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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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涛
内容摘要:走群众路线是我国刑侦工作的一大特色。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认识和研究多集中在“依靠群众”的角度,忽视了其它固有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活力。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研究现状和不足,然后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维度,归纳了群众路线的核心内涵,进而探讨了新时期刑侦工作中的警察与群众的辩证关系、群众路线认识论维度下的侦查认识过程和刑侦队伍内部走群众路线的问题,以期深化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认识,更加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
关键词:刑侦;警群关系;群众路线;认识论;民主集中制
作者简介:李永涛(1971— ),男,辽宁铁岭人,中国刑警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澳洲查尔斯特大学警务学方向在读博士。
一、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研究现状与不足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一般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虽仅有22个字,却包含着深刻的哲学内涵和丰富的实践指导意义。毛泽东指出,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1],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2]。罗瑞卿提出,公安工作必须进一步地贯彻群众路线[3]。“依靠群众”的刑侦方针就是群众路线在刑侦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就目前来看,关于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依靠群众,进行侦查破案这个角度上。更确切地说,现有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研究是关于“依靠群众”刑侦方针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依靠群众的必要性。政法大学王传道教授认为,犯罪者滋生于群众中,潜藏于群众中,又暴露于群众中,侦查活动具有正义性,群众对打击犯罪有巨大的积极性,决定着依靠群众的必然性[4]。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明连认为,刑事犯罪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感;犯罪分子隐藏于群众中,其一言一行都会在群众中暴露;当前刑事犯罪量多质高,有的案件涉及专门知识的问题,更需要向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请教;这些都说明了依靠群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对依靠群众必要性的论述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二是新时期依靠群众方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这些问题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群众不愿配合;二是刑侦科技发展对传统依靠群众侦查模式的冲击;三是刑警队伍素质跟不上新的形势,有的刑警不会做或不愿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产生此方面问题的原因,大致也包括三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结构(阶层)的变化;二是刑警们对刑侦科技的片面认识或迷信;三是刑侦队伍服务意识、群众观点淡化等。这方面的论述也很多,不再列举。
三是坚持依靠群众方针的对策。此问题的讨论,也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牢固树立群众观,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学习群众,服务群众等观念[5-7];二是提高刑侦队伍自身素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等[7-9];三是建立多种同群众沟通的桥梁,构建和谐警民鱼水关系[7],如开展“爱民月”[9],“串百家门,知百家情,办百家事,暖百家心”[5],利用传媒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讲解应对犯罪的常识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10],让群众更多了解警察工作等;四是手段的创新,主要是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更好地从群众那里获得帮助,侦查破案。例如,学者们提出了利用“人肉搜索”强大的搜索能力,帮助侦查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锁定犯罪嫌疑人位置、扩大破案线索、查明尸源等[11, 12]。他们认为“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 是网络时代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新形式,但在运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要进行严格控制, 在运用方法上要科学合理, 合法地为侦查破案服务。现代网络科技在依靠群众破案的创新方式中还包括开展网上摸排[13, 14]、微博“追逃”[15]、微博“劝投”[16]等。更有的学者提出了群众路线和科技路线并举的新时期刑侦工作路线[17]。
以上研究内容无疑都是新时期进一步贯彻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和有益探索。然而,正是由于我们过于侧重“依靠群众”的一面,而忽视了其它固有的内涵,束缚了刑侦工作群众路线应有的活力。必须指出的是,“依靠群众”的刑侦方针,不能等同于刑侦工作群众路线。只侧重于“依靠群众”的研究与实践,最终必然沦为“利用群众”[8]的机会主义,将警民“鱼水关系”蜕变为“蛙水关系”。不需要群众帮助时,我们坐在河岸上享受阳光与美食,吹嘘政绩,洋洋自得;危难来临时,跳进水里,恳求“群众”的支持与帮助。这是非常危险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进行全面、深入地理解,尤其是从认识论高度,从思想深处进行再认识,赋予其时代内涵,才能充分发挥其固有的用作。
