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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科层化倾向
2016年06月01日 14: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骆东平 字号

内容摘要:避免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科层化倾向?筵骆东平当前,为应对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等特点,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已成为有效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不过,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科层化倾向及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运行中有三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即政府对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定位、行业性人民调解的队伍和经费保障。为保证相应的经费真正用到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中,根据江苏、湖南等地试点取得的经验,建议按照“公共财政购买、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即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范畴,所需要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关键词: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经费;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政府;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科层化倾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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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为应对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等特点,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已成为有效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不过,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科层化倾向及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行业性专业调解机制应该是一种第三方调解机制,当政府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者时,面临着两方面的制度选择,即采用行政机制还是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后者虽具备长期效益,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试错过程。为此,政府通常会倾向基于行政机制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结果是行政元素的介入影响了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中立性。比如,一些征地拆迁类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难以保证中立性,容易出现有损被拆迁方利益的强迫调解倾向。

  政府对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构建的选择性干预,使得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科层化倾向,会导致两个弊端:一是该调解组织的管理人员基本由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构成,影响公众对调解组织公正性的信任;二是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决策权。前述两个弊端的形成是在构建之初,此种方式构建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一开始就具备了集体行动权威的制度性资源,即来自政府组织体系的行政权威。与放弃这一资源相比,通过内部制度建设形成新的集体行动权威,组织决策者更倾向于使用和巩固这一资源,在其具备等级制特征后,即成为科层制政府管理体系的准隶属组织。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运行中有三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即政府对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定位、行业性人民调解的队伍和经费保障。功能定位直接影响队伍建设思路、经费保障程度,也影响与之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设计。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调解员队伍是该制度能否顺利运行的重要依托,每一件具体的纠纷都必须依赖调解员专业化的知识、娴熟的调解技巧和强烈的责任心。而要找到真正具备各类行业性专业调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较为充裕的经费保障则是关键。为保证相应的经费真正用到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中,根据江苏、湖南等地试点取得的经验,建议按照“公共财政购买、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即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范畴,所需要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促使调解岗位由兼职为主转为专职为主,建立经费保障、执业准入、考核监督等配套机制,逐步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队伍。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调解人员依法、依规和有关行业习惯等进行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也可有效促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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