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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对比分析
2012年07月19日 22:04 来源: 作者:张祖群 杨美伊 字号

内容摘要: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国“去国家化模式”、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两种类型。从组织结构、权力配置、法律法规、经费筹集、公民参与、经营机制等6个方面对中国与欧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进行对比分析。结论:第一,东西方文化遗产管理中面临共同的困境。第二,在遗产管理的模式上,西方国家更强调“科学”和“理性”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张祖群  杨美伊

 

内容摘要: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国“去国家化模式”、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两种类型。从组织结构、权力配置、法律法规、经费筹集、公民参与、经营机制等6个方面对中国与欧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进行对比分析。结论:第一,东西方文化遗产管理中面临共同的困境。第二,在遗产管理的模式上,西方国家更强调“科学”和“理性”,中国自古注重人与人的协调和统一,而不是对象本身的垂直管理。第三,在修护和保护方式上,西方国家在维护遗产古迹方面注重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等,中国在维护遗产古迹时的原则是“修旧如旧,维持原貌”,相关部门、行业、政府合谋拆旧建新,最后给“旅游管理”污名化;第四,我国和西欧国家在遗产管理方面差距很大,需要合理借鉴,化解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文化悖论,加强遗产的技术管理与精细化管理,“尊重古人,服务今人”。

关 键 词:文化遗产 管理体制 文化悖论

作者简介:张祖群(1980―),湖北应城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旅游管理与遗产旅游;

杨美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JY088)、2011年度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资助(PHR201108319)、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教育科研规划2009年度重点课题(CTF09003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0BGL049)、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 (BG125YB012)科研成果之一。

 

一、综述与研究切入

 

(一)西方管理思想回顾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当中,西方的管理学思想也随之一步步的发展和完善。纵观西方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历史,西方管理理论经历了“对工作与组织的研究,对人与组织的研究,对生产与营运过程的研究,对企业文化的研究,以人为本的研究,对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知识管理的研究”的过程[1] 从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管理学发展,从最初的单纯研究工作的科学性逐步增加了对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可以说,这是西方管理学思想逐步完善和成熟的体现。在西方管理学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极其重要并能代表某一时代特色的管理学思想和流派,这些主要流派的很多观点至今仍有学习和应用的价值,并且这些重要的管理学观点也成为西方各种管理制度中的基础,同样也是西方遗产管理的基础。西方管理思想主要概括为6个方面:第一,科学管理原理。科学管理理论由西方“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W•泰勒在20世纪初提出,并著有《科学管理原则》一书。科学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提高生产效率,包括使用“第一流”的工人,使用标准化原理等[2]。第二,古典组织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亨利•法约尔,他主要著作为《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他将管理的过程划分为五个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同时他还首次提出了一般管理理论,这也成为后来的管理过程学派的理论基础[2]。第三,行为科学理论。该理论开始注重人的作用,包括研究人际关系以及人的需求与行为关系。梅奥及其霍桑实验是该理论的代表[3]。第四,管理过程学派。该理论以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为基础,与此同时,哈罗德•孔茨也是代表人物之一。管理过程学派的研究对象就是管理的过程和职能,并认为管理就是在组织中通过他人或是同他人一起完成工作的过程[4]。第五,社会系统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切斯特•巴纳德,著有《经理人的职能》。他将社会系统和社会学的观点引入组织管理中,将组织看作是社会系统来研究[5]

在这些传统的经典的管理理论基础之上,西方管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管理学思想开始越来越关注人与文化的作用,这种非理性的因素与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相结合,这也是东西方管理思想结合的重要体现。

(二)东方管理思想的核心

王国珍、韩乔明(2004)通过多年来对于西方管理思想的学习,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针对中国本土的中国特色管理理论。通过东方传统管理本质的认识和深入研究,东方管理学派的创导者苏东水教授在东方的管理本质的探讨中,把这概括为如下12个字“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6]。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人本思想,作为管理者应该关注人的思想变化并注重人际关系的处理。以德为先就是注重文化、环境和道德对被管理者的影响作用,以达到使得管理者自我管理的根本性管理方法。人为为人是是西方管理中激励作用的体现,就是使管理者注意自己的行为,并能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达到为他人服务。

