区隔作用有所下降,持续上涨的城市房价已经或正在造成城市外来者在住房资源获取过程中遭遇一定程度的排斥,而这种住房资源获取过程中所遭受的排斥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其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并最终影响其社会流动。当城市住房及其获取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排斥机制的基础时,为了促进社会融合,针对住房的政策干预就变得非常重要。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收入(Clark et al., 1994)和家庭生命周期(Clark & Onaka, 1983;Li, 2006)等是决定人们住房消费的主要变量。在这种情形下,住房获取过程中的社会排斥更多地表现为个体性社会排斥,即建立在个体社会经济地位差异基础上的社会排斥。而个体社会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受制于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位置。按照这一逻辑,住房差异只是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位置差异的结果,即住房排斥是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排斥的结果。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住房可以独立于劳动力市场而决定人们的生活机会、阶级意识等(Forrest et al., 1990; Saunders, 1990)。库尔兹、布洛斯费尔德(Kurz & Blossfeld, 2004)强调住房可以独立于劳动力市场而作用于社会分层时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住房作为家庭财产可以在代际之间进行传递,因此家庭生活水平和财富并不只是人们劳动力市场处境的简单反映;第二,不动产的价值可以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因此房屋所有权本身可以独立于劳动力市场而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和财富水平(例如,在二战结束后的三十年里,通货膨胀使得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住房价格都有所上涨,住房本身成为影响财富分配和社会不平等的独立因素)。正是由于住房可以独立于劳动力市场而作用于社会不平等,住房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于劳动力市场的因素而成为社会排斥的基础。此外,纯粹的市场经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再加上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供给也并不完全依赖市场。住房被看作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政府都会不同程度地干预住房市场(Bradbury et al., 1987),并不同程度地提供社会性住房(social housing,类似于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对住房可能导致的社会排斥进行监测和政策干预。在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是重要的政策干预。本研究关注的重点不是政策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而是可能遭遇集体性排斥的城市移民。城市移民作为一个类别群体,针对他们的政策干预措施并未建立。在城市房价持续高涨的背景下,如果他们在准备迁入的城市没有住房的话,他们在住房获取过程中就非常容易遭遇集体性排斥。
就城市移民的相关研究而言,当前学界关注的重点是流动人口,如进城务工人员,或没有本地户籍者(陈钊等,2014;廖俊平,2007;林海波等,2016;沈洁,2016;孙秀林,2010;杨菊华,2015;张文宏、刘琳,2015;郑思齐、曹洋,2009)。流动人口“指所有未经官方变更户口而流入该地的人口,与经过官方变更户口而实现正式迁移的人口相对应”(童星、马西恒,2008)。如果将城市流动人口、外来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包括那些有留城长期工作和居住意愿者)理解为城市的移民的话,那么城市住房对他们的社会排斥是非常显著的,多数研究也已经关注到他们在城市的住房困境,以及住房对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阻碍作用(胡书芝、刘桂生,2012;李志刚,2011;李志刚等,2011;李志刚等,2014;张展新,2009;郑思齐等,2011;郑思齐、曹洋,2009;周达,2010)。此外,他们遭遇的排斥不是分散的、个别的,而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整体性、体制性排斥”(李景治、熊光清,2006)。对于这类所谓的“移民”而言,居住及其相关的社会排斥可以由其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来解释。他们在房地产市场上遭遇窘境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地位(包括收入和职业),即他们往往处于城市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底部(Fan, 2002)。