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内涵,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和访谈分析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读毛泽东关于群众路线含义的阐述,全面理解群众路线的内涵。二是归纳毛泽东与罗瑞卿关于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思想,群众理论依据。三是总结目前关于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研究,归纳研究成果,并分析研究中的不足。
在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带着问题,对实战部门的刑警进行了访谈①,了解他们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认识和体会,以实证资料为支撑,提升文章的理论研究与实战相结合的可信度。访谈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从认识论维度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进一步认识的重要意义,但有些刑警对“警察内部的群众”和“警察内部的群众路线”的提法表示了异议。
在文献分析和访谈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首先归纳了群众路线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内容,然后对新时期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认识从三方面提出探讨:一是刑侦工作中的警察与群众的辩证关系;二是群众路线认识论维度下的侦查认识过程;三是刑侦队伍内部贯彻群众路线的问题。笔者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维度,将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看作是指导刑侦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总结侦查经验,提高侦查水平的总的方法。在这一总的方法之下,又有领导方法、工作方法等具体方法的问题。
三、群众路线认识论与方法论
毛泽东论述群众路线内容的文章很多②,最有代表性的关于群众路线认识论的文章是《实践论》(1937)和《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实践论》集中阐述了认识与实践、知与行的关系;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毛泽东第一次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含义,明确指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其它文章主要是关于如何在群众路线认识论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毛泽东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文如下: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1]899
可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指导我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一种方法。在《实践论》中,毛泽东将这一认识过程概括为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实践,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循环往复,而实践和认识的每一个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18]。根据毛泽东的论述,群众路线最根本地是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以人民群众社会实践为基础的,是指导人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总的方法。在这总的认识世界的方法之下,又涉及具体的领导方法、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就是“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1]897。领导方法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毛泽东大力提倡的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调查研究”。他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明确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8]109,并对如何进行调查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必须到群众中去做调查研究,调查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状,然后经过分析研究,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因为“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前头”[18]110,调查就是解决问题。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的口号[19]11,发展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口号,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查研究方法更科学、更完善。
在群众路线认识论指导下,群众路线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是承认社会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创造历史的真正英雄。因此,要想解决任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向群众请教,必须将群众的智慧和意见集中起来,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再到实践中去检验这些方法是否正确。刑侦工作也是人民群众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群众路线认识论的指导思想,同样适用于刑侦工作。
四、刑侦工作中的警察与群众的辩证关系