总之,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管理思想,根植于东方传统文化,强调人与人的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利益平衡与中庸之道,管理人与管理事不易区分。从管理自己,到管理家庭,管理社会团体,乃至国家的治理,最终形成一个推己及人,以小见大的管理圈层。

(三)本研究主要涉及对象: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珍贵的自然人文资源,具体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1 西欧国家和中国文化遗产统计表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资料整理列表;截止统计数据到20125

 

在英国的世界遗产名录中,23项为文化遗产,4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法国的世界遗产中, 33项为文化遗产,3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意大利的世界遗产中,44项为文化遗产,3项问自然遗产,没有双重遗产;中国的世界遗产中,29项为文化遗产,8项为自然遗产,4项为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从表格1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世界遗产大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41处,数量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西班牙与意大利[7]。欧洲国家世界遗产中绝大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比例很小,而我国,这个比例较小。在欧洲的文化遗产中,大部分为教堂和古迹遗址,其建造时间久远,所以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欧洲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

 

二、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分析

 

欧洲遗产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私化”,即突破由国家对文化遗产事业统揽统包的格局;突破忽视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职能管理;突破不讲求效益、与市场脱节的管理方法[8]。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两种类型。

(一)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法国对遗产的管理制度上实行“去国家化”或“自治化”。这种管理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是和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紧密相关联的。

1.“去国家化管理模式”特点

“去国家化模式”的组织结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组织结构上实行既“外部化”又“内部化”[9]。“外部化”是指遗产机构将它的部分遗产延伸活动,如游客接待、娱乐活动等,转让给私人机构;“内部化”是指将上述事物权责统一收回,由遗产机构自己经营。遗产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方式。这样“外部化”与“内部化”相结合,有效解决了管理体制上遗产保护、利用的利益主体错位问题,同时便于遗产管理机构对遗产事业与产业的分异管理、差别化管理。

“去国家化模式”的遗产法规评价:(1)放松对价格的管制;(2)允许将藏品借给其他博物馆,并收取费用;(3)创造更多经营机会;(4)创造更多资助渠道。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博物馆的管理。

2.“去国家化管理模式”的典型案例——法国卢浮宫

法国卢浮宫是法国实行“去国家化”模式的成功案例,其成功地完成了国有体制改革,实现了自主管理。卢浮宫的经营管理曾一度面临困境。由于接待能力严重不足,2002年的闭馆率曾达到26%。为扭转较低的闭馆率,卢浮宫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是加强经营自主权。以前,卢浮宫的职员由国家统一招聘和调拨,员工的工资也由国家统一发放。从20031月开始,卢浮宫将这两项权力从国家手中接过来,根据空缺岗位,自行招聘员工,并负责直接发放正式员工的工资。其次,卢浮宫同法国文化部和财政部签署了《2003年—2005年目标和资金计划》,将卢浮宫改为“合同制”,该合同可无限期续签。2004l月开始,法国政府推出改革措施,规定卢浮宫将自行处置所有的门票收入,此前它必须把其中45%交给政府。再次,政府也将不再理会卢浮宫的展出计划和预算,并自主管理与博物馆展览相关的所有收入。根据这一合同,卢浮宫保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在文化传播、科学研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努力增加自营收入,并实现赞助资金的翻番。这些改革措施执行后,卢浮宫在“去国家化”方面已收到显著成效。

3.分析

卢浮宫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在压力和动力兼具前提下的“去国家化”成功。第一,法国作为一个高福利国家,国民福利待遇很好,卢浮宫的经营权归国家所有的时候,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由国家承担后果,卢浮宫的管理者以及员工并没有动力去管理好这样一个大型博物馆,才导致了前面提到的经营困难。第二,自从实行了“去国家化”,法国政府不再给予过多资金上的支持,这就促使卢浮宫的经营管理者必须精心计划和预算,才能保证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员工的收入也和卢浮宫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所以管理者和员工都有了动力,这样一来,也促进了卢浮宫的发展。第三,为了实现盈利,卢浮宫还推出了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既增加了前来参观游客的体验性,也进一步实现了盈利,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从这点来看,这种“去国家化”的政策在法国是成功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总之,卢浮宫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找到了真正适合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为卢浮宫今后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意大利——威尼斯模式