也就是说,他们所遭遇的住房排斥实际上是他们在劳动力市场遭遇排斥的结果。随着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加速,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聚集着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无当地户籍),关注这类移民(或者说“准移民”)的城市居住毫无疑问具有学术和政策上的突出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乡村的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遭遇了多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绝,使他们很难在城市中定居下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从而完成移民过程”(李春玲,2007)。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移民”其实并没有真正完成城市移民过程。
与以往主要针对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研究不同,本项研究将城市移民理解为在特定城市长期生活,但不是该城市“土生土长”的居住者。他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拥有所在城市非农户籍并在该城市长期居住者,我们称之为“户籍移民”;二是不拥有所在城市非农户籍并在该城市长期居住者,我们称之为“非户籍移民”。前述流动人口、外来务工者、外来人口等是我们所谓的“非户籍移民”的主体。对于“非户籍移民”而言,其城市住房的获取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融入、社会排斥已经得到了大量研究的关注,但针对本文所关注的“户籍移民”的相关研究则相对少见。少量针对城市移民(主要是针对本文所谓的“非户籍移民”)的研究(如毛丰付等,2013;沈洁,2016)涉及了本文所关注的“户籍移民”,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将那些已经取得了当地户籍的移民(即本文所谓的“户籍移民”)与那些没有取得当地非农户籍的移民(即本文所谓的“非户籍移民”)区分开来。
如前文所述,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韦伯关于社会封闭的论述。在韦伯看来,社会封闭是指特定的共同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进入该共同体做出各种限制。种族、语言、出身、宗教等都可以作为社会封闭的基础(Weber, 1978: 342)。帕金进一步发展了韦伯社会封闭的观点,认为社会封闭涉及排斥(exclusion)和篡夺(usurpation)两个过程。排斥意味着一种“向下”的权力运用,而篡夺却意味着一种“向上”的权力运用。当被排斥的社会群体本身也能够成功地限制另一些社会群体获得或享受特定的机会与资源时,就会形成多层级的阶层结构(Parkin, 1974)。帕金实际上是用社会封闭的这两个过程来解读社会分层的形成过程。换言之,社会排斥所展示的正是层级化的社会结构的形成过程,或者说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过程,而所谓社会排斥机制其实就是阻碍社会流动的因素或机制。
有关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的众多研究考察了中国社会和制度情境下的诸种因素,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对社会分层过程,或者说对社会流动的作用,以及在市场转型背景下这些作用的变化(如Bian, 1994;边燕杰等,2006;李骏、顾燕峰,2011;李路路等,2009;林宗弘、吴晓刚,2010;刘平等,2008;孙立平等,1994;郑冰岛、吴晓刚,2013)。从帕金的意义上来看,这些研究所关注的也正是户籍、单位制等因素在社会排斥过程中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松动、单位制度的消解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用工制度的冲击,基于户籍、单位制等的社会分层机制,或者说社会排斥机制开始发生变化,引发了围绕倪志伟市场转型理论(Nee, 1989)的广泛讨论(如Bian & Logan, 1996; Parish & Michelson, 1996; 刘欣,2003,2005; 宋时歌,1998;孙立平,2002)。对社会流动强制性限制的解除使集体性社会排斥具有了向基于绩效原则的个体性排斥转变的可能。那么,当一种形式的集体性排斥解除之后,会不会出现新形态的集体性社会排斥?前述针对转型中国社会分层过程的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集体性排斥的关注点主要停留在原有体制性因素的持续影响,或这种影响的隐蔽化上(如有关“权力维续论”相关的讨论),而本研究所探究的则是可能存在的因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集体性排斥。此外,在前述相关研究中,无论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还是针对市场转型后的相关讨论,其关注的重点是劳动力市场。