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五大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新《环保法》第1条就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因此,普及新《环保法》,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基本规律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大力宣传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意义,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
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公众参与;普及;损害;文明;处罚;理念;制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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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版《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五大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当前,普及新《环保法》应当围绕这五项基本原则,大力倡导三种理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倡导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沙尘暴、SARS事件、汶川地震、大面积雪灾、雾霾事件等一系列生态危机,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加强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并对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新《环保法》第1条就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因此,普及新《环保法》,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基本规律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大力宣传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意义,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
二是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理念。法治教育的目的,是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把感性的认知转化为理性的行动,从而实现知行合一。环境法治教育也不能止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宣传与普及,而应当引导公众把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中的自觉行动,真正做到自觉珍惜自然资源、主动防治环境污染。“倡导公众参与”是新《环保法》的一大特色。比如,新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12条首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众所周知,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各国政府、环境保护民间团体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纪念活动,借以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新《环保法》首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把环境日定为国家法定纪念日,这对于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普及新《环保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围绕新法中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比如,第53条关于政府部门应畅通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渠道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57条关于保护公众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规定;第58条关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渠道、方式和保障,有利于公众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三是倡导环境污染损害担责理念。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的不完善,行政处罚力度远低于企业治污成本,更远低于由此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那些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政府来治理;如果政府治理不到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就无法得到保证。但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准则应该是“谁损害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就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例如,新法中第六章关于环境法律责任的部分,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第59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其实,这种“按日计罚”的追责方式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在于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从制度上确保企业“不敢怠慢”防治污染工作。同时,在“按日计罚”该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上,国家环保部于新《环保法》生效的第4天,公布了五项实施细则,具体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在普及新《环保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宣传这些实施细则,尤其是要让公众清楚了解针对不同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生产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树立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
(本文系福建师范大学2014年度“学科交叉视野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内容创新研究”(12014010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