这种模式的本质是由立足于公共财政的遗产保护,转变为基于私人动机的遗产经营[10]

1.特点

威尼斯模式最为显著特点是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自行管理财政事务。

2.典型案例

圣马可广场(Plazza San Marco) 又称威尼斯中心广场,一直是威尼斯的政治、宗教和传统节日的公共活动中心。圣马可广场是由公爵府、圣马可大教堂、圣马可钟楼、新、旧行政官邸大楼、连接两大楼的拿破仑翼大楼、圣马可大教堂的四角形钟楼和圣马可图书馆等建筑和威尼斯大运河所围成的长方形广场,长约170米,东边宽约80米,西侧宽约55米。1987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

3.分析

第一,威尼斯圣马可广场,是实行“威尼斯模式”的成功案例,圣马可教堂的法律地位从事业型转变为公共非营利型机构,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财政权,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净收益是现有体制下的近3倍。

第二,“威尼斯模式”是意大利实行的遗产管理模式,文化遗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通过专业高效的市场运作,开发出文化遗产的潜能,实现盈利,反过来让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11]。归根结底,“威尼斯模式”的核心内容依然是私有化,但是并非所有权的私有化,而是决策权和财政的私有化。通过圣马可教堂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这种模式有利于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解决了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形成的经济怪圈,是一种符合意大利国情的遗产管理模式。

 

三、中国与欧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分析

 

2 中国与欧洲遗产管理体制对比分析表

 

(根据文献理解自制)

 

比较视角一:组织结构

西欧国家在文化遗产组织结构上表现为:不同层次的管理都只设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与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这样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互相扯皮、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这符合了亨利.法约尔的统一命令、统一指挥的管理原则[12]。中国在文化遗产组织结构上表现为:中国目前文化遗产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即建设部、文物局共同管理。这些职能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垂直序列,各自依法律和部门政策对遗产地资源进行管理,形成“条”的组织格局,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12]

西欧国家的组织结构更有利于管理,意大利在行政上的划分同我国有相似之处,行政区划如同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意大利始终强调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在管理体制上的突出特点是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自1870年统一建国以来,意大利一致奉行这种垂直管理的制度,使得所有文化遗产统一由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地方政府不得任意干预管理[13]。这种统一管理的制度,有其优越性。因为地方政府在考虑本区域的经济发展中难以摆正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的遗产管理和保护方面体现得很明显。笔者曾经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本科生讲《旅游文化学》时,带领学生分析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拆迁问题。北京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位于老城区的一些胡同面临被拆除的命运,其中就包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在内的众多名人故居。到底是选择经济的短暂繁荣与官员业绩,还是选择牺牲长久的经济利益、保存修缮名人故居,缅怀名人,传承文化精神?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名人故居保护与遗产传承,两者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完美的契合点。面对这样的文化悖论,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学术界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如果有效借鉴意大利这种中央政府垂直管理的制度,那么决策层在做出任何一个拆迁决定之前,会更注重文化因素而非经济因素,会顾及更多的群众因素,舆论导向等。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比较视角二:权利配置

西欧国家在文化遗产管理上权利配置只有一个领导部门,其他部门只有协作和监督的责任,并不承担管理职权。中国在文化遗产管理上权利配置是文化、城乡规划、旅游、宗教等部门同样拥有对部分文化遗产的管理职权,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也都承担着相关职责[14]。只有一个领导部门承担管理职能,其他相关部门只有协作和监督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在遗产遇到困难时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我国现在多部门共同拥有对文物的管理职能,每个部门所追求的目标、利益都不同,不利于遗产管理方式的统一。可以建立遗产管理局[15],对文化遗产进行统一管理,遗产管理局应该有高度的权威,有实际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把原来属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体。这样便于管理,新的政策和措施执行起来也会更加顺利。