前者关注的是由户籍制度、单位制度所分割的特殊的劳动力市场形态下,受社会主义劳动用工制度约束的社会流动及其可能;后者则关注市场转型如何通过对劳动力市场形态的改变而作用于社会分层过程。与此不同的是,本研究对住房可能具有的社会排斥作用进行讨论,实际上关注的是劳动市场之外的因素对社会分层过程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社会排斥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学术关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欧洲社会才普遍从政策层面回应社会排斥这一社会事实(Silver, 1994)。20世纪90年代以后,关于社会排斥的经验研究与反社会排斥的社会政策实践在欧洲普遍兴起,欧洲共同体(包括后来的欧盟)和欧洲各国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和化解社会排斥问题,以促进社会融合,防止社会分裂和动荡。例如,1989年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写进了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的序言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社会政策提出了反社会排斥的问题;欧盟制定了《2002-2006年反社会排斥的行动项目方案》等(熊光清,2008)。20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在社会排斥中的作用得到了普遍关注,住房通常被看作是导致社会排斥的重要因素(Anderson & Sim, 2000; Arthurson & Jacobs, 2004; Lee & Murie, 1997; Marsh, 2004; Marsh & Mullins, 1998; Münch, 2012; Social-Exclusion-Unit, 2005; Taylor, 1998)。住房可能具有的社会排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指人们在获取住房资源过程中所遭遇的排斥;二是指住房获取过程中的排斥导致人们的地位实现或社会流动(如进入特定阶层或身份群体,融入特定的社会情境等)遭遇阻碍。相较而言,尽管“社会排斥”这类概念没有出现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但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身就是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以往的社会排斥机制(如户籍制度改革、单位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等)。而就住房对社会排斥的作用而言,保障住房制度的设置即为一种消除社会排斥的政策诉求。但住房保障制度针对的只是一部分特殊人群,住房还有可能在更普遍意义上具有社会排斥作用,这也更加凸显了本文的政策意义。
欧洲的社会排斥理论研究和政策干预实践表明,社会排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排斥、政治排斥、公共服务排斥、社会关系排斥(熊光清,2008)。住房获取作为一种排斥机制,从表面看是一种经济排斥,即表现为特定人群居住条件与另一些人(如特定社会的主流人群)明显不同,进而导致其与主流社会脱节的现象。如前所述,从住房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社会排斥研究,大多针对的是城市流动人口,另外还有一些研究关注的是城市低收入或困难人群(即保障性住房理论上应该覆盖的对象)。与这些研究不同的是,本文从更一般的层面来讨论城市住房可能的社会排斥作用。在具体研究中,本文借助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移民(对比城市原居民)的考察来分析人们在住房获取过程中是否遭遇排斥,并进一步讨论这一排斥的社会影响。与那些将住房作为经济排斥的表现或后果的认识不同的是,本文认为住房所体现出的社会排斥与经济收入上所体现的社会排斥可能表现出不一致的地方。这一研究预设的提出一方面是要回应前文提到的劳动力市场并不是社会不平等唯一根源这一理论观点。也就是说,住房不平等的根源不一定只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住房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本身就可以成为不平等的来源。另一方面,这一研究预设的提出也是基于经验事实的判断:对于本文所说的“户籍移民”而言,他们能移民成功恰恰是城市精英筛选的结果。作为移民,要获得所在城市的非农户籍身份,意味着要通过城市精英筛选过程,如今一些大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所体现的正是这些城市的精英筛选机制。通过精英筛选过程而成功实现移民者,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社会经济地位的优势,至少是人力资本优势。因此,从单纯的经济收入角度来看,或者说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他们不一定会受到排斥,而可能是帕金所谓的“篡夺”成功。但由于城市房价多年持续上涨,城市的后来者越来越难以获得住房,再加上住房具有代际继承性,所以即便是“户籍移民”,他们在住房获取上也未必有优势。也就是说,对于“户籍移民”而言,收入与住房排斥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城市移民与城市原居民的住房状况来检验城市移民在住房获取中是否遭遇排斥。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可以在经验层面加以验证的假设。