探讨刑侦工作中的警群关系,首先要界定群众的含义。长期以来,“群众”一词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常与“人民”、“敌人”、“阶级斗争”等政治用语联系在一起。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认为,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是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人民”的不彻底的具体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臣民”向“公民”的过度环节,既承袭了臣民概念的某些内涵,又蕴涵着公民的概念要素,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随着中国的民主进程中,需要将群众具体化为个体的公民,保证其行使充分的政治权利,而群众的称谓,最终将由公民、选民和纳税人取而代之[20]。
毛泽东指出,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抗战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的范围包括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2]。改革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巨变,不仅出现了民营企业家、外企工作人员、个体户等,还出现了大量的外籍来华人员等不同的阶层。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事业不仅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进一步拓展了人民群众的范畴。党章规定,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都可以申请加入党。这说明,我党明确提出要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新时期“群众”的范畴拓展了,刑侦中的“群众”的内涵理应有所突破。在刑侦研究领域,对“群众”概念的探讨包括以下层面:一是传统的主体群众,包括一切遵纪守法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这是普遍接受的概念。二是特殊层面的群众,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押犯和有前科人员,但不属于敌我矛盾的群体[6]。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这一群体纳入群众的范畴能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新路子。三是“从不同部门角度分析,刑侦部门是侦查破案的主力军,其他部门都是群众类的侦查力量”[6]126。这一提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整体作战优势,有利于改变打防脱节、基层所队失调、重点人口管理和情报资料建设交叉重复等问题。四是依靠群众方针中的“群众”不应当狭隘地理解为作为单个人存在的个体, 而应将社会中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都纳入“群众”概念的范围, 依托他们的资源优势与特殊技能更好地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7]。五是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有的学者们提出了专业群众的概念,包括技术专家、学者、会计师等[21]。六是有人认为“侦查中所指的群众是指除犯罪者之外,不与犯罪者同流合污的人,他们都是侦查人员依靠、团结或争取的对象”[4]17。笔者认为,这一定义过于狭窄,并有“有罪推定”的嫌疑,不仅不利于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挽救教育工作。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未必都是真正的罪犯。在侦查阶段将这些人排除在“群众”范畴外,潜在的危害非常大。
必须指出的是,群众路线理论形成于革命时期,毛泽东当时主要围绕“革命”这一中心任务,从阶级斗争的维度,对“人民”和“群众”进行定义和分析,这在当时无疑是唯一正确的维度。然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阶级矛盾虽然还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有激化的可能,但已不再是主要矛盾。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大的历史背景下,刑侦工作的中心任务不再是“除奸”或是“肃反”,而是如何解决“犯罪”这一特定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公安刑侦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必要手段的前提下,还必须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维度(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群众路线对刑侦工作的指导意义。
从群众路线认识论维度看,侦查过程就是一个认识过程,侦查员是这个认识过程中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侦查员的意见也是众多分散的“群众”意见中的一维。按照是否处于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地位,可以将侦查中的群众分为两大类:一是警察外部的群众,包括社会中所有的个体人和组织,他们处于协助警察破案的地位,是侦查的后备力量。传统概念中的人民群众,依然是依靠和保护的主要对象,其余都是特定类型的“群众”,为解决侦查中遇到的特定难题提供特定的信息。这些“群众”是侦查认识无尽的源泉。
二是警察系统内部的群众,包括所有侦查员和其他具有执法权的警察,侦查员处于组织者地位,其他警务人员主要是协同作战,配合作战。在侦查人员中,指挥员处于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地位,其他人员是指挥员必须依靠的负有侦查职能的“群众”。尤其重要的是,从认识深处,每个侦查员、指挥员,必须把自己看作是侦查认识过程中的一名群众,自己的认识只是这个认识过程中的“一维”而已。这种观点不仅有法理依据,而且符合现代国际警务理念,更具有丰富的认识论内涵。首先,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是公民。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民不等同于群众;但从广义而言,公民、民众与群众的称谓无多大实质差别。党章也规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因此,警察也是群众中的普通一员。其次,现代警务理念强调“警察就是民众,民众就是警察”,“为社区的福祉,每一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看护职责,警察不过是是拿报酬、尽全职看护的民众而已” [22]73。根据这一理念,我们可以说“警察就是群众,群众就是警察”。这种理念,也符合罗瑞卿提出的“水乳交融,亲密无间”[3]432 的理想警民关系。每个刑警只有把自己看成群众中的普通一员,才能融入到群众中去,才能切实了解群众,赢得群众的衷心支持,“依靠群众”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最后,从认识论角度而言,每个刑警将自己看作是普通群众的一员,对于克服侦查办中的经验主义和主观主义,有着重大指导意义。
