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吴迪 葛瑞兰 (临沂大学 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等西方法律思想渐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被引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 作为一种引进的制度,其价值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应该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这一制度,才能扬长避短,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分析
随着全球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传统的刑法理论有一定的冲击,但是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社会形态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刑事和解制度必然会出现,并且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处在初级阶段,而且在立法中还没有得到体现,那么对此制度的价值分析就显得很重。只有好好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充分、正确的运用这一制度。本文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做一下分析。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与发展
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会谈,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根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在犯罪处理过程中,极力提高被害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尽量减少国家公权力在犯罪处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在处理后果上,以被害人和加害人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宗旨,而不以强制惩罚加害人为目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能达到一种和谐,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思潮和理论 ,它发端于 20 世纪中叶 ,是西方国家新的刑事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据国外的资料考证 , 20 世纪 70 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尝试方案。当时 ,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认定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 ,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1]数月后 ,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 ,加拿大其他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 ,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 ,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 ,世界已拥有 1200多个“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项目 ,其中美国和欧洲的占 75%。[2]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 ,它的理念相继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接受 ,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联合国和欧洲议会已经承认将罪犯补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处分 ,并认识到了协商和调解程序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等西方法律思想渐入我国,一些法学家,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开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刑事和解的合理内核,对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颇有意。
刑事和解制度所折射出的人权与法治的内涵很具有普遍性,符合现代刑诉法的发展趋势,与当代刑法的价值相协调,中国很有必要用立法的形式确定刑事和解制度。所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刑事和解制度做全面的客观的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二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价值,恢复社会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诉讼的生命,灵魂,是其他诉讼理念的基础,更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传统的刑法在于用国家的公权力来惩治犯罪,但是最近几年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亚洲国家的犯罪率明显提高,这显示出用国家的公权力来惩罚犯罪已经出现不合理的地方,没有达到刑法所追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中国来讲在前几年中国总是“严打”,结果是越严打犯罪率越高,很能证明这一点。用国家力量来惩治犯罪,只代表国家的利益,而没有很好的考虑到被害人的真正的需求,被害人认为自己被排除在国家之外,犯罪虽然处理了,但自己利益仍然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反而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滋生犯罪隐患。这样,有很多人会选择私力救济,很容易出现被害人报复社会的现象,社会秩序得不到稳定。
在现实的犯罪中存在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很小的案例,特别是一些过失类的犯罪,如果把主观恶性很小的人处以刑罚,甚至极刑,这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所以单纯的用刑罚来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已经非常的有限,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体现了其要解决的是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一,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主体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这既体现在其关注了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也体现在其重视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补偿,被害人通过与加害人的会面,一方面有机会将自己因受害而产生的痛苦向加害人渲泄出来,另一方面能获取加害人的真诚道歉与悔罪,从而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同时,加害人为寻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必然尽量迅速而充分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从而使被害人能够尽快从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困顿中解脱出来。[3]
第二,照顾到了加害人的利益。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的认知,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加害人实现再社会化。
综上,在受害人,被害人的利益都照顾到的情况下,那么社会必然会安定,会和谐,实现了三者利益的平衡。
(二)刑事和解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
当今各国刑事程序日益关注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降低了诉讼成本,加速了运作,减少了案件的拖延和积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 :“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 ,人们只有学会放弃才能获取更大的利益。”[4]
在刑事诉讼中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非常的复杂,在这些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整个过程的时间很长,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特别是一些轻微的案件。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特别的物质或精力上的特殊准备,参与和解的调停人员通常将和解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对于和解结果的审查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的效率,降低了诉讼的成本。
(三)刑事和解制度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降低犯罪率、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刑事和解相对刑罚来说,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退让,也有可能会出现“在最终实体处分时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处罚或者免予刑罚,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有损司法的尊严”。 [5]一旦刑事和解制度运用不当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在中国还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四)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的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协议,关联到赔偿的问题,这就出现了问题,对于一些无力赔偿的人该怎么办?对于一些富裕的人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赔偿,甚至他们会钻这个制度的空子,在触犯刑法后用赔偿来免于刑罚的处罚。所以这种制度的建立不利于生活在底层的人,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在中国还没有在立法上建立这种制度,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一定的标准,导致了它的运用范围很大,很可能同样的和解会有很大的差别,这样违反了平等的原则。还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权力滥用必然会导致腐败的出现,不利于廉政社会的建设。
三 总结
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与发展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建立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要通过立法对这一制度确立,并确定其和解的标准,和解的范围,和解的方法等等。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缺点订立相应的制度,确保和解制度得到很好的实行。
参考文献:
[1] http: / /www. restora - tivejustice. org / intro / tutorial /p rocesses/ vom.
[2] 郭小峰、李旺成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 》, 转引自 http: / /www. studa. net / xingfa /060329 /16594433. html。
[3] 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5):5
[4] 刘伟. 背景与困境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J ] . 河北法学 ,2007 , (5) :43.
[5] 马静华,陈斌.《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03.8.p15
Value analysis of the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WuDi GeRuiLan(linyi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andong linyi 27600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western legal thoughts such as restorative justice entering into our country , the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was introduced to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field of China. As an imported system, its value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sides. We should be objectively, comprehensively and dialectically in analysing this system,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make a best use of the advantages and bypass the disadvantages, then construct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Key word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Value; analysis
[作者简介] 吴迪(1989-),女,山东临沂人,法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
葛瑞兰(1989-),女,山东临沂人,法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责任编辑:孔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