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网首发 >> 社会学
人才专项保障房问题探讨
2012年03月07日 14:44 来源: 作者:马先标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马先标

 

 内容摘要:人才专项保障房已进入社会视界,但学界对其内涵、适用对象、义理性等关键问题尚缺乏深度阐释,由此造成发展乱象,也引发部分社会公众的质疑。文章对此给予结构性解读,以消弭认识误区,促进人才专项保障房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健康发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筑巢。

 关 键 词:人才专项保障房  高层次人才

作者简介:马先标,南开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体制改革与方法论等。 

课题项目:本文是《浙江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制度安排研究》(课题R2011A0052011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

 

丰富保障房品种以细化保障对象,无疑有增强结构化供给的积极意义。自廉租房、经适房进入保障房体系后,人才专项保障房也进入社会视界。但由于对其内涵、适用对象和义理性等阐释不足,导致其发展过程中滋生一些乱象,也由此引发部分社会公众的质疑。鉴于此,亟需给予解读并引导。

 

一、人才专项保障房内涵及其必要性

 

    虽然国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早就对人才引进给予住房政策倾斜,但是,上升到专业意义上的人才住房保障高度在近年始露端倪。故此,对其内涵和必要性做深度理论解读的还鲜见。

    (一)人才专项保障房的由来和义理性

近年来,政治学界著名学者将住房保障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并提出发展“人才住房”保障以优化城市人才环境,为城市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智力保障与支持(朱光磊,2010[1],而此前也有相关研究阐释人才专项保障房对杭州建设长三角副中心城市的战略意义(马先标,2009[2]

毋容置疑,建设保障房以破解国内房困合乎义理,而发展人才专项保障房则更具义理性性。理由是:其一,国际层面,进入新世纪,科技进步一日千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围绕科技创新的国家竞争更加激烈,而国家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其二,国内层面,科教兴国、依靠科技创新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人才强国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无疑需要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去实现,而建设人才专项保障房正是“筑巢引凤”、磁吸集聚人才的先导和促进其发挥创新能力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人才专项保障房的内涵

     在明晰了人才专项保障房建设的义理性后,需进一步认识所要建设的人才保障房的内涵,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而解读人才保障房的内涵包括对人才层次和与其相对应的保障房结构的内涵进行观照。像其他范畴一样,人才是有高中低层次的系统,其中高层次人才居于人才系统的顶层和尖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尤为卓越和突出,但中低层次人才往往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助手而协同完成团队创新。

统筹概览,人才专项保障房也是涵盖高中低级别的体系,并要与人才级别形成相对应的结构化对接。即高层次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其特征是面积应达到100平米以上的套型标准,产权配置上应以供给私产权为主;中级层次人才享受中等层次人才保障房,其特征是套型面积可在60平米至90平米之间,产权配置上也应以供给私产权为主;而60平米以下的人才公寓适合普通人才,以租赁权供给为主,一些省市已经建设拎包入住的所谓的人才租赁公寓,显然归于该类,以破解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的房困问题。

 

三、认识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前文阐释了人才专项保障房体系建设的意义,深究并推展视之,在人才专项保障房板块中,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建设在当前国内意义更大更具紧迫性。“高层次人才是各行各业的学术中坚和技术核心,可撑起一个学科,救活一个企业,兴起一个产业,甚至可以带富一方百姓,引强一个地区和省份。”显然,保障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居住质量,就是保障全球化中的中国发展实力和竞争力。

    但什么算是高层次人才?即其包括哪些群体?相关领域的专家虽对此有解释,但在内涵和外延上尚未统一。这里可界定如下:(1)按部门划分:科研教育领域的博士后,尤其是国家资助的流动站全职博士后,或副教授以上人才;公共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国企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工商领域万人以上规模企业的副总职位以上管理人员。理论上,国企和私企领域也存在相当于科研教育领域的博士后或副教授以上人才,如高工、副研究员等,但按照“政市分开、两手分工”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原则,企业特别是私企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收益由法人企业主导解决。当然,对此也要区别对待、适当兼顾,详见文后相关部分的分析。

    田野式的价格调查和权威报道显示,2011年住房价格回归已得成效,住房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即便对高层次人才而言,房价仍很高而导致他们中的不少人难以获得与其创新工作相匹配的基本居住条件。“还有为数不少的专家学者、业务干部无力购房...局促的房间既是卧室,也是工作室...作为社会精英和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推动者,住得很差,势必损耗他们的宝贵精力、健康和生命,妨碍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拖社会发展的后腿。(周溯源,2011)”[3]。这无疑对宏观当局打造良好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工程提出更紧迫的诉求。

下面结合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述。

 

二、部分城市率先建设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及公众的质疑

 

近来,一些城市如杭州等率先在大城市体系中大规模建设该项工程,这种开风气之先的善举应该得到鼓励,但也正是因为在内涵把握及适用对象的确定上存在需进一步改进之处,部分民众对此有微词。现对相关疑问与解答做如下铺陈:

(一)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纳入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

不能简单的加以肯否,而是要兼顾方式加以正确对待。

诚然,党政领导干部[4]是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宝贵财富,似乎应在居住条件上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如在口号上就大张旗鼓地宣扬其应普享人才专项保障房,会给社会公众留下党和政府与普通群众比利益享受、搞特殊化的负面形象,也与党“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生活价值观相背离[5];与此相伴随,也会给政府财力带来挑战,从而影响高层次科技型人才居住条件的快速改善。

因而,不宜大力宣扬党政领导干部享受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做法。不过,对此要统筹兼顾、区别对待。其原则是除了科研教育部门“双肩挑”的领导干部外,其余党政领导干部凡是居住质量欠差的,应按高层次人才标准建设公务员保障房加以解决,普通干部属于中等或普通人才,可纳入经适房和其它通道加以解决,以保证他们有基本的居住条件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二)文艺界专家学者是否应该纳入高层人才专项保障房?

文艺是科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符合高层次创造型科技人才条件的理应享受人才专项保障房待遇。一些民众认为文艺类专家不像宇航、生命科学、新材料、绿色技术等狭义的高科技人才贡献那样具体直接,因而似乎不够格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这其实是用一种典型的旧时代眼光来看待今天的文艺人才,已经与文艺作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思维格格不入而需扭转。

(三)企业高级经理人是否应该纳入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

管理科学乃兴国之道,但就管理的实际部门而言,可将管理人才分为公共管理(广义的党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也可基本称为工商管理)人才。公共管理即广义的党政管理高层次人才是否应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这已在前面做了简析对于企业高级经理人,从强调企业管理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似乎可将这部分人才纳入政策惠顾范围,而一些民众则凭直觉反对。对此可认为:其一,大向度上按照“政市协调”原则。应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分工负责、两手协调”的原则对待企业高级经理人在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领域的政策待遇问题。既然一般性非国有企业属于市场机制势力范围,其员工和领导的基本收入、待遇应主要按市场规律办事。经过改革后而保留下来的国企基本上有其承担国计民生、国家战略使命的功能,自然这些企业的高级领导人保障房待遇可参照党政干部施行。其二,地方特色的灵活性问题。需强调,某些地方政府对非国家战略但有利于本地发展的的关键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阶领导人给予人才专项保障房的惠顾,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应严格掌握分寸而不宜规模化实施,以免在政策调控中因“政市不分”而衍生“得不偿失”的诸多负效应。

 

三、附语

 

结束本文前还需强调一下人才专项保障房的义理性问题。

一些声音认为市场发达国家还少有人才专项保障房的发展模式问题,因而当前国内也没必要实施该项工程。这实际上关涉如何对待“西教条”的政策方法论问题。实际上,无论是东方的中国,还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住房发展领域的共性很多,但差异也明显,突出的表现在住房所处的政府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发展阶情的中西差别,由此导致破解国内住房不足的多类问题需找寻中国式方案。

     历史地看,“一次房改”时期,世界银行(1992)力促中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面展开,结果“商保失调”严重、房困愈演愈烈,以至于酿成近来“让房价回归合理水平”的政策走到调控舞台;另外,“一次房改”时期多位专家(Rebecca L. H. Chiu1996Lai , O.-K.1998)也曾发现“截断单位制房供”后出现国企下岗人员、城市化迁移人口居住贫困的社会问题,但只是警示政府部门重视房改中的房困,并未开出具体药方。由此的启示是:虽然住房市场化改革是终极的主导方向,但在当前一段时期住房体制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双重归属特征均可能强烈,故而需要开拓多样化的包括人才专项保障房在内的中国式房困破解模式;另外,中国问题的破解方案最终还是要在中西结合乃至借古鉴今的探索中由中国人自己设计,而以国外不存在某种做法、因而国内就不能实践的政策思路似乎属于“西教条”,与“东教条”一样需要摒弃。

 

参考文献:

[1]朱光磊:《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纲要》[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172页。

[2]马先标:《基于公共政策的杭州市保障房问题研究》,2009年课题报告。

[3]周溯源:《住的问题》,学习时报2011912日。

[4] 与上述对高层次人才的群体划分相适应,这里的领导干部是指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尽管在某些发展阶段和诸多地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居住问题似乎早已解决,但是不排除在房价奇高的特大城市,有些公共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存在居住面积和质量不尽人意的情况,如三口之间居住总面积低于85平米,以及居住位置属于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有限的“被动型偏远”等情况,对此,需按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房的相关标准,给予相似的政策惠顾。

[5]文林峰也认为,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货币工资不足以支付市场房价的时候需要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保障公务员有房可住,同时要注意对全国、全社会的示范效应,不搞特殊化。参见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第203-204页。

 

 

责任编辑:翟金懿   孔建会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