五、群众路线认识论维度下的侦查认识过程
群众路线认识论所讲的认识过程是一个由感性认识逐步上升为理性认识的无限循环过程,而认识的根源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在实践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必须到实践中、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并经过实践的反复验证,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这些理论对指导侦查人员更客观地分析判断案情,更准确地做出侦查决策,有重大意义。
一起案件的侦查过程实际上就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首先要通过走访、现场勘查等手段,把分散的信息、证据集中起来,然后通过案情分析,将侦查人员的意见集中起来,做出相应的侦查假设。根据这些侦查假设,再到群众中去逐一核实每一条信息和证据的真伪,从而对每个侦查假设“证是”或“证否”,直到最后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认识过程中,如果每个侦查人员能将自己看成是一名“群众”,自己的意见也只是众多的群众意见中的一个信息源,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那么在分析案情时就会以更开放的态度,客观地分析所有的信息证据,得出更准确的分析判断。相反,如果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只相信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判断,固执己见,就会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轻则延误战机,重则冤枉无辜。
当然,由于侦查人员,尤其是指挥员,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积累丰富的侦查经验,在分析判断案情方面可能会比非侦查人员或侦查经验不足的侦查员更准确。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指出的是,案情分析意见虽然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但更受个人的经验、思维方式、阅历等主观因素影响,具有片面性、局限性,甚至错误的可能。因此,即便是侦查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提出的意见也要辩证的分析对待,不能惟从。
群众路线认识论还告诉我们,对犯罪的认识,对刑侦知识的积累,也是无限循环的过程。这一循环过程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就个案而言,从受案到现场勘查、案情分析、采取侦查措施,最后到侦查终结,一般要经过几个循环的过程,才能查清犯罪事实。到了侦查终结环节后,个案侦查的过程看似结束了,但就整个刑侦工作而言,却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我们要及时总结个案侦破中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形成理性的认识(理论),并用这些理性认识指导今后的侦查实践。如果侦查人员以为破案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对侦查中的经验和教训不及时总结,不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刑侦队伍素质就难以真正地提高,更好地打击防范犯罪、更好地保护群众,自然也就成为沙滩楼阁。因此,全面贯彻刑侦工作群众路线,还要善于总结,善于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然后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整体刑侦工作水平。
六、刑侦队伍内部的群众路线
目前学术研究中涉及刑侦队伍内部群众路线这个命题的很少。访谈中,有些刑警也不大认可警察队内部也要走群众路线的观点,认为警察队伍内部的分工实际上是“一种组织的运作”和“警务协作机制”的问题,警察是在履行其职能。这种看法,当然有一定道理,也很有代表性,反映了多数刑警对群众路线的理解还是集中在如何“依靠广大非警察群众提供线索破案”这个方面,而对警察内部走群众路线的问题,思之甚少。事实上,群众路线运用政治生活中就是民主集中制,这在党章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刑侦工作肯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是群众路线的一部分。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刑侦内部的群众路线呢?这是因为,群众路线与民主集中制既有区别,又密切相连。
走群众路线并没有具体地操作规范,通过“从群众中来”得到的集中意见,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下去,而是要靠说服教育的方式,让“群众”接受,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因此,有的刑警认为,“群众路线应当是一种工作的方式、方法、指导意识的问题”,“就像做菜,不同的人做出的菜不一样”。这实际上反映了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的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灵活性。国外有的学者也认为,群众路线领导方法更主要的是权力运用的策略,并无固定之术[23]304。民主集中制是制度化的法律规定,操作规则相对更规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表决方式,决定一旦做出,即具约束力,必须执行。一方面,群众路线的思想要靠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保障,才能更好地落实到实处,才不至于沦为“遇圣则治”,否则“人亡政息”的局面。另一方面,制度相对来说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制度要靠人来实施。好的制度,也要有好的人,好的作风,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毛泽东明确指出,提倡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反对的就是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作风[1]902。他将官僚主义概括为两方面:一是领导者和被领导的机关人员相脱离的问题;二是领导者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离开自己工作机关稍远一点的下情[2]72。罗瑞卿将缺乏平等态度对待下级和人民群众看作是走群众路线不彻底的一个表现,要求公安工作中进一步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到基层去,到斗争的最前线去,放下架子,真心向下级请教、向群众请教,从斗争中、群众中取得经验,取得方法[3]375-386。可见,只要有上下级的地方,只要有涉及到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地方,就有如何走群众路线的问题。具体到刑侦工作而言,刑侦领导是刑侦工作内部贯彻群众路线的关键。
首先,刑侦领导必须有民主作风,切实运用民主集中的方法做出决策,善于集思广益,避免领导一言堂。在访谈中,一位刑警讲述了某刑侦副局长靠“拍脑门”确定侦查方向的做法,结果一年内九起命案,一起未破。新的刑侦领导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方法,九起命案相继告破。有的刑警认为,刑侦工作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最好的。如果刑侦领导霸道、不民主、主观臆断,就会丧失刑警的信任和支持,也就很难破案。还有的刑警认为,“刑侦领导要有民主作风,也要果断决策。果断但不武断”。
其次,刑侦领导要有以身作则的工作作风,做到大要案靠前指挥,与刑警们同甘共苦的。一位老刑警说,“靠前指挥,就是到群众中去,就是和干警共同面对,同甘共苦。……好的指挥员,他能成功,不是坐靠等。”他说,如果侦查员都在忙,而指挥员、领导们都去睡觉,喝酒去了,就是官僚主义,就是脱离群众了。当然,靠前指挥不是瞎指挥,这就要求刑侦领导要有虚心向下级学习的态度,认真听取手下的汇报,平等对待下级,将侦查决策建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之上。
最后,刑侦领导不能光听汇报,要有亲自实践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侦查决策能力。毛泽东明确提出,凡担负指导工作的人,一定要亲身从事实际调查,不能单靠报告,因为二者是两回事[18]117。一位刑警讲述了刑侦副局长亲自参与讯问,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的案例。这是一起色诱抢劫案件,有多名受害人,但彼此不认识,加之受害时被蒙头殴打,三个报案人也说不清到底有几个被害人及其体貌特征。根据现场遗留的一张工资条,侦查员迅速找到一个“块头很大”、四五个人都按不住的“嫌疑人”。虽然审讯力度很大,“嫌疑人”坚称自己是被害人,因为损失小,就没报案。刑侦副局长听了汇报后,没轻易发表意见,而是亲自询问了嫌疑人几个问题,然后召集大家再次开会,提出此人作案可能性不大的意见,要求侦查员进一步收集证据,从几个方面进行排查,结果证明这个“嫌疑人”确实是被害人。刑侦领导当然不必、也不可能事事亲躬,但刑侦领导决策能力的提高,在刑侦队伍中威信的树立,永远也离不开亲身实战。
七、结语
从认识论维度出发,应当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的领导者和群众看作是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调查者与调查对象的关系。组织者或调查者要想取得良好的组织效果或调查结果,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至少要在不损害对方人格尊严和最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学会如何同参与者、调查对象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赢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如果组织者或调查者以当权者、统治者、特权者、精英者的身份出现,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经验主义和主观主义等表现自然不可避免,丧失群众的支持也成为必然。
从认识论维度而言,在刑侦工作中,每一个人,每一个实体都是“群众”中的一员,包括侦查人员自己,都是认识犯罪行为这一社会现象的“信息源”。在这个认识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分散的信息,然后集中起来,反复论证,而且要认识到:任何信息、任何论证,都有出错的可能。这正是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科学态度和方法。这种认识不仅可以促使侦查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而且可最大限度地防止主观臆断。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认识有助于从思想深处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认真对待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积极核实其辩解的真伪,从而防止错案发生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有了这种平等意识,才能真正建构起“水乳交融,亲密无间”的干群关系、警群关系,才能树立刑侦领导在刑侦队伍中的威信,从而提高整个刑侦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群众路线才会发挥永无穷尽的威力。
注释:
①特别感谢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我们在调研访谈中提供的大力支持。衷心感谢所有访谈对象的无私奉献精神,你们的看法,给了我们许多启发,也让我们更加坚信,刑侦工作的群众路线,会越走越好。文中涉及的访谈对象的观点,只代表个人看法,不代表单位,如作者的理解表述有误,请与作者联系:lyt1207@163.com
②例如《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一卷中的《反对本本主义》(1930)、《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实践论》(1937);第二卷中《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毛选第三卷中的《整顿党的作风》(1942)、《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论联合政府》(1945);第四卷中的《军队内部的民主运动》(1948)、《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党委会的工作方法》(1949)、《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第五卷(1977年版)中的《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1951)、《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1953)、《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1957)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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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宝灵 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