我国的遗产管理组织结构和西欧国家有很大区别,西欧国家是典型的直线制,而我国的遗产管理直接涉及到8个部门,分别是文物局、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旅游局、宗教局、国家民委和水利部等,他们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主管文物类、农业类、自然保护区类、海洋水下考古类、A级以上风景区、寺庙道观、民族文化类、水利风景区类等不同类型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各自为政,互有重复;我国的遗产管理间接涉及到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8个部门。而国家文化部是国家文物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国家文物局业务工作,同时又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等。教育部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联系单位。每个部门都拥有对遗产的管理职能,谁都能够管理,条块分割严重。甚至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也承担着相关职责(图1)。

早在2004年,九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出:1)要提高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2)强化责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3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在这种水平管理模式下,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每个部门所追求的利益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例如,从旅游业的角度来看,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利用的事物和因素都可视为旅游资源[16]。所以国家旅游局看重的是对于挖掘世界文化遗产背后的旅游资源;而国家文物局可能更看重的是对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很容易引起平行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也会导致国家提出的新政策无法顺利的实施。

 

1:我国的遗产管理体制上“十八龙治水”(自绘)

 

比较视角三:法律法规

西欧国家在文化遗产管理上具有统一性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且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西欧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就英国而言,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就有很多,主要有: 1882年的《古迹保护法》,1913年的《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3年的《城市环境法》,1944年的《城乡规划法》,1953年的《古建筑及古迹法》,1962年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法》、《地方政府古建筑法》,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及1990年的《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这些法律法规,使得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有了根本性依据。

中国在文化遗产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诸多专门针对世界文化遗产的法规、规章大多只停留在政策性层面,且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很少[17]。没有相关的法律体系对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各方面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也没有相关法规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12]。再加上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管理结构的混乱,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

遗产管理制度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法律法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证,再好的遗产管理制度也无法在遗产管理和保护上取得进步。英国的法律很明确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坚决性,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也应该向公众传达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和态度。同时,法律法规也应该明确遗产管理的程序,以及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还要对资金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不会存在像名人故居在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被拆除的事件发生,也不会存在遗产机构滥用、挪用资金的现象。法律是管理的基础,有了法律作为保证,再加上一个合适的遗产管理制度,才能促进我国遗产管理和保护事业的发展。

比较视角四:资金筹集

西欧国家在文化遗产管理上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遗产单位保护资金既包括传统上来自公共财政的资助和税赋优惠,还包括来自私人(基金会、企业、家庭或个人)的投入、资助与捐赠。西欧国家对于资金来源多种多样,其中也包括通过发行彩票来募集资金,而我国用于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资金多来源于财政拨款,过分依赖一种资金来源途径,有很大风险。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是需要经过预算的,像医疗、教育等方面都需要财政拨款,所以一旦政府加大了对于某一方面财政支持力度,那么对于文化遗产和管理的经费投入就会减少,这样一来,就会导致遗产保护工作的停滞。而西欧国家实行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则更为保险。一条筹措资金的渠道出现问题,还有其他方式,不会造成遗产管理和保护的停滞。所以,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寻找合适的募集资金的新渠道,摆脱对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依赖。这样才能推动遗产保护事业发展。

中国在文化遗产管理上,从资金来源上看,渠道比较单一,除获得上级政府预算投资以外,遗产机构的主要收入是门票收入,但是门票收入大都用来保障日常管理。用于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费用基本上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支付,费用支出远远大于政府拨款[18]。由于我国文化遗产数量多、级别不一,仅仅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难以满足遗产管理和保护的需要。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分类别、多样化的融资、收入模式。

比较视角五:公民参与

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在公民参与上,善于调动民间和私人积极性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将公众利益、公众服务置于遗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地位,这已成为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上文提到的英国非营利机构的会员多达340万,足以说明公民参与遗产保护程度之高。笔者在欧洲考察期间,见到一些城市博物馆主体游客都是社区居民,居民义务讲解,参观者在其中培育与社区、家乡、民族、国家的感情。他们公民参与积极性高,以博物馆为荣,将博物馆的精神传承给了下一代和其他民众。

真正健全的遗产管理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公众对于遗产的保护意识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在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公众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所以,在欧洲,可以看到各种民间遗产组织、公众活动、社会团体,正是因为这些团体的存在,使得民间自发的保护意识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参与。积极的公众参与使遗产事业所需的资金与人才得到不断补充,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中[18]

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程度都较差。因为文化遗产数量多,类型丰富,同时限于国情,许多文化遗产都是实行现状保护,只求最低程度的防盗、防雨等,甚至一些遗迹面临被破坏、拆毁的命运。例如,为了城市建设,北京众多胡同、名人故居被拆除,星巴克一度“入侵”故宫,一些高级别单体古建筑出租打造成商业会所;为了修建三峡大坝,壮丽的三峡激流景观不复存在,产生了“高峡出平湖”的新景观。如果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之中,那么民众的呼声可能会影响甚至改变相关部门的草率决定,有公民参与的决策会实行更有效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公众的参与,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同时需要考虑的是,我国公众对于遗产管理和保护的参与程度不高,这可能与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不足有关,也和我国封闭式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政策不完善有关。试想一下,如果在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拆除问题上,公众能够很好的发挥舆论和监督作用,让有关部门意识到保护故居的重要性,那么梁、林故居可能就会免遭拆除的厄运。

比较视角六:经营机制

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的经营机制体现在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放权,即进行“私化”改革,私化改革的基础是文化遗产经营实行“非营利化”,这种模式无碍于遗产的文化价值,且更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19]。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内容就是西欧国家的文化遗产经营机制,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经营的核心就是“私化”,基础是“非营利化“,从本文提到的三个案例中也可看出这种“私化”的经营机制在西欧国家的实行是成功的。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各部门追求的目标和利益不同,导致了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矛盾[12]。中国的遗产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是归国家所有,行政部门对遗产机构进行直接管理,有的遗产机构本身也是行政机构[20]。我国的文化遗产经营与西欧国家有着鲜明的对比。文化遗产名义上归国家所有,遗产管理机构并不掌握遗产资源的产权(如土地权、林权等),而只有对资源的部分管理权。这样导致了遗产管理结构对自身的定位不明确,不知道应该定位于“非盈利的”遗产管理部门还是“盈利性”的遗产管理组织。定位的不明确,会导致管理责任的不明确而且这种政企合一的模式,也不利于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

 

四、东西方文化遗产管理中文化差异的体现

 

第一,东西方文化遗产管理中面临共同的困境。欧洲国家尽管经济、社会发展较早,发展水平较高,但是在遗产保护中同样遇到过困境。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影响:首先是财政因素:1西欧国家遗产数量不断增加,而且也呈现着上升趋势,所以在遗产管理上的花费也在不断增加;2遗产保护成本上升:由于遗产维护的难度增加,维护标准提高,遗产维护的单位费用呈上升趋势;3)遗产服务的管理费用上升:遗产单位成为一个重要的旅游点时,旅游服务将成为一项重要的遗产管理内容,游客量越大,遗产保护任务愈繁重,花费也越多。其次效率因素:西欧国家遗产单位大多依附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职能仅限于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因为权力有限,所以遗产单位的财权、人事权受到很大限制,遗产利用率低。再次是使命因素:西欧国家的遗产单位中,最受鼓励的是遗产研究,面向公众的遗产服务受到忽视。为公众服务的使命弱化,是传统的遗产管理体制不能令人满意的因素[21]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的管理起步较晚,管理意识也较差,而欧洲作为老牌的经济强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走在了我们前面。关于遗产管理,最重要的就是模式和制度,只有寻找到合适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才能使遗产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在遗产管理的模式上,西方国家更强调“科学”和“理性”,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进程中开创了相对独立的遗产管理制度、体系,遗产多由某一国家级政府部门直接管辖,或将管理权交由某一机构管理。大多由一个专门上级部门统筹协调,化解保护与开发悖论。例如美国的直属于内务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国家公园体系;意大利的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英国的中介机构模式等。中国自古注重人与人的协调和统一,而不是对象本身的垂直管理,这使得中国的遗产管理以一种“多部门协调”的方式进行,最后“十八龙治水”,越搅越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相关责任的交叉、行政分割等,使得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的多个部门管理、人为管理 、重复管理、最后出了事情谁都不管理。