假设1:相对于城市原居民而言,城市“户籍移民”的经济收入具有优势,但住房没有优势。
对于“非户籍移民”而言,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有着在所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实践和意愿,但如前文所言,他们其实并没有完成移民过程,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正是在于他们在住房获取过程中所遭到的排斥。既有研究已经关注到,他们经历着劳动力市场和住房市场的双重排斥。根据本文对城市移民所做的划分,为了使研究涵盖所有类型的城市移民,同时也为了进一步验证既有研究的结论,本文在考察“户籍移民”的同时,也针对非户籍移民提出下述假设。
假设2:相对于城市原居民而言(无论是“非农户籍原居民”还是“农业户籍原居民”),城市“非户籍移民”在收入和住房方面都处于劣势。
为了在经验分析中考察移民可能遭受的收入和住房排斥,本文以城市原居民作为对比的对象,并将城市原居民分为两类:“非农户籍原居民”(“土生土长”,有所在城市的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市居住)和“农业户籍原居民”(“土生土长”,有所在城市的农业户口,并在城市居住)。通过对移民类型和城市原居民的划分,本研究将城市居民划分为四种类型,这使得本研究对住房的关注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城市居民(而不是特定住房政策所对应的居民,如保障性住房涵盖或应涵盖而未涵盖的居民)。如果前述假设得以验证,就可以说与住房相关的,且因移民身份的类别特征而具有一定系统性特征的一种排斥机制已开始形成。此外,如果“户籍移民”所遭遇的住房排斥和经济收入排斥存在不一致性,则意味着住房所导致的社会排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独立于劳动力市场。
三、数据、变量和方法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2和2013年的调查数据。考虑到城市之间的差异,本研究采用多层次模型(multilevel model)分析。在多层次模型分析中,为确保有足够的城市样本及每类城市居民都有足够的样本,本文中将CGSS2012和CGSS2013两个年份的数据合并在一起。由于本研究关注的是人们在城市的住房,作者根据调查原始信息选定了在城市中心区、城市边缘、城乡结合部长期居住的被访者作为样本,共计得到个人样本11244个,城市样本124个。
人们的住房状况通常由两个变量来衡量:住房产权和住房面积。住房产权根据原始测量转换为三种类型:自有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所有的产权住房、租借或其他类型住房。住房面积则以被访者居住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来衡量。
本文的核心自变量是居民类型。如前文所述,本文将居民分为四种类型:户籍移民、非户籍移民、非农户籍原居民、农业户籍原居民。控制变量包括一些可能影响人们住房获取的因素:被访者的性别(女性取值为1,男性取值为0),年龄,民族(少数民族取值为1,汉族取值为0),党员身份(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党员取值为1,否则为0),就业状态(在职取值为1,不工作或无工作取值为0),有无国有单位工作经历(有取值为1,无取值为0),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婚姻状态(取值分为在婚、单身、离婚/丧偶且未再婚),家庭人口数。变量的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


由于不同城市的房价水平以及房价的变化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对不同城市而言,其移民住房获取的难度也有所不同。考虑到城市之间的这种差异,本文以城市作为组别变量,采用变截距和变系数模型分析不同人群的住房差异。变截距和变系数模型意味着移民身份对人们住房获取的影响存在城市间的差异。根据常识,类似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房价高,移民住房获取的难度大,而三、四线城市房价相对低廉,移民获取住房相对容易。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来看,房价高的城市通过住房对移民造成的排斥作用要强于房价低的城市。本文用下述方程(1)到(3)来表示分析逻辑。

其中yij指的是第j个城市第i个被访者的住房情况(产权、面积),β0j为第j个城市截距项,imm表示移民身份,β1j表示在第j个城市中移民身份对人们住房情况的影响,Xk是表示k个控制变量,βkj表示在第j个城市中第k个控制变量对人们住房情况的影响,εij为个体层面的随机项;γ0表示方程(1)截距项在城市间的平均值,μ0j表示方程(1)截距项在城市间的变异;γ1指的是在控制了城市间差异之后,移民身份对人们住房情况的平均效应,μ1j代表的是移民身份对人们住房情况的影响随城市不同而发生的变异。在具体分析中,由于产权是分类变量,本文采用了多分变量和二分变量的多层次逻辑斯蒂(logistic)回归,对于住房面积则采用多层次线性(linear)回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