第三,在修护和保护方式上,西方国家在维护遗产古迹注重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等,这充分体现了西方科学管理、尊重历史传统的思想。在日常的维护过程中,西方国家利用严谨的数据测量、技术分析等方式对遗产进行严格的保护,修缮,维修,谨慎性地重建等。针对不同的遗产对象,采取精细化的遗产保护技术方式。中国在维护遗产古迹时的原则是“修旧如旧,维持原貌”,往往将遗产本体与遗产环境割裂。甚至在旅游开发的商业驱动之下,拆了原真的“旧古董”,大量仿造和重建“新古董”,这不仅破坏了遗产本身所承载的历史和文化,而且完全成为了旅游开放商、地方政府追逐现实利益的工具,最后还要将这种污名强扣在“旅游管理”的头上。其实不是旅游管理本身拆旧建新,而是其他部门、行业、政府合谋拆旧建新,最后给“旅游管理”戴了一顶破坏文化遗产的坏帽子而已。

第四,本文关于文化遗产的六个视角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和西欧国家在遗产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差距还很大,但是直接照搬西欧国家的遗产管理模式和制度,也是行不通的。真正要做的,是借鉴发达国家化遗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将其管理经验与我国历史传统、现实土壤结合起来,特别是根据我国具体的遗产国情和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环境,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现阶段与长远发展的不同遗产管理模式和制度。改善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模式,改变“十八龙治水,浑水摸鱼”的混乱局面,化解遗产保护欲利用悖论,加强遗产的技术管理与精细化管理,最后“尊重古人,服务今人”,这才是我国文化遗产管理改革的关键所在。

 

注释

[1]苏东水:《论东西方管理融合与创新》,《学术研究》2002年第5期,第39-45页。

[2] []亨利法约尔著,迟力耕,张璇译:《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5月第1版。

[3][]斯帝芬.P.罗宾斯著,孙建敏等译:组织行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4][]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著,郝国华,金慰祖,葛昌权等译:管理学(第九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3月第1版。

[5] []切斯特·巴纳德著,王永贵译:《经理人员的职能》,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7月第1版。

[6]王国珍、韩乔明:《论东西方不同管理文化背景下的管理本质》,《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10期,第63-64页。

[7]屠怡文:《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方式研究》,《管理观察》2008年第20期,第168页。

[8]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第77页。

[9]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第85-86页。

[10]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第87-88页。

[11]方彦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期,第97-102页。

[12]王晓梅,朱海霞:《中外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65月第3期,第39-43页。

[13]朱兵:《意大利文化遗产的管理模式、执法机构及几点思考》,《中国文物报》2008328日第3版。

[14]潘秋玲,曹三强:《中外世界遗产管理的比较与启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2月第198期,第212-216页。

[15]陆建松:《我国遗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200984日,第43-45页。

[16]谢凝高:《保护文化遗产难在哪里》,《城市规划通讯》2001年第4期,第11-12页。

[17]胡杰飞,赵建玲:《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立法与管理体制初探——以北京市六处世界文化遗产为例》,《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3期,第114-116页。

[18]张国超,刘双:《中外文化遗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60-65页。

[19]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第78-79页。

[20]苏杨,汪极昌:《美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经验及对中国有关改革的启示》,《中国发展》2006年第1期,第38-42页。

[21]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第76-77页。

 

 

责任编辑:孙宝灵